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 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 分之一。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 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在美國,保險經紀人可以分為銷售財產和責任保險的經紀人和行銷人壽保險經紀人兩大類。 一般允許地區、全國和全球性的保險經紀公司兼營財產和責任保險,團體人壽和健康保險的經紀業務,並可安排再保險。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 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 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 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 Q2:所以「保險經紀人」比較專業?保費比較便宜?
若與壽險公司配合經代業家數較多的前10大對照,整體而言,與經代業者合作多而理賠訴訟率也高的只有國寶、台壽和美國3家,而幸福只跟3家經代人公司配合,中華郵政則沒有與任何經代業者往來。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 人無法確定風險是否會發生、何時發生,但可以決定如何在可用資源下,並將風險控制在自身得以處理的狀況,進而得以永續發展,不會因為單一風險事故的發生導致經濟上有重大影響。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 機關得按次處罰。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 罰。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 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 、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 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 限期內處分。 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 、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 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五億元以下罰金。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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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秩序,各國都對個人保險經紀人進行嚴格管理。 各國保險監督機構都規定個人保險經紀人需參加職業責任保險或者交納營業保險金。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 在英國,保險經紀人註冊委員會作為監管機構規定了個人保險經紀人的最低營運資本金額和職業責任保險的金額,勞合社對其個人保險經紀人要求的職業責任保險金額更高;日本則要求個人保險經紀人繳存保證金或者參加保險經紀人賠償責任保險。 韓國規定,如果保險經紀人參加財政部指定的保險經紀人賠償責任保險,可以減少其應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但不得少於最低1億韓元的限額。 保險業對於其所屬保險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或保險業依保險代理合約授權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執行招攬業務,應避免因故意或過失,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有損害,且不得推卸其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皆須經過考試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發布零售金融投資商品之銷售檢討報告摘要」中有關商品提供者之相關規定,增列第二項保險業應要求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遵行之事項。 除本項第一款之獎懲及第二款之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核等事項外,保險業應要求為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依據本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辦理,並明定於保險代理合約。 我國保險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因此所謂保險經紀人係指具有相當專業的保險知識,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代其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之人。 易言之,保險經紀人應被視為以被保險人危險管理者之角度,為其規劃、安排最適當的保險。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 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 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罰鍰。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未為通知者,處該股東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 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 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 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由於保險產品的複雜性,非壽險經紀人必須要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以便能與投保人進行溝通,為投保人進行風險評估、設計風險管理方案,為投保人選擇最佳保險保障等服務。 至於臨時再保險,仍維持原預告草案條文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60日內將再保險人簽署之契約文件交付原保險人之規定。 保險公司給的佣金比例「好商量」,自然是經代業者眼中的好夥伴。 此外,當遇上理賠案件,保險公司是否以較寬鬆的方式處理;或者是給的商品好不好賣、是不是獨家銷售等條件,都是經代業者所謂的互動關係。 對於消費者來說,如果可以透過經代業者爭取合理的權益,當然是美事一樁,但是假若仍是以自己的利益為出發點,無論是保險經紀人為消費者篩選或者是保險代理人嚴選保險公司並為其把關的功能也就蕩然無存。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 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另為避免未具招攬人員資格之業務人員以掛件方式招攬,於本款第六目增列保險業不得有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之規定。 「保險經紀人」係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的人。 保險經紀人是介於保戶與保險公司間的橋樑,通常是獨立作業,較少受僱於或代表任一家保險公司,也因為如此,保險經紀人可操作的保險商品較彈性多元,可給保戶多樣化選擇。 條規定,明定國內保險經紀人公司透過適格之國外保險經紀人公司接洽再保險人者,應於雙方簽訂之委任契約載明該受委任之國外經紀人公司應與該國內保險經紀人公司負同一責任,以避免因再保險安排作業問題致國內保險公司求償無門致影響金融市場之穩定。 再者,就提供組合式保單的做法,就有保險公司的高層主管表示這樣的服務會出問題,理由是幫客戶設計一套來自不同保險公司的保單,一旦業務員離職,後續的保單變更或出險,光是得先弄清楚該聯絡哪些保險公司就令人傷腦筋。 而即便是經代公司安排其他服務人員處理後續服務,不過可以服務到什麼程度,會不會因為不是自己招攬的對象而置之不理,都還是未知數。
截至到2004年12月,中國壽險市場已經由1988年的一家壟斷局面,發展到擁有10家中資保險公司和27家外資保險公司。 隨著政策監管制度的日趨放開,還有更多的外資保險公司正在排隊等待進入中國壽險市場。 競爭的加劇提供給了消費者更多的挑選餘地,但同時也增加了消費者在選擇時的困難。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 經營現況
