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6大好處

保險業應設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總稽核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並已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如連續三年度營業收入未達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金額且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應於次三年內辦理內部控制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及相關人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四月底前,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異常缺失,併同改善辦理情形彙送主管機關。 合作社於○○年○○ 月○○日至○○年○○月○○日確實遵循「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規定,及同業公會所訂資訊安全自律規範。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經審慎評估,本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除附表所列事項外,均能確實有效執行。 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在職教育訓練達二十小時以上,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訂法令規章及新銷售保險商品。

二、不適用前款規定之保險業,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且不具利益衝突之職務外,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一、受查保險業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保險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預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至充任領隊稽核人員當年度,已依規參加職前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當年度是否須再參加在職訓練,得由金融機構自行衡酌處理。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初任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等於充任前應參加相關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旨在落實內部稽核人員於充任前應完成職前訓練。 保險經紀人公司提供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者,須依其所提供之服務建立適當之處理程序。 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提供風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者,須依其所提供之服務建立適當之處理程序。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次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一、蒐集當地保險法規資料、落實執行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確保法令遵循主管適任性及法令遵循資源(含人員、配備及訓練)是否適足等事項,以確保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評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保險業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 前三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法令遵循、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作業程序、公告申報程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A.自行查核為第一道防線:各業務、財務及資訊單位成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以便及早發現問題予以處理改善。 如訓練課程簡介未載明得列入保險業內稽人員訓練時數者,僅得視同金融機構自行舉辦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尚不得列入保險業內控內稽辦法第16條第3項所稱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內。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如有董(理)事表示保留或反對意見,公司應將其意見及理由列入該次董(理)事會會議紀錄,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送各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強化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及基於金融監理之一致性,已研擬「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8條、第17條及第19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銀行業之國外營業單位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行委任。 保險業之總機構應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 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法令遵循單位應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一人,綜理法令遵循業務,至少每 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 違反法令時,應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並就法令遵循事 項,提報董(理)事會。 前二項法令遵循單位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 ,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 。 但不得兼辦與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無關之法務或其他 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 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得兼任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且不具利益衝突之職務外,應為專職,不 得兼任其他職務。

:內控內稽辦法第34條第1項第4款有關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事項「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法令遵循單位基於管理需要,自得本於權責對各單位辦理法令遵循查核,先予敘明。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簡稱委外辦法)辦法第4條及第9條規定,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應訂定委外內部作業規範,且應包括內控原則及作業程序,納入金融機構內控及內稽執行,並監督受委託機構內控及內稽制度之建立及執行,合先敘明。 :查「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第5項及第25條第1項就自行查核之訓練及頻率予以規範,爰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自應依據此建立自行查核制度,並對自行查核人員施以查核訓練。

三、各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但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 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 定,有不低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提出總公司制 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報經 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保險合作社因業務範圍及規模因素,得敘明具體事實、理由及擬採行之制 度內容,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或提出前項規定之說明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 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 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前項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與會計 師自行議定,並由公司或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並實際擔任二年以上相關簽署工作 者。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異動

保險業應依投資規模、業務情況(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 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職內部稽核人員 ,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部門人員互為代理。 內部稽核單位人員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稽 核簽報,經董(理)事長核定後辦理。 但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者 ,應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 內部稽核單位於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時,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負責聯繫,提 供有關資料,並協助檢查工作之進行。 保險業應設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 行稽核業務,總稽核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 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內部稽核單位應置總稽核綜理稽核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 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 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業務推廣屬金融機構之營運活動,而內部稽核之功能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各項營運活動之內控制度是否有效運作,內部稽核人員依規應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爰金融機構內部稽核人員不宜協助各項業務之推廣或招攬業務。 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 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保險業重大損失者,應立即作 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設 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通知。 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三月底前 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

