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 條規定辦理。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 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 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 ,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 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 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 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 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 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依規定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 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 五。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 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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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傷害保險則是當被保險人發生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導致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依約理賠。 依規定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七、保險費之原始憑證,除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依前款之規定者外,為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其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據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職業災害保險費部分,受僱勞工由雇主全額負擔,如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自付60%,政府補助40%。 保費係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依各行業訂定不同之保險費率計收。 又對於僱用員工達七十人以上投保單位之職災費率,另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之規定調整之。 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與自願加保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
另外,上面所說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 依規定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 依規定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 險業業主權益。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 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依規定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重要公告- 訂定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 …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 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 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 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 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自52年起陸續有華僑人壽(嗣後更名為中國人壽)、南山人壽、國華人壽(嗣後由全球人壽概括承受)及新光人壽開業。 就「各類責任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意外責任保險、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及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住宅火災保險」及「汽車保險」等保險商品,陸續研議訂定相關基本條款、參考條款或定型化契約範本,並依照各時期社會發展情形更新或刪除不合時宜之內容。 (二) 保險形象組:保險教育與宣導之加強、核保及理賠人員管理規則之訂定、精算師簽證制度之建立及精算人員管理制度之訂定、業務員之管理、行銷及業務廣告準則之訂定、以及保險專業人才之培訓。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現金或非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時,應於次月底前以當月開立送金單或收據比率之百分之一或不低於五百件抽樣選取要保人押樣以簡訊、電話、電子郵件、郵寄信函或其它方式聯繫保戶,通知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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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 但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 前項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終止、滿期或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97年以來所發生的次級房貸及金融海嘯事件,使得我國境內及世界各地的金融保險產業意識到持續提升企業風險管理效能的重要性,我國及各國主管機關也力促保險業者藉由上開事件之的經驗重新檢視與充實其風險管理機制,以確保公司的財務強度,及維持產業的穩定發展。 及自99年度起要求保險業者以自律方式施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以督促業者進一步落實上開守則以強化保險業資產負債管理之機制,另配合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之實施,於101年3月1日於守則內增訂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之配套機制。 另於104年8月6日推動保險業應於104年底前建立「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以落實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之資本適足性評估。 依規定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為便利保險商品審查,財政部於78年2月15日及84年3月15日分別訂定「人身保險新種商品送審要點」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規範保險商品送審的基本文件,保險商品審查制度架構逐漸成形。 隨時空環境演進,主管機關亦逐步檢討放寬商品審查制度,82年3月26日修正「保險業管理辦法」(97年已廢止)第25條規定,除核准制保險商品外,再增加國際性質且情形特殊之保險應採備查制。
依規定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微型傷害保險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 會計年度施行。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 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 本會保險局前身財政部錢幣司於62年12月19日核定首張示範條款人壽保險單一般條款標準條文,後續亦配合政策及業界需求,督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訂各式人身保險示範條款。
- 保戶於投保壽險後已付足一年以上的保險費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因故須終止保險契約而辦理解約,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 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 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 、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 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 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 (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 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 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 ,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二、 一年期團體保險計提各種準備金之保險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若實收保險費大於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保險費,依實收保險費計算;若實收保險費小於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保險費收入,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 相關資訊。
依該保單條款係由縣政府擔任要保人,此種訂約形式依保險 法第45條規定,應屬為他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契約。 註1︰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惟若被保險人向中國人壽或二家以上公司投保,致保險金額超過前述限額者,中國人壽仍依保單條款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之保險費收據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列單申報。
-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 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 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 行。
- 自96年度起以「300%以上」、「200%至300%」、「未達200%」三等級揭露年度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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