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法制局5大著數

另消保志工業務部分,除每月舉辦1次消保志工講習外,並每季舉辦消保志工專精講座,以提昇本局消保志工之專業服務能力,以及時提供消費者正確消費資訊。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第2次申訴將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依規定召開協商會議,邀集消費者與業者至本府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案,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108年度總計受理1,966件(商品類1,140件,服務類826件),商品類消費爭議第2次申訴案件前3名依序為購屋、車輛及家電;服務類消費爭議第2次申訴案件前3名依序為線上遊戲、通訊電信及瘦身美容。 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之沿革肇始於50年,當時依據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府)核定之「臺北縣政府組織規程」,於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室下新增法制股,掌理法制業務。 嗣後,省府為因應工商發展,社會型態快速變遷及人民對政府服務的需求,於77年5月修正「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並於同年據以修正組織規程,增設法制室,下設二股掌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等事項,以因應人民法治意識抬頭。 本階段法制室歷經劉鳳岐及謝美惠等2位主任,其重要業務係辦理法規逐級講解及本縣各鄉(鎮、市)法制業務訪視,以督導、考核及教育本府各單位與各鄉(鎮、市)公所承辦同仁提升法律專業能力,落實依法行政原則。 108年度共受理347件,其中商品類184件,服務類163件,本府消費爭議調解會議集合不動產、食安及汽車等各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律師,能適時提供專業意見促進和解,保障民眾消費權益。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消費者保護

按96年5月23日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修正條文,明定縣人口聚居達2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該法(第34條等6條規定)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據此,本府乃全盤修正「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設立27個一級機關(局、處、委員會),包括法制室改制為法制局,並於96年8月1日公布施行。 本局第1任局長由原法制室主任陳坤榮代理,組織編制設法規審議科、法規諮詢科、行政救濟一科、行政救濟二科、採購申訴審議科、消費者保護官室及秘書室,共5科2室。 至此,本局於本縣改制準直轄市後,正式成為本府所屬之一級機關,除可發揮更多法制業務功能外,並將肩負協助各機關進行相關法制變革工程的重任。 本縣自 99 年 12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月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25 日改制新北市後,本局將扮演自治法規再造工程的總樞紐,一方面針對各機關業務職掌法規的檢討、整合及研議,積極予以督導與協助;一方面對於自治法規建立「為民興利除弊」的最高指導原則,並透過審議程序落實其立法目的與政策目標,重新規劃建構新北市自治法規。 此外,基於新北市功能地位的重新界定,本局亦將強化行政救濟、國家賠償、採購爭議、法律扶助及消費者保護機制,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與在地服務精神,使民眾感受到改制直轄市的真正意義與實質利益。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自87年12月21日施行後,省府組織功能大幅精簡;接著,「地方制度法」於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地方自治團體自此取得廣闊的地方立法權。 其中最大的成果,係一方面協助本府各單位通盤檢討精省作業程序,依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完成省法規的銜接與轉換。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一方面則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權,尤其是創設性自治條例的制定,「突破」或「解除」中央法律之不當管制,以適應本縣自治需求與地方整體發展。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稱為第1次申訴。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本府收到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後,會依權責分工交由本府主管局處先行處理,倘企業經營者於接獲消費申訴之日起超過15日仍未妥適處理您的案件,消費者可再提出申訴。 本府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主動介入調查特定行業及社會高度關注事件,並不定期會同各業務主管機關聯合稽查,以確保本市消費環境之安全與公平;經查106年、107年及108年調查業者家數分別為687家、815家及1,008家。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法制業務

本府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吳正中接任法制室主任後,法制業務與消費者保護業務進入一個整合與強化的全盛時期,不論是教育宣導及消費爭議申訴等工作,均展現卓越的績效。 另自93年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本縣之採購申訴審議業務移撥本府(法制室)承辦,使法制室掌理業務擴大為自治法規、訴願、國家賠償、採購申訴等審議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服務等業務。 本階段法制室歷經吳正中、周國代及陳坤榮等主任之努力奉獻,使法制室的專業表現甚獲縣長肯定,擴展法制室在法制幕僚、行政救濟及消費者服務的積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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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