三、明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建立確認招攬保險業務之業務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並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其相關文件。 :現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16條第2項明定對各單位及子公司之法定查核頻率,係業者執行查核之最低頻度要求,合先敘明。 又自行查核係由內稽單位督導,法遵自評則由法遵單位督導,且內稽單位尚應將各單位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內部稽核一般或專案查核辦理,二者督導單位及後續執行程序亦有所不同,爰業務單位自行查核及法遵自評不宜合併辦理。 1.有關金控銀行業或保險業內控內稽辦法所稱主管機關認定之內稽人員訓練機構,得分別於本會銀行局網站「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或本會保險局網站「保險法令判解查詢系統」以關鍵字「訓練機構」查詢,如仍有疑義,請逕洽本會銀行局或保險局。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其初任內部稽核人員於派任查核信用卡業務前,如已符合金控銀行業內控內稽辦法相關資格及職前訓練規範,得免再參加信用卡機構內控內稽應注意事項第18點第1項規範充任前之「相關稽核人員研習班」訓練。

五、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務及管理訓練者,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二分之一。 二、自行評估制度:由不同單位成員相互查核內部控制實際執行情形,並由各單位指派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提供風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者,須依其所提供之服務建立適當之作業程序。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相關單位連結

銀行及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億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之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係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 控制環境包括誠信與 道德價值、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治理監督 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 董 (理)事會與管理階層應建立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董事行為準則 、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不同層級單位 相連結,同時需考慮目標之適合性。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
,自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
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內部稽核單位應督導業務管理單位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及各單位自行查核執行情形,爰有關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之訂定及人員訓練等事宜,仍應由內部稽核單位督導辦理。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建立自行評估制度,每年至少 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評估,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評估。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評估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 並事先保密。

主管機 關得視保險業之資產規模、業務風險及其他必要情況,請保險業申請採行 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符合保險業資本適 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本適足之規定。 二、以最近一次精算意見書為基準,各種準備金提列之金額符合相關法定 要求且具適足性。 保險業經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不適用前條第一項查核頻率之規 定。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但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有不低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提出總公司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保險業應依據法令遵循計畫,設計相關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據以自行評估,其自行評估頻率每半年至少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 四、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得依保險業自行擬訂之具體訓練計畫,參加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三十小時以上相關訓練課程及測驗,足證其已具備熟知單位所需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之稽核業務事項,應包括法令遵循單位辦理績效及全公司法令遵循程度之評估意見。 一、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辨識、評估、控制、衡量、監控及獨立陳報法令遵循風險之程序、計畫及機制,以全面控制、監督及支援國內外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之個別營業單位、跨部門及跨境之相關法令遵循事項。 保險業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在職教育訓練達十五小時以上。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保險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保險業務經驗。 內部稽核單位人員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稽核簽報,經董(理)事長核定後辦理。 但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者,應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 二、應考慮之風險應包括核保風險、評估各項準備金之相關風險、市場風險(包括利率風險)、作業風險及法令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

三、自行查核制度:由各業務、財務及資訊單位成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並由各單位指派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保險業不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保險業目標之適合性。 管理階層應考量保險業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 其評估結果,可協助保險業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會計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作業程序: 一、出納管理:收付款作業程序。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 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達成第二條所定內部控制之目標 ,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等 內部控制三道防線。
  • 五、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務及管理訓練者,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二分之一。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 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
  •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5條第1項「銀行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單位及國外營業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 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法令遵循單位應擬訂法令遵循制度,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配 合保險法令規章修訂等情事,隨時檢討,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修訂之 。 法令遵循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董(理)事會決策運作及董(理)事管控之機能。 保險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 (理)事長及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 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本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併年度報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 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並應依所屬商業同 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 一、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 並定期檢討資訊安全自律規範。 稽核人員應參加下列訓練: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銀行之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 機構所舉辦之稽核專業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並應經前述機構考試及格 且取得結業證書。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 後,總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 人(監事),並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報告。 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 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 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受查保險業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 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 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二、受查保險業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七、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應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被檢舉人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 理階層者,調查報告應陳報至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複審 。 保險業調查後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 告發。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稽核人員 ,隸屬於董(理)事會,負責稽核業務,其不得兼任與第十三條所定稽核 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並至少每年向公司董(理)事會及監察人 (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經董 (理)事會通過,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 紀錄。 銀行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 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五、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受益人、保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一、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保險業之利益。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金融資訊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