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康保險不受此限制),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可核實全額扣除外,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為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保險所得稅 申報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之員工保險費(員工自行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國外(當地)人身保險可檢附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如係投保家庭險,尚應檢附保險契約影本以憑核認。
如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本人,而被保險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被保險人既未支付保險費,自不得申報扣除。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保險費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今年申報所得稅,新增了手機報稅的管道,短短五分鐘即可納稅完成,讓多數民眾感到超方便。 不過,保險經紀人提醒,民眾報稅前,可善用列舉扣除額每人每年24,000元,但要注意列舉扣除額的相關規定,尤其保險費的節稅條件有限制,像是直系親屬的保險費、人身保險等才可列舉。
保險所得稅: 列舉扣除額項目多 規定、金額上限、檢附文件看這裡
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例如,小王前一年領取身故保險金超過4000萬,經計算後,今年最低稅負制若需繳50萬元,而小王今年所得稅就得繳52萬元。 保險所得稅 因此,最低稅負制和所得稅擇其高者,繳一項就好,所以小王只要繳交所得稅52萬元。 若死亡的是要保人,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所有,這筆錢還是要列入當事人的遺產中計算,無法享有任何節稅效果。 不過,若指定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身故,或是同時發生不幸事故時,死亡保險金就會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當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領得保險給付的時候,就必須併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申報課稅,喪失原始投保的本意。
如果是線上申報的人,手動更改下載好的資料,儲存後再把列印下的申請書、證明文件送到報稅機關;人工臨櫃申報的人,備妥申請書以及證明文件,到附近或戶籍地報稅機關就可以囉! 而「購屋借款利息」這個項目比較特別,不管國稅局有無資料,都必須依照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今年報稅截止日除了延長至6月底,財政部也釋出綜合所得稅新制申報5大重點,首先是增訂長照扣除額,只要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12萬元,並追溯自108年1月1日施行,但須注意排富條款。 稅法每年在變,規定年年不同,健保費及保險費扣除有五大誤區,是民眾較容易計算錯誤,而被國稅局追稅的地方。 但若是居住在國外的直系親屬投保當地的人身保險,其支付的保險費則可在提供保險費收據正本與保單影本後,進行申報扣除。 但必須注意的是,因為產險公司保單銷售大多以「套裝型」專案來設計,也就是同時包含意外險、醫療險、責任險等多重險種,因此在申報所得稅時,必須先扣除產險的保費。
保險所得稅: 報稅攻略/申報個人綜所稅要注意!這4種保險費無法列舉
因此,父或母要把資金移轉給子或女,最快的方式就是透過躉繳年金,但前提是父或母沒有被查稅及短期內死亡的可能,且子或女若能在躉繳保費七年後才開始領取年金,將是最有利移轉資產的保險規劃方案。 若要保人中途死亡,被保險人子或女仍健在,此張保單將繼續有效,保單價值準備金就要列為父或母的遺產課遺產稅。 適合一般的壽險身故保障保險,沒有違法之虞,但如果是屬於死亡前投保、躉繳投保、高齡投保,或帶病投保,國稅局極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將這筆死亡給付計課遺產稅。 隱私權保護政策內容,包括「安心比」如何處理在您使用網路服務時蒐集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是指得以識別您的身分且未公開的資料,如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電話號碼等。 本隱私權保護政策不適用於「安心比」以外的相關連結網站,也不適用於非「安心比」所委託或參與管理的人員。 不想遭國稅局盯上,除了早點開始準備,找到專業的保險人員協助也很重要,尤其保單金額龐大的申報案件,更會被國稅局加強核查,民眾在投保時更需要謹慎。
- 5月報稅季節到,對一毛稅金都跑不掉的上班族來說,保險費不失為節稅好幫手,但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有六大常見迷思,報稅前可得先做功課。
- 其中的「短期」、「密集」與「鉅額」的認定,主要還是在國稅局,但一般來說,被繼承人身故前2年所買的保單,會被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計算。
- 因此,要保人、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的保單,該張保單價值需被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若是優先釐清客戶身份別,例如:當事者的國籍或持有雙國籍,受益人是本國籍或外國籍,是否適用本地法令或不適用本地?