保險經紀人註冊理事會後來頒布了”經營法”,對保險經紀人的信譽、宣傳及服務進行監管。 註冊理事會對保險經紀人最嚴厲也是惟一的處罰辦法就是將違法者除名,除名後的公司或個人不得再利用保險經紀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 在美國,各州《保險法》都有適用於管理保險經紀入的法律規定。 除了聯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規範外,政府還在各州委任了許多負責管理和監督保險業的保險特派監督官,他們有權對違規的保險經紀人發出警告、進行罰款,責令暫停整頓甚至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一)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被保險人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保險代理人則係代理保險公司經營業務且最終係由保險公司負管理責任,其二者所承擔之責任大小不同,應有以資本額及所營業務不同,明定不同資本額予以差異化管理之必要。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 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 之申報。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 ,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 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 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業務員」有什麼不同?五大迷思為你解答
其實跟保經業務員買保險,就和跟一般業務員買保險一模一樣,不論是簽保單、改變保單內容、理賠,全部都可以找他們處理。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 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 ,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 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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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 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 業之求償權。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 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 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安定 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項「再保險安排完成確認書」實已涵蓋再保險人確認認受之再保份額,本會召開公聽會後,修正草案審酌修正為「再保險人出具確認認受文件」,並於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欄補充說明修正理由,並經公聽會與會人員確認。 不論是個別的消費者或企業,絕大多數對於保險專業領域的認識比不上從事保險的工作者,因此,在投保時若能擁有真正為消費者或企業設身處地著想的保險軍師,就消費者或企業而言,才能買到適切的保障並將購買後可能衍生糾紛的機率降到最低。 然而是不是所有的保險經代業者都各司其職了呢? 根據保險經代業者的說法,多數經代公司還是以「與保險公司互動關係」是否密切,做為是否推薦客戶或者是與保險公司往來合作的主要考量。 10.透過研究核保與理賠實務,避免不必要之糾紛並確保保險團體的利益與為被保險人爭取契約上合理之權益。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 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而且保險經紀人必須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維護他們所服務對象的利益。
- 這10家公司之中也有4家的理賠訴訟發生率在業界前10名,包括台壽、美國、國寶以及環球瑞泰等。
-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 ,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 相關資訊。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 考試介紹
我們將壽險產品劃分為六大需求類別:意外險、保障險、健康險、養老險、子女險和投資/儲蓄險,在六大需求類別下,根據產品的具體保障功能的差異,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十三大產品類別。 壽險產品種類繁多、功能價格千差萬別,條款繁瑣複雜、難以理解,使得消費者在選擇上存在困難。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五年以上,而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2.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年月須為103年6月或之前(畢業證書如繕印日期,其日期應在報名考試舉行首日之前)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 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 、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 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 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 、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 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 ,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 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 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 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 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 。 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 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但比起一般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來說,保經公司業務員可分析、組合更多保單,不會受限於單一家商品,因此更有機會幫保戶找到預算內保障最優的搭配。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 續保作業繁雜,需聯絡各保險公司報價、比較條件,甚至投保後還需記牢保險公司各險種核保及理賠人員各個不同連絡人。 企業無不希望藉由保險來為公司提供最完善的保障,但保單條款的重重文字有如密碼,讓承辦人員很難判斷是否符合實際需求。 至於在產險公司的部分,公開資料僅載明有簽約的經代人公司,但各家公司實際上真正合作的經代人家數遠超過資料公開的部分,因此若要從個別產險公司公佈配合往來經代業者的家數對照其訴訟發生率,找出這兩者之間的關係,顯然不具意義。 就未來發展面而言,隨著台灣社會在今年達到高齡社會,政府擬引導壽險資金進入長照產業,一方面可促進國內投資、提高經營規模和品質,及創造就業機會,另一方面則可避免壽險業在國外投資曝險金額過高。 但現今長照產業各環節(如醫療體系、飲食運送、照護人員、社福團體等)尚未整合完成,且目前政策對鼓勵壽險業者投入的誘因仍嫌不足,要達到政策目的,仍有一條漫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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