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不可不看攻略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 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 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法規資訊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 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 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 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 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 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 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 因此,由於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已踐行合法的催告程序通知陳真繳交保險費,所以本件保險契約並未發生停效之效果而屬繼續有效存在。
  • 人壽保險、津貼型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均屬於定額保險契約。
  •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 ,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六、評估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作業程序,包括檢核客戶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向同一保險業或其他同業辦理終止契約、同一保險業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以及客戶與該保險業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 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者,不適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 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 帶無限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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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 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 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 分之一。

採購法可能涉及之產物保險種類,包括一般火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汽車保險、押標金保證保險、保證金保證保險或對第三人之責任保險及公營行庫所屬職員之誠實信用保證保險等。 第三條之一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 …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助,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責任保險請求基礎體系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 相關資訊。

  • (有關保險單的組成內容,請見本系列一、保險契約的構成)所以,如果保戶繳了錢,卻沒有拿到保險單,恐怕就「問題大了」。
  •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 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 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 免 除或減輕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 加重保險人之義務 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 大不利益之情事。 在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上,有所謂的『以原就被』的原則,也就是原告如果要對被告起訴時,原則要到被告的住所地的管轄法院起訴才行,否則被告可以無管轄權作為抗辯,法院就必須駁回原告的訴訟。 不過這個『以原就被』的原則是可以用特別約定來改變的,也就是民事訴訟上所謂的『約定管轄』,本條文所說的情形即是約定管轄。 例如住所地在屏東的甲客戶,如果想告總公司在台北巿的乙保險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則甲必須在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才行,但是為了給客戶方便,在保單條款內都會約定,甲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屏東地院提出告訴即可,不需要每次出庭都要從屏東趕到台北。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定額保險契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按照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賠償。 人壽保險、津貼型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均屬於定額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保險業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結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許可在保險的主管機關是誰? – 薛佩惠保險經紀人事務所 – Google Sites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 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 務。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 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 登記。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 之處分: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 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 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 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若該保險業損益、 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 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 分。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 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法規內容

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保險契約為民事契約類型之一,保險契約之解釋自應循民事契約解釋方法為之。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從疑義不利擬約者解釋原則、疑義不利保險人解釋原則到合理期待原則,精明被保險人例外法則,不過反映契約解釋思潮之改變。 我國保險契約之解釋似與民法契約解釋有所脫鉤,此或源於我國保險法第五四條早於民法採用疑義不利保險人解釋原則。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 保險業招攬人員從事保險招攬業務,應向要保人詳為告知有關契約撤銷權之規定 契約撤銷生效,保險人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僅有體檢件之要保人方得主張行使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銷,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現行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死亡或其他保險事故時於十日內 依契約規定日期,不得少於五日內三十日內即時 通知保險公司。 年金保險契約下列何者為是 A 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B 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契 約無效;C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D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BCACABCDABC。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發生損害時,如加害人有投保責任保險,受害人亦可基於強制責任保險及任意責任保險(第三方保險、第二方保險)請求保險理賠,而涉及國家對於事故係屬有責之情形,受害人亦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此外,受害人可根據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等社會保險或職業災害補償、公務員撫恤、犯罪人補償等制度來彌補己身之損害,但前揭彌補損害方式,係由社會全體或私人保險機構等外化性機制承擔彌補受害人之損害。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法院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斟酌各種具體客觀情事後,以為認定。 非謂因此得將舉任責任一概轉換予否認其事實之他方當事人負擔,始符公平正義之本旨。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5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行使別 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 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 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 請求權視為消滅。 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 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 清償。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 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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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