- 保經業者提醒,保險費列舉扣除有6大常見迷思,包括:只有人身保險才可扣除、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申報戶等,報稅前得先做功課。
趁著報稅截止前,快拿出自己和家人的保單,看看你有哪些保單能幫你節稅吧。 然而即使保單未曾列舉扣除額,中途解約而獲得的解約金是否仍要課稅,目前相關單位及法令尚未有明文規定,只是若按照「實質課稅原則」來看,有些保險屬於儲蓄性質,解約金大於累積保費的溢價差額,的確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利息所得而計入綜所稅計算。 但投資型保單因在投資標的贖回出售的過程已經承擔相關投資稅賦,所以就不用再計入綜所稅計算了。 首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有明確規定,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第4款)。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
保險所得稅: 保險費與保險給付之所得稅租稅優惠解析
最後要特別提醒的是,若在台灣生活的民眾買的是未經核准在台灣銷售的境外保單,即便是人身保險,也無法享有保費列舉扣除所得稅的權利。 但若甲先贈與乙現金(或銀行存款),乙再繳納保險費,等於直接贈與,國稅局不會先輔導,只要繳費金額每年超過二二○萬元,就會直接補稅並處罰(儲蓄險應特別注意),但除非甲被列為重大個案,或因死亡被國稅局查核銀行資金,否則不易被發現。 若要保人中途死亡,因被保險人乙仍健在,此張保單將繼續有效,而保單價值準備金則須列為甲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通常這類保單若不是還在繳保費,就是已開始領取生存給付,甲的銀行帳戶必定會與保險公司有出入款往來,故被查獲風險極大,宜主動誠實申報。 另外,有關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無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綜上所述,這類型保單因為專業複雜度頗高,且規劃後若客觀情勢產生變化,亦應做出相對應的調整,除非有專家協助,否則不建議如此規劃。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對民眾來說,買房最需要的就是資訊透明,自民國101年8月政府開始實施實價登錄後,臺中市成為捍衛市民權益最堅實的依靠,肩負「…
父或母領取子或女的死亡保險金時,免課遺產稅,因受益人非要保人本人,超過3330萬元的部分,必須依照最低稅負制的規定計算課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大部分民眾都知道醫藥費受到保險給付,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但卻常誤以為只限實支實付之保險理賠,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日額型保險及團體保險,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致於造成民眾誤解。 元大人壽提醒,有4種情況的保險費是無法列舉扣除,第一種為非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的保險費;第二,要、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第三,非人身保險費;第四,未經核准在台銷售的境外保單等。 不過,元大人壽指出,有4種情況的保險費是無法列舉扣除,包括非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的保險費;要、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非人身保險費;未經核准在台銷售之境外保單等。 此外,已領取保險理賠之醫療費用或財產災害損失,因已從保險獲得補償,就不得再列舉扣除。
保險所得稅: 受益人非要保人的滿期金、年金、生存保險金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所得或扣除項目時,應計算基本所得額,若超過六○○萬元就要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辦理申報。 換句話說,符合申報最低稅負的情形者,除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亦須填寫基本所得稅額申報書。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十二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 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 保險所得稅 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之所得者,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 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 保險所得稅 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 也就是說只要是全民健保,不管繳了多少都可以扣,不受24000元的限制。
-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 額。
- 但國稅局對於保單課徵遺產稅有許多細節規範,想藉此規劃的民眾更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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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指出,「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某些保險單是具備有保價金的,即「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指保戶已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保險公司用於未來支付理賠金的金額,也是這張保單所具備的價值。 今(2020)年報稅截止日除了延長至6月底,財政部還釋出綜所稅新制申報5大重點,包括一、增訂長照扣除額,只要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12萬元,並追溯自去年1月1日施行,但須注意排富條款。
保險所得稅: 保險已給付,綜所稅就不能重複列舉支出
通常只有具備「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才有解約金,例如:傳統壽險、年金險、投資型保險等。 每年5月申報所得稅,許多人都想找出「繳稅神卡」為自己賺進回饋、享優惠。 Money101金融比較平台表示,今年以信用卡繳稅不僅可以延遲到7月9日之後再入帳,部分銀行也會推出分期0利率、現金(購物金)回饋以及抽獎活動,讓每年這項報稅國民義務執行起來更減壓。
相關保險議題,涉及是否運用保險工具將自己的財產轉成免稅之保險給付,本文網羅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及相關解釋函令等規定,討論剖析之。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 稅: 一、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二、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或團體。
此類型保單未做任何變更之前,要保人及受益人皆為甲本人,尚未發生贈與情事,國稅局不能加以補稅,最適合用來隱藏資金(可能是未稅所得的資金,或是擔心債權人追債者),發揮隱形金庫的功能。 只不過,逃漏稅的核課期長達七年(亦即七年內被國稅局查到都要補稅、罰款),死亡前二年內的銀行存款更是國稅局必查項目,由於保單通常都是透過銀行轉帳,若甲有可能在保單變更後二年內身故,建議主動申報贈與,以免遭罰。 若甲在保單變更後第三年至第七年間才身故,比較不易被國稅局查獲,但仍應視是否為重大個案而定。
