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侵占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 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捡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又侵占之客體,乃指有形之動產或不動產而言,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意旨參照)。 被告翁某既為買賣價金之所有權人,已如前述,其未得被害人陳某同意,將款項移轉入己,至情可謂侵害被害人陳某之「價金返還請求權」,惟參照上開判例意旨,債權並非侵占之客體,無由成立侵占罪,不可失察。 行為人自居所有人地位,就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加以處分或「隱匿」行為者,得構成刑事侵占罪。 理由無非以被害人所有權受有上開行為侵害之具體危險或實害之情形。
被律師界稱為「神鬼女會計」的台北律師公會前女會計李雪琴,利用處理財務機會侵占6000萬元公款,多次依業務侵占罪起訴、追加起訴,李女認罪,但無法交待贓款去向,台北地院今天判她有期徒刑4年。 比方說,銀行為了作業和點鈔便利,大多會將100張同面額的鈔票以綁鈔帶紮妥,稱為「一紮」,10紮再用麻繩綁在一起成為「一捆」(1,000張)。 某銀行趙姓櫃員在分行擔任俗稱「大出納」的角色,負責每日下班前入庫金額的清點業務。
侵占: (一) 侵占罪追訴期多久?
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得多。 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 侵占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对国家保险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权益的侵犯。 这里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例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地震灾害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非因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无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所谓保险金,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 (二)法院實務見解多數認為,犯罪者利用侵占的方式違背他人任務,雖同時符合侵占罪與背信罪的構成要件,但應該只論侵占罪,不會論背信罪。
- 而此種行為,因為是針對遺失物為之,並沒有破壞被害人對於財物的持有狀態,惡性其實不大,所以沒有必要用太重的刑責去處罰,所以本條只是罰錢而已。
- 這也代表公務員不論侵占的是公物或私物,其實在《貪汙治罪條例》都有相應的法條,也就是說在公務員「侵占因公務持有之他人之物」情況時,除了違反刑法外也會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之規定,不過由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此時僅會以《貪汙治罪條例》論處。
- 除此之外還有另一種主要針對公務人員的「公務公益侵占罪」,是將公務上所合法持有的財務私吞,則會吃上「公務公益侵占罪」。
基隆市警方10月19日凌晨查獲一處賭場,偵辦中有賭客表示遺失現金9萬元,員警一度被懷疑A走賭資涉風案,警方報請檢方追查,終於水落石出,沒有員警涉案。 檢警鎖定並約談當日曾返回賭場相關人員,終突破蘇、陳… 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張安樂被控收受政治獻金未如實申報等案,一審僅依偽造文書、稅捐稽徵法判刑8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今天開庭,張安樂否認行為違反政治獻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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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和解可能影響檢察官是否處分不起訴或緩起訴,或在審判之中做為法官參考減輕量刑或是否給予緩刑的依據,因此對於告訴人來說,這不失為談賠償的籌碼之一;至於被告,則視訴訟狀況與策略建議與對方和解。 不過最近有一則新聞,因為房客跟房東要求花20萬元買下冷氣、索討10萬元搬遷費才要搬,被檢察官認為行為惡劣嚴重侵害房東的財產法益與處分財產自由,就以侵占罪起訴(不過之後法院審理是否仍支持這樣觀點,還有待觀察)。 但總而言之,如果確實有具體事證可以證明房客有侵占故意的話,也許有可能會成立侵占罪,惡房客不要心存僥倖哦。 (四)雖然說,犯罪事實的偵查,是屬於檢察署檢察官的職責;犯罪法條的認定,是屬於法院法官的權責。
“小区交付初期,业委会尚未成立,容易发生侵占业主权益的乱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物业公司违法侵占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管处负责人表示,对此杭州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做出明确规定,新建小区如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图纸资料和查验新建物业共有部分的,将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北地檢署今天凌晨表示,檢察官分別於22日及23日訊問完畢後,認被告阮姓、萬姓、李姓、蘇姓、王姓等人共同涉犯殺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以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以法律上的用語來說,就是從「持有」(雖然在我手上,但我知道不是我的)變成「所有」(東西在我手上,然後我決定變成我的)」。 一旦你拿著別人的東西,卻在心態上想要奪走別人的東西,就構成侵占罪,就算你事後反悔決定要把東西還回去,一樣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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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發現主管只粗略盤點「捆」數對不對,並沒有細數每捆內是不是都有10紮,因此就利用這項漏洞每日偷偷抽出幾「紮」千元鈔票,不到一年就拿走約2,000萬元。 這些被侵占的好幾「紮」鈔票, 早已被記錄在每日的銀行帳上,屬於銀行的資產,但實際上卻已從金庫消失,是標準的「之後」挪用。 職場是充滿經濟活動的場域,錢財隨時在我們周圍流動,或是換個角度看,我們都在不屬於自己的財富裡穿梭著。 即使資訊系統開始逐漸取代部分人類的工作,但仍有許多重要的管理決策需要人來介入。 金錢致命的誘惑,加上容許主觀判斷的模糊空間,導致權力越大、掌握利益越多的人,面臨越艱難的考驗。 很可惜的是,最後戰勝的往往都不是人的定力,也不是道德操守。
