保險贈與稅必看介紹

因此,原要保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有贈與前揭對象之保單價值,仍應計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惟可依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將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當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若身故,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理賠給保單受益人,保單效力就結束了,不會有需變更要保人或保單價值準備金需計入要保人遺產的問題。 因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滿期保險金」與「生存保險金」之給付並無贈與行為,無論金額多寡皆無須計入贈與總額。 舉例來說,小華投保了一張保額5,000萬的壽險保單,指定受益人為老婆及女兒均分,等到小華過世後,老婆及女兒各別可以拿到2,500萬的身故保險金,因為都沒有超過3,330萬元,因此不用計入基本所得稅額。

保險贈與稅

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保險,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納入”遺產總額”申報。 保險所涉及的稅務議題很廣,包括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而且又會因為保險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不同安排,而產生不同稅務問題。 ,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若父母變更要保人為子女這個行為,發生在父母死亡前兩年內,也要記得併入父母之遺產總額,計算課徵遺產稅,以免漏報挨罰。 不少保戶為了避免贈與的問題,會將保單的要保人列為子女,心想這樣就可以避掉贈與稅的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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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保險贈與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 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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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貸鼠先生希望能建立一個安全、值得信任的平台,讓民眾可以在這裡找到最好的金融方案,用資金繼續實現夢想的藍圖。 貸鼠先生聯手多間銀行提供優惠金融方案,不僅運用 Gogolook 防詐資料庫與 AI 技術,更符合金管會開放銀行 政策中資安認證與資料傳輸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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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保單要生效,必須有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才行,不管是在投保當下或做任何保單變更時都一樣,唯一不用簽名的就是受益人。 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在不久人世之前,透過鉅額保單進行資產移轉,並藉以避稅,國稅局針對投保人壽保險設有「實質課稅原則」,審核保單投保動機。 填寫受益人沒有問題,民眾都會填寫至少一名最想照顧的家人,又或是將配偶、子女一一列出,但無論填了多少人,都別忘記最後再加上「法定繼承人」。 要保人若與受益人不同,保單到期時所領的滿期金或還本金,就是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因此就得特別留意贈與稅的問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第四十六條所稱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得敘明事由,申請當地司法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或其他強制處分。

由於父母分年贈與的是保險費,而不是要保人給受益人的滿期金或生存金,所以只要年度所繳保費及其他贈與,總金額低於220萬,就不必繳交贈與稅。 通常保單簽約時,就是以子女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同時子女也是滿期金與生存金的受益人,所以等到保單期滿、拿到保險金時,在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沒有贈與的問題,節稅空間比較大。 謝先生本來規劃,每年在贈與稅免稅額度220萬內,贈與現金給小孩,但是又擔心小孩會亂花錢,所以就買了一張保單,年繳保費220萬,而且要保人是小孩。 但這張保單從父母的帳戶去做扣款或轉帳代繳的動作,其實算「第三人無償代繳」,因此視同贈與,有可能被課贈與稅的風險。 然後在投保之初,就以兒子為要保人,母親以贈與現金的方式每年匯入兒子的戶頭,再由兒子繳付保費。 如此一來,只要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不超過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就不會發生事後被要求補繳500萬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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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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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兒子在外負債或創業失敗欠債不少,債權人發現這張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少,而且兒子是要保人。 這時如果是保單被假扣押,法院可能會依債權人聲請強制解約保單,直接執行該筆解約金。 不管是在「人生責任改變」、「保險內容變更」、「增加/減少保額需求」,或是「保費繳不出」、「有理賠需求」、「有理財及稅務規劃需求」,甚或是「達到階段性目標」時,都應該適時檢視一番,適當的調整與變更,才能真正達到目標。 而若是保單有很多張,每張保單的變更都需要備齊上述文件;所有繼承人也要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但其中的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和全戶戶籍謄本,一家保險公司只要用一份正本就可變更該公司的所有保單。 而如果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推出一個新的要保人,那麼保險就可能要等到被保險人死亡時才能處理。 簡單來說,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要保人是購買保單的人;被保險人是該張保單的保險標的;受益人是理賠時拿到好處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或受禁治產宣告者的監護人,當這類人需要處置保單時,就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簽名。

同一年度裡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並且已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保險贈與稅 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贈與稅免稅額度自今(2022)年起調高至244萬,所謂免稅額度是指「贈與人」可給出的額度,不論要贈與多少人,每人1年最多就是只能給出244萬,超過就要依級距課稅,而被贈與人則沒有收款額度限制。 《Smart智富》成立於1998年,提供股票、基金、期權、黃金、外幣、債市、房地產、保險、退休規畫、消費觀念等投資理財領域的知識、情報與課程服務。 旗下產品有台灣發行量最大的理財月刊-《Smart智富》月刊、排行榜常勝軍-《Smart智富》密技雙月刊、《平民股神教你不蝕本投資術》《權證小哥教你十萬變千萬》等財經暢銷書,以及DVD、課程講座、大型論壇、Facebook等,全方位服務投資族群需求。 此時可以在贈與不動產後做「自益民事信託」,以父母為受託人,子女為房屋的委託人及受益人,而父母為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全權管理處分房產。

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免稅額作為申報的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就應在贈與行為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要注意贈與免稅額度是以「贈與人」送出去的錢做計算,而非每一位「受贈人」收到的錢分別計算;想要轉贈更多資產給子女,還可以用2方法解決。 遺贈稅法條文並未明白規定使用期限,但是,國稅局宣傳文都提醒父母,必須在子女婚嫁日期「前後 6 個月」之內贈與。 如果,子女又剛好在 2022 年完成終身大事,則贈與免稅空間又再放大。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父母可以在子女婚嫁時,讓父母贈與免稅額再增加 100 萬元。

