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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當事人需要調解透過「情、理、法」3項要素結合,既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紛爭,又可兼具溫暖的人情味,增加人民之信賴感,成為紛爭解決途徑之第一首選。 最後網站報馬仔* 新店調解委員會 新店區公所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則補充:調解業務及法律扶助服務. 一、調解委員會免費為您化解紛爭.

民眾自約前來調解者,請至遲於前一日之17時前,向調解委員會提出預約聲請,以利委員安排等事宜。 口頭申請:由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櫃檯向服務人員陳述聲請意旨,由服務人員代為填寫,經當事人簽名蓋章即完成。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詳如附件3-告訴乃論刑事案件參考表﹞略誘婦女結婚罪、侵入住居罪、妨害名譽、信用及秘密。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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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刑事事件:妨害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妨害信用及祕密、傷害、毀損、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當雙方對於條件沒有共識,最後提出刑事告訴,那只要在刑事地檢署起訴後,一審法院判決之前提出附帶民事告訴,這樣就不需繳交裁判費。 車禍當事人或車主如為公司、行號,請具備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執照影本)、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委任書(加蓋公司、負責人大小章,如負責人親自出席,免附委任書)。 車禍事故當事人非車主時,請自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