保險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白話來說,陳秋蘭指出,保險金課稅的原則,不是遺產稅與所得稅〈最低稅負〉二擇一,「而是先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 若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受益人就不必再計算繳交最低稅負;若未計入遺產課稅,才要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可留意的是,張內耀表示,由於最低稅負有670萬元的免稅額,當保單受益人沒有其他應該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收入的話,死亡給付只要不超過4000萬元〈3330萬+670萬元〉就不會被課最低稅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就曾查獲,有名民眾2009向壽險公司購買一張6年期的壽險,當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填自己,但繳到第2年後,受益人更改成女兒,保單6年期滿後,女兒領了1500萬元。 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必須擇一選用,如果選擇使用標準扣除額報稅,則每年 24,000 元的保費列舉扣除額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聽到的答案通常是指遺產稅,對此,富邦證券提醒,保險稅務問題涉及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及最低稅負,相當複雜,其中,遺產稅和最低稅負的課稅規定,觀念經常是混淆的,「保險金 3330 萬元免遺產稅」就是一大誤會,民眾對保險稅務應該多一點瞭解,可降低短漏報行為導致的裁罰風險。 1.申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列報非全民健康保險費扣除額,其中保險費32,949元之保險要保人為申請人母親,非申請人「申報戶」之一員,原查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張一帆表示,根據規定,受扶養非直系親屬的保險費無法扣除,不少納稅人幫忙扶養兄弟姊妹的小孩,在報稅時一併將其保險費列舉扣除,卻被國稅局勾稽剔除,因為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用才可申報。 此外,父母為子女規劃保險相當普遍,將子女保費列入扣除額也很常見,但須符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申報戶」規定,才可以列舉。 保險所得稅 針對列舉扣除額中的保險費,其中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等人身保險,或勞保、就業保、國保,以及軍公教保險都是可列舉扣除的項目,民眾申報時,原則上可不附保險費的繳納證明文件。 至於「我扶養的人的保費都可以列舉?」依規定,扶養非直系親屬無法扣除。
保險所得稅: 【理財】幫小孩買保險能否扣稅?一次看懂,有哪些「保險費」可以扣稅
▲在進行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別忘留意保險費有4種情況是無法列舉扣除。 (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供)▲綜合所得稅新規定,薪資所得減除金額計算二擇一。 (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供)三、調高基本生活費,每人金額從17.1萬元調高為17.5萬元,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比較基礎項目為「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7項。 健保費列舉所得稅扣除額的最新規定是,2018年起,健保費放寬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的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不再受限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才能認列的規定。 此外,為了讓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納稅人,對稅收有基本貢獻,財政部在九十五年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通稱「最低稅負制」。
三、目前市面上所販售的分紅保單,以分享保險公司「經營這張保單績效,若績效好,保戶便可分紅」做為號召,目的在於得到孳息,因此這一類的保單紅利理應課徵所得稅。 至於實務上似乎沒有對「分紅保單」課稅,那是因為國稅局衡量到稽徵的成本考量,並不符合效益原則,所以並未大動作進行查核。 保險所得稅 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 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 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年度綜合所得時,每年可以列舉2.4萬元的保費列舉扣除額,但若是已列舉扣除的該保單將來中途辦理保單解約時,依財稅第31054號函規定就必須重新補繳所得稅。 自就業保險法施行起,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 除了上述不可扣除的項目外,人身保險費的列舉扣除對象,只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同申報戶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其他親屬即使是同戶申報,也有人身保險費支出,仍不能列舉扣除保險費;另外需特別留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需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列舉扣除。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所得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於計 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時,得免予計入: 一、本條例施行前已由財政部核准免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完成證明函或已完成 投資計畫,並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免稅。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 並已開工,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
第三,調高基本生活費,每人金額從17.1萬元調高為17.5萬元,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比較基礎項目為「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7項。 最後,磊山保經建議,民眾可趁申報所得稅時,順便檢視個人和家庭的保單配置,如有保障不足、或不知該如何著手規劃,都可以尋求專業的保險顧問團隊進行探討和補強。 若甲身故,乙領取死亡給付不課遺產稅,但應小心實質課稅原則,且若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後才簽訂保單,死亡給付超過三千萬元的部分,應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加項。 甲自己繳保費,卻由生存受益人乙領取保險給付,則這筆生存金視為甲當年度對乙的贈與,甲應繳贈與稅,但甲可扣除當年度贈與免稅額二二○萬元,若甲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則乙所領取的保險給付在二二○萬元以下,甲是不會被課到贈與稅的。 甲自己繳保險費,自己領生存給付,因此不用繳所得稅,也沒有贈與情事,不用課贈與稅,且因要保人等於生存給付受益人,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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