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處理辦法全攻略

(四) 調查詢問會前應將移送機關或團體之函文提供受調查對象或將本公會立案調查之事由向受調查對象釋明。 於調查詢問會應使受調查對象有充分陳述之機會,但與案件無關或意圖延滯或妨害調查者,得由主席制止之。 (七) 調查小組認為申訴人及被申訴人陳述與事實調查已完備時,應製作書面調查報告送本公會倫理風紀委員會決議。 (一) 由秘書處協助請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提出書面陳述,並附具相關證據。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如以證人為證據方法,應載明證人身分資料及待證事實,於調查詢問會偕同到場。 調查單位約談案關人員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佐證資料,並經受查者確認其內容無誤。

案件處理辦法

(五) 調查詢問會時,應製作書面紀錄附卷,為製作該紀錄,得予全程錄音。 學生對於學校行政行為或教職員工個人行為,認為違法或不當,導致個人學習、生活權益受損,請求撤消或變更原行為之案件。 學生對於學生會、系學會或社團之行政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求撤消或變更原措施之案件。 第六條 申訴調查組組長與副組長應由部長提名,學生會會長同意任命之;組員應由組長任命之,並報請部長備查。 案件處理辦法 一、稽核工作查核發現(或吹哨者檢舉)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含區塊主管)、或為子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涉有不誠信或不正當行為者。

案件處理辦法: 處理學生權益案件辦法

受調查對象如以證人為證據方法,應載明證人身分資料及待證事實,於調查詢問會偕同到場。 (六) 調查詢問會時,應製作成書面紀錄附卷,為製作該紀錄,得予全程錄音。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於調查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請求提供該紀錄內容。 (五) 調查小組於調查案件時,倘認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有調處之可能者,於取得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同意後,得由調查小組召集人準用爭議調處辦法之適當程序試行調處。 案件處理辦法 (四) 調查詢問會前應將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之書面陳述提供他造。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以下簡稱消服中心)對於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予編號錄案列管,並視案件及業務性質移送該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辦單位)處理。 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非屬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裁定撤銷警察機關之處分,並通知該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移送簡易庭審理。 調查報告經審核確定後,如檢舉事項經調查屬實,應將排除可能暴露檢舉人身分之調查結果分送人力資源部及相關單位,並於十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依本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轉學時,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予協助,必要時,得以不遷徙戶籍方式辦理轉學籍,兒童及少年轉出及轉入之學校應予配合,並注意個案身分資訊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相關處遇服務。 前條以外之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得以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為之。

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

(六)邊境及境內救濟兼採:進口救濟措施包括調整關稅、設定輸入配額及其他調整協助措施。 2.經濟部同意貿調會所提採行救濟措施的建議後,應在60日內依照法令決定應採行的救濟措施並公告實施,決定採行關稅措施時則應移請財政部依關稅法辦理。 國內產業面對國際競爭日益激烈,必須進行各項調整以為因應,惟調整非一蹴可及,一旦輸入貨品增加,極有可能造成產業一蹶不振,為爭取適當的調整時間與空間,自宜審酌有否貿易法第 18條的適用,即時提出申請。

案件處理辦法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敘明下
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檢舉機關(構))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
等。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於確認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後,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並通知檢舉人
。 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之警察機關應迅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並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等有關單位,及提供運安會現場調查官必要協助。 警察機關經查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並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人至五人,組成
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就當季媒體報 案件處理辦法
導該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

案件處理辦法: 貨品進口救濟制度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原因消滅之時期,檢同聲明異議書狀,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提出。 第一項被移送人須隨案移送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一份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 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案件處理辦法 十二、倫理風紀委員會或審查會如認應予命被申訴人或受調查對象注意、勸告、告誡或移送懲戒者,應送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

案件處理辦法

此種救濟措施除傳統的限制進口手段(提高關稅、數量限制)外,在某些國家業已逐漸擴及對國內產業的調整 協助。 進口救濟措施實施期滿前,申請人認為有延長實施期間之必要者,得列舉有延長實施期間之必要之具體理由、該產業調整 之成效與計畫說明,並檢附證據,至遲應於原措施實施期滿一百二十日前向經濟部申請延長救濟措施。 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委員會應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擬採行或不採行進口 救濟措施之建議提報經濟部。

(三)申訴案件如屬闡釋或適用法令者,依相關法令規定,函復當事人;如有疑義者,送請各該法令主管機關解釋後函復當事人。 案件處理辦法 人民請願事項非屬本會職掌者,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或逕移主管機關。 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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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調查詢問會應使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有充分陳述及互為攻擊防禦之機會,但與案件無關或意圖延滯或妨害調查者,得由主席制止之。 前項所稱行政行為,係指學校各單位所為之處分、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對外直接發生規範學生行為效果者。 第一條 銘傳大學(以下稱為本校)桃園校區學生會(以下稱本會)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條之規定制定之。 案件處理辦法 一、第一類:因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家庭成員(以下簡稱照顧人),未盡力禁止或故意,致兒童及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
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
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
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六、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
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
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
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
論。 貿易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貨品輸入增加,使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者,有關主管機關、該產業或其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得向經濟部申請產業受 害的調查及進口救濟。

  • (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向原受理單位或 本局上級機關一再陳情檢舉者,受理單位得僅函知陳情檢舉人,並 副知交辦之上級機關,予以結案。
  • (二)適合我國國情:在目前我國推動貿易自由化、國際化之際,藉以減輕市場開放對產業所造成的衝擊,並提供調適的空間與時間。
  • 七、被害人係外籍勞工者(以下簡稱外勞),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相關保護扶助措施外,必要時,得結合外勞相關團體,協助提供翻譯、外勞權益諮詢等服務。
  • 人民請願事項非屬本會職掌者,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或逕移主管機關。
  • (二)無具體內容,且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 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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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