以下律師為你整理了各大非告訴乃論侵占罪會進行的罰責。 侵占 而刑法第324條的規定,也被侵占罪章所準用,故侵占遺失物罪不是告訴乃論犯罪,沒有辦法因和解而撤回告訴,只在親屬間犯之時,才例外屬於告訴乃論。 但在立法論上,這種輕微犯罪設計成公訴罪,其實並不是很妥當。 而此種行為,因為是針對遺失物為之,並沒有破壞被害人對於財物的持有狀態,惡性其實不大,所以沒有必要用太重的刑責去處罰,所以本條只是罰錢而已。 (一)所謂的背信罪,從法條的構成要件來解釋,就是犯罪者與被害人之間,一開始存在著廣義的委任關係,但是犯罪者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做出了違背任務的行為,並造成被害人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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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乃保護他人所有權法益,故所謂持有他人之物,當以對於他人所有物具有現實管領力或支配事實而言。 至於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如有法益侵害者,在所不問。 惟持有他人之物時,將其變賣所得價金,是否包含在內? 惟民法並未明文「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之借名標的係屬「出名人」所有,不若信託法第1條、第4條所謂「受託人有權處分原則、信託公示原則」之適用,毋寧是上開「推定」法律效果,自非不得以「反證」推翻出名人之處分權能。 至於推翻後,出名人構成無權處分者,善意第三人仍得以善意受讓制度為之保護(即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始未悖離立法本意及公平正義原則。
而本次積欠租金情形與上次相類似,甚而未達上次之金額,難認因被告積欠租金之事實,即認其有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筆者:至謂被告有債務不履行之習性)。 況被告租期尚未屆滿時,告訴人即已取回車輛,不能據以排除租約屆滿後被告必將不返還車輛、搬遷住居或刻意隱匿車輛之行為,復參酌上次與本次承租車輛均有欠款,是以客觀上亦難認被告有「侵占之行為」。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事證足認被告有何犯行,循據前開說明,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本件應純屬民事糾葛,應另循民事紛糾處理機制解決,本院依法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侵占 另告訴人係於92年10月16日在被告住處後方空地發覺上開計程車停放該處,而委請友人將該車駛回,已如前述,而當時該車停放地點係被告住處大樓後方巷道,亦有其他車輛停放該處,此亦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足認被告當時係以一般方式停放車輛而無刻意隱匿掩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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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佔罪是否成立,最大的爭議在於「行為人是否有長期竊佔停車位之故意及意圖」,除非能舉證證明,否則實務上不容易成立。 侵占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而新聞上常聽到的公訴罪其實就是指殺人、竊盜、強盜、詐欺、偽造文書、妨害性自主等這類「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只是新聞媒體擔心民眾聽不懂,通常會用公訴罪來加以形容報導,便於讓大家更容易了解法律上的意思,記得不要搞混了。
侵占: 侵占罪是公訴罪嗎?侵占罪刑責是什麼?
關於「事實上處分」是否蘊含侵占之意涵,不能一概而論。 蓋法律解釋「起於文義亦終於文義」,自應有「不法領得」為其考察要點,始未逸脱文義最大射程範圍。 換言之,行為人若係將物『改造、變造』等行為者,均屬之;單純使之喪失效用、毀棄之事實上處分? 侵占 本件被告於承租車輛後遲未繳交租金,亦未主動返還該車輛或具體向債權人說明原因,承審法院認定告訴人所指摘者,尚不足以顯現出被告有侵占之犯意以及侵占行為存在,不能律以本罪相繩,要屬有理。 再者,被告先前亦有向告訴人租借車輛,並積欠租金未繳之情事。
根據刑法第 320-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行為人侵占的物品,限定在「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的物品。」的遺失物的範圍內。 簡單說,法院見解認為,背信罪的犯罪行為,是用「侵占」、「詐欺」以外的方法來違背他人任務,才有成立背信罪的空間。 如果犯罪者以詐騙取得財物而違反他人任務,雖同時符合詐欺罪與背信罪的構成要件,但應該只論詐欺罪,不會論背信罪。
由于甲委托丙保管财物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丙对该财物也不存在合法持有的关系,甲对该财物已经没有返还请求权,而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占有而是所有权,故丙的行为不宜成立侵占罪。 当然不成立侵占罪并不意味着丙就能自动取得该财物所有权,由于该财物事实上具有非法性质,是赃款赃物,依法应予没收。 再如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则应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 将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属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
凌女士目前遭遇的维权难题在于,法院表示个人不能作为提告主体,需要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出面,才能要求追回垃圾房的使用权限。 浙江大学城市治理研究所所长吴结兵表示,新小区交付时,由于业主尚处于陆续入住的过程中,加上绝大多数业主对于哪些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哪些收益应该归业主所有这类权益并不知情,这就给了开发商和前期物业侵占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乘之机。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至於本案警方對女大生以侵占罪法辦,陳博文認為是適用法條錯誤;至於侵占與竊盜的刑度,陳博文說「侵占不會比竊盜來得輕」,依刑法規定,兩者都是5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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