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 條規定辦理。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 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但購買自用不動 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 收益者之限制。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 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如非營利法人為社員被選為社員代表,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第一項之交易標準,由各社於章程中定之。 第 4 條(信用合作社之管理)信用合作社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
定。 第 1 條(立法目的)為健全信用合作社經營,維護社員及存款人權益,適應國民經濟需求,配
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對於經考核績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得予
以獎勵,並通知各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合作社主管機關應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年度考核成績名冊通知公路主管
機關,公路主管機關應提供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名冊供入社者選擇參考。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某 甲 投保人壽保險 3000- 萬 保險契約中未指定 身 故 受益人 某 甲 身 故 時,僅 一 有配偶及一 位12歲之未成年在第三節保險合作社 – 保險法的討論與評價
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
者,依其規定。 第 34 條(變更後之權利義務)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其權利義務由變更組織後之商業銀行
承受。 第 6 條(負責人)本法稱信用合作社之負責人為理事。 信用合作社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監事,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
信用合作社負責人。 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依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三十日內二十日內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三十 四十五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三十五。 保險費自動墊繳的利息計算是依據銀行短期放款利率按當時保險公司公告的利率主管機關核定之利率計算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利率。 基本所得在新台幣600萬元以上之個人,若投保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由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之部分不予計入)部分,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依保險法第58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應於知悉後5日內通知保險人。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第 五 章 保險業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 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金,得予以限制。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 可: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 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 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 但 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 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合作社法
但出於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查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為明確適用對象及範圍,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稱勞保條例)定有施行區域之規定。 旨案,倘職業訓練之受訓者於參訓前業已居住於國外,且未於國內參訓,依上開規定非屬勞保條例適用對象,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至所詢職業訓練課程如採遠距教學方式,其受訓學員之加保資格部分,應依個案事實判定是否符合相關職業訓練計畫及勞保條例規定。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 人不負賠償之責。
-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 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
程序公告之。 - 但經表示異議之理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
證者,免其責任。 - 四、選任理事、監事及聘僱職員簡歷冊各一份。
- 農保被保險人於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保險,或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並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不得追溯適用。
險合作社最低社員人數至少要300 人;人身保險合作社最低社員人數至少要500 … 而就算該位保戶已經有幾百萬的資產,但這樣的花費肯定會消耗不少自身資產 。 139壽險業務員招攬時須出示登錄證,該登錄正由哪個單位製發各登錄單位壽險公會登錄證即測驗合格證,由辦理測驗單位製發以上皆非。 下列何者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本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投保單位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備查函,不得受理加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
一、證券、期貨事業:
(一)有價證券及證券金融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或引進新技術 之工作。 (二)期貨交易、投資、分析及財務、業務之稽核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下列有關我國保險代理人公司的相關變更事項與規定,何者錯誤?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 、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 ,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 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 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並應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有關保險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 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 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 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73年7月26日73台內社字第244832號函、75年6月27日台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內勞字第418142號函及本會81年8月8日台81勞保2字第24745號函等3則函釋,自即日廢止。 有關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其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是否有僱傭關係問題,應依雙方勞動關係之具體內容認定之。 即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應視勞動關係之內容及實質情形予以認定,報酬給付方式(有底薪制或佣金制)非為唯一考量之因素。 故佣金制之保險業務員,如與受有底薪之業務員,同樣接受公司之管理、監督,並從事一定種類之勞務給付,似應視為有僱傭關係之存在。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 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 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 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 推定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 行使之。 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 職權即行停止。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 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 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 業之求償權。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 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 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安定 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依據所得稅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得從個人所得總額中採列舉申報方式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 24,000 為限。 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收齊所需文件後15日內為給付,如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事由而逾期給付者,保險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人壽保險之除外責任,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說明如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若保險契約有約定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約於訂約2年後始生效力。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應設置安定基金.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 …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提供保險合作社台灣、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保險合作社其社務之主管機關為就來保險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員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公司、行號、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等員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以其所屬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另依合作社法第3-1條第2項第5款規定,勞動合作社、運輸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 查本案依合作社法第3-1條規定及其契約所定,合作社社員如屬合作社所僱用,並受合作社管理監督從事工作及支付薪資等實質僱傭關係,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加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合作社之社員,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得當選為監事。 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與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 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 ,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 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依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除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外,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何者為限?【1】現金或銀行存款;【2】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3】公債或金融債券;【4】短期票券。
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 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 減少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 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 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規定備置、製作、造具、陳報、報告、提交相關簿冊、書類,或為不實之記載。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條關於登記、開始經營、報請備查或核定期限之規定。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 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 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