  • 又因保單滿期時能領回一筆錢,又把「受益人」寫給兒子,正好可以當作兒子的第一桶金。
  • 如果還嫌不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可以多多利用。
  • 信託經過登記,保險金變成信託財產,因為信託財產獨立且不得任意強制執行,它可以依您的意願,繼續為您照顧心愛的家人。
  •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關於贈與稅的名詞定義,假設王先生贈與 500 萬元給他的子女,則 500 萬元稱為「贈與總額」、扣除免稅額 244 萬元後,餘額 256 萬元稱為「贈與淨額」。 政府與贈與人分一杯羹,就是「贈與稅」,抽稅比率就是「贈與稅率」,目前實施稅率有 3 級:10%、15%、20%。 贈與超過某個限制的金額,就要課稅,這就是贈與稅的「免稅額」,現行免稅額是 244 萬元。 所以一個人贈與財富給其他人 (除了配偶例外),超過 244 萬元,就要繳稅。 稅法並未限制民眾贈與財產給他人,只是有設定一個限制,超過這個限制的金額,政府就會與贈與人分一杯羹,希望財富多的人也同時付一筆錢給政府,政府再安排這筆錢給其他人,以免財產集中在少數人,達到「不患寡、患不均」的均富社會。 注意投保流程安排的眉角,正確安排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扣款人,選擇專業的壽險顧問協助很重要,才不至於踩到國稅局查核地雷。

實務上,這種「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都不同人的寫法,在給付身故保險金時,要當心可能會被課贈與稅。 主要原因,在保單本來是要保人的財產,但在「被保險人」出險身故時,「受益人」便可領取身故保險金,保單契約就此結束,等於要保人對保單的權利,透過保單移轉給受益人。 須留意,這種情況不是課被保險人的遺產稅,而是課要保人的贈與稅。

保險贈與稅: 相關

父母親想要贈與給子女,因此每年贈與錢給兒子讓他買保單,想說錢就直接給子女了,於是買了1張繳費6年期增額還本終身壽險。 國稅局以阿公變更當天的保單單之價值(解約金)分別為 270 萬元、538 萬元及 289 萬元,核定阿公當年度贈與總額 1,097 萬元,應納贈與稅額 157 萬元。 在前一期專欄《保險與稅 01:保單變更要保人,贈與稅來敲門》當中提到,許多父母會把子女的受贈資金存放於保單中,避免不必要的誤會與查稅,但保單關係人的安排是一門學問,若要保人是父母自己,就浪費了贈與規畫。 被繼承人以自己本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且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果投保是為了逃稅,有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高齡投保、鉅額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等特徵,仍會被課稅。 這些相關規定並不會列在保單條款內,要辦理時需要另致電問保險公司或業務員,不同的保險公司規定會略有差異。

國稅局針對轄區內的高資產人士過世時,都會詳加審核遺產稅申報書,是否有遺漏遺產。 當這位阿公過世後,稽徵機關果然去函到銀行,要求銀行提供阿公帳戶的進出明細,有可能就看到阿公帳戶與保險公司之間有資金往來。 於是,高雄市國稅局再發函給保險公司,要求提供阿公為保單關係人的所有保單明細以及保單變更紀錄。

然而,銷售這份保單的業務員是他兒子的同學,剛踏入壽險業不久,當時簽約保單時,王先生或許為了順利扣繳保費,但業務員可能沒思考過保費來源與要保人不同,會產生計入贈與稅的問題? 換句話說,要保人是王先生,卻使用兒子的帳戶來繳保費,便會造成贈與稅的問題。 在釐清稅務相關問題後,如果能善用人壽保險進行合法節稅,通常都可以省下不少錢。 保險贈與稅 小花平台保險顧問提醒,目前政府提供每人每年的保費列舉扣除額額度,不論保了多少險種,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為限;只是,需特別注意的是,可以列為列舉扣除額的險種僅限於人身保險,其他像是汽機車強制險、住宅火險、基本地震險等產物保險則不在列舉扣除額的範疇內。 若要保人中途死亡,因被保險人乙仍健在,此張保單將繼續有效,而保單價值準備金則須列為甲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近幾年國稅局查核熱區中,保單已經成為查核常客,且案例眾多,可見多數人在運用保單進行贈與等規畫時,踩到了課稅的紅線。 但其實只要一點小小的稅法知識,就可以跨越紅線,讓保單成為最好的贈與工具。 據強制執行法,債權人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他人金錢債權或其他處分,且法院若同意,亦可將該項債權轉支付給債權人,因此,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扣押相關的財產權,保險也是其中一項。 這些保單的規畫方式有些以前可能是沒問題的,但是現在隨著環境變化、課稅方式改變等,變成是無法達到原先規畫的目的了。 要知道保單如果規畫錯誤,以後要更改回來,又沒有好好做規畫,可能就要付出代價。

信託經過登記,保險金變成信託財產,因為信託財產獨立且不得任意強制執行,它可以依您的意願,繼續為您照顧心愛的家人。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 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美國人在美國境外購買的保單,也可能因為「出生地為美國」而露餡,境外當地主管機關會依照肥咖 規定,將保單價值 通報回美國。 有的保險公司則規定,自己不能直接將資料寄回公司辦理,因為不符合「親見親簽」原則;但有的保險公司接受將所有文件寄回保險公司即可辦理。所以資料齊全了,透過業務員送件會比較簡單。各家保險公司規定不盡相同,變更前最好問清楚,避免照會和浪費時間。 保險贈與稅 保險是要保人的財產,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同一人時,要保人可以自由控制自己的錢給指定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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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