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預定分公司經理人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二十八、未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包括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投保財產保險及微型保險以外之投保案件,未載明該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保險商品適合該客戶及評估理由,並做成評估紀錄。 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六、預定分公司經理人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健康保險)、小額終老保險、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客戶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之規定。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 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委託代收轉付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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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公司或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或單一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經紀人應於洽訂保險契約前,向要保人揭露該資訊。 施行後第一年至第四年間申請換發執業證照者,應分別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十六小時、三十二小時、四十八小時及六十四小時。 銀行申請暫時停止或終止兼營保險經紀之一部或全部業務,應敘明理由並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經紀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申請解散者,應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及公司執業證照。
- 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之。
- 四、利用職務或業務上之便利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締約之自由或向其索取額外報酬或其他利益。
- 並協助保險公司與機關團體相關售前售後服務,並監督保險公司履行保單責任。
-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經紀人公司,於其股權或資本總額移轉累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應於當次股權交割日或出資額轉讓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完成調整資本額。
- 代理人(簽署人)於取得考選部所核發及格証書,並計劃開始執業之前,必須先接受32小時之職前訓練,此課程只需上過一次即可;代理人(簽署人)執業証書屆期換証,或停業後預計重新執業,必須於請領証書前二年內接受24小時之在職訓練。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應於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經紀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經紀人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增加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者,應檢附之文件,準用第六項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 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除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主管之資格證明;其營業計畫書並應載明符合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之作業流程規劃。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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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者, 應重新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資格測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各有關公會 申報: 一、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錄。 三、業務員有第七條、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 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錄。 四、業務員有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之情事者, 保險經紀人工會 為撤銷登錄。
二、僅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間之報酬率為差異比較,而忽略各類商品之風險特性及產品屬性,或未就報酬與風險為衡平對稱之揭露等情事。 前項專責部門之部門主管準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及第六十條規定;部門副主管準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六十條規定。 十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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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經營與押匯及授信業務有關之財產保險經紀業務執業證照之銀行,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辦理。 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有關文件送交保險業辦理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保險單借款及終止一部或全部契約之申請,應於保險業完成作業前對客戶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其本意。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經紀人公司未於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依第七條規定任用經紀人擔任簽署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廢止經紀人公司之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有關文件送交保險業辦理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保險單借款及終止一部或全部契約之申請,應於保險業完成作業前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以確認其本意。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招攬保險業務,係由保險人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並提供予承保之保險人。 業務員如有涉嫌違反保險法令之情事或主管機關就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相 關事項之查詢,所屬公司或業務員應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向主管機關 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名稱、資本額、營業所在地、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加入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個人執業經紀人應加入經紀人公會。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於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正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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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處分、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處分,或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之處分;或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 為了檢核會員公司沒有報名錯誤,故有設檢核日期,但因電腦日期無法判斷同一欄位二個日期,故如測驗日期為二天時,請只要KEYIN第一天之日期即可。
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經營與押匯及授信業務有關之財產保險經紀業務執業證照之銀行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調整。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依第一項規定辦妥登記手續者,應於繳存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後,檢齊分公司登記表及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向主管機關申領執業證照。 經紀人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公司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任用之分公司經理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書面聲明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情事之書面聲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公司執業證照。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其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保險經紀人工會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銀行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許可。 保險經紀人工會 經紀人公司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或第八項之文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保險經紀人工會 因為商品都是保險公司推出的,不管透過誰買,價錢都一樣,有差的只是保險公司與保經公司之間的利潤分配而已。 但比起一般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來說,保經公司業務員可分析、組合更多保單,不會受限於單一家商品,因此更有機會幫保戶找到預算內保障最優的搭配。
充任或升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第五項再保險條件及各再保費率,應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保險經紀人工會 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保險經紀人工會 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或前項文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二項第六款發起人或股東,為外國經紀人機構者,應另檢具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文件。 其實跟保經業務員買保險,就和跟一般業務員買保險一模一樣,不論是簽保單、改變保單內容、理賠,全部都可以找他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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