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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求職畢業季的到來,為幫助社會新鮮人順利找到工作,永和分館推出「求職特訓班」及「一對一履歷健檢」活…
- 另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為相關機關所委託或補助專案計畫,且該等工作具有於一定期間完成之特性,例如專案研究計畫、學期特定課程協助教學等,則於該特定期間內,學校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但該契約中應載明契約期間、工作內容、目的及依據。
- 是以,部分工時人員除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外,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由學校依上開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 A:查私立各級學校依前開規定所進用之編制外校安人員,其任務為校園內外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相關業務,爰非屬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 3.第3次請領資格:於符合第2次請領資格後30天內,經檢視及修正其就業輔導計畫後,並接受3次以上之就業輔導服務者,始得申請第3次5,000元尋職津貼。
-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項規定有不得參加之情形外,餘均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故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填具加、退保表寄(送)保險人(勞工保險局)辦理加、退保。 是以,部分工時人員除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外,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由學校依上開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A: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納入適用,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2.再次請領資格:經擬定「就業輔導計畫」後30天內接受3次以上之就業諮詢輔導服務,始得申請第2次5,000元之尋職津貼。 3.第3次請領資格:於符合第2次請領資格後30天內,經檢視及修正其就業輔導計畫後,並接受3次以上之就業輔導服務者,始得申請第3次5,000元尋職津貼。 根據新北市勞檢處統計資料,事業單位因「未置備或未詳實記載勞工出勤紀錄」而遭裁罰,案件量均高居歷年前三名。 勞工局長陳瑞嘉特別強調,當勞雇雙方對於工時、工資及休假認定發生爭議,出勤紀錄是這是最重要的核算依據,因此勞基法課予雇主記錄勞工出退勤時間的法定義務,亦是各地勞政機關勞動檢查的重點項目之一。 本分署配合執行「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經勞動部核定三重就業中心於104年7月1日起委辦新北市政府持續辦理相關業務。 (4)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資訊圖像化
初次尋職青年(下稱個案)須備齊國民身分證、畢(肄)業證書、役畢證明等文件,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所屬之就業服務站(台)提出申請及辦理求職登記。 由專責人員提供初步就業諮詢服務及資格確認,於就業輔導計畫擬定後即可申領第1次尋職津貼,並自擬定就業輔導計畫之翌日起算,每30日應接受至少3次之就業輔導服務,始得申請第2至3次津貼。 申領津貼期間個案需密集接受專責人員安排之「就業輔導」分流服務。 為擴大提供新北市民就業服務資訊與諮詢,於97年5月15日及7月1日分別成立新莊就業服務台及蘆洲就業服務台,並配合新莊福營行政中心正式啟用,於98年9月21日成立新莊福營就業服務台,並於98年11月2日增加市府台。 101年5月1日將原新莊福營就業服務台,擴充其就業服務功能,提升為新莊就業服務站,原新莊就業服務台更名為新莊公所就業服務台(新莊公所就業服務台於108年1月1日整併至新莊就業服務站提供服務),101年6月29日於林口及三峽區公所設立就業服務台。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104年7月1日接受勞動部委辦三重就業中心業務改設置三重就業服務站,並轄八里及泰山就業服務台。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條分別定有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規定,前開假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另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該規則規定辦理;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以執行計畫主持人個人之計畫為主,屬定期契約制僱用人員;而「約聘職員」則為負責校內行政業務,部分屬不定期契約僱用人員,兩者除經費來源不同外,嚴格來說,雇主亦不同,如併計年資,會造成認定上之疑義。
答:管委會如係將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委任保全公司、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辦理,其所派駐之人員係受僱於保全、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早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應由該公司負擔雇主責任。 又鑒於是類人員異動頻繁,為避免郵寄時差產生錯誤且為利單位節省郵資、人力成本,勞工保險局已建構網路申報系統,建議可多利用網路申報加、退保,俾利及時查詢人員異動狀況,又該局每月所寄送之保險費繳款單均附有計費當月異動明細資料供投保單位核對,如有發現不符事項,可立即向該局反映,以保障權益。 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成立之勞工參與機制,其功能與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不同。 項規定,該條例之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及陸港澳地區配偶獲准居留在台工作者。
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如勞工所從事之工作係為事業單位之繼續性業務,雇主不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又勞動契約是否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非依經費來源為判斷,而係依勞工所從事工作之性質與學校業務之關聯性,作個案判斷。 補助內容: 1.初次請領資格: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所屬就業服務站(臺)提出計畫申請、接受初步就業諮詢、進行職業心理測驗及測驗講解,並經擬定「就業輔導計畫」後即可申請第1次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尋職津貼。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服務專區
2016年9月2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改編為就業安全科,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改制為二級機關「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新北市履歷健診計畫為提供給您完整的履歷編修建議,對於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來使用、保管您之個人資料,並維護您的隱私權。 同時,本網站在此對於您個人資料之使用蒐集將依下列聲明為利用、管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一切勞雇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0五九六0五號函公告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惟勞動基準法業經多次修正,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且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已無不適用該法之理由。 為保障渠等勞動權益,爰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福利說明: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設籍或實際居住新北市年滿18歲至29歲,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之本國籍青年,且自畢(肄)業後連續6個月以上仍未就業者(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勞動萬歲 – 2021五一勞動節形象影片 陳淑芳 完整版
工資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金額、給付之日期定期給付,終止契約時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給付,雇主不得以無端之理由拒絕給付。 A:私立各級學校除編制內之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外,其餘工作者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工讀生如具僱傭關係,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2005年1月1日,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成立身障就業輔導課,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課擴編成立二級機關「臺北縣就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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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規定意旨,除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外,原則上應適用一切勞雇關係。
- 為使本府各機關聘進約聘僱人員及專案技工、工友甄試作業符合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以杜絕關說並昭公信,並即時為用人單位遴聘適合人員。
- 答:管委會如係將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委任保全公司、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辦理,其所派駐之人員係受僱於保全、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早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應由該公司負擔雇主責任。
- 為擴大提供新北市民就業服務資訊與諮詢,於97年5月15日及7月1日分別成立新莊就業服務台及蘆洲就業服務台,並配合新莊福營行政中心正式啟用,於98年9月21日成立新莊福營就業服務台,並於98年11月2日增加市府台。
-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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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意旨,除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外,原則上應適用一切勞雇關係。 惟適用該法致使成本增加之情形,非可作為窒礙難行而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 本次適用對象排除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爰同一學校中教學工作者兼任行政職務或行政職務兼任教學工作者,均納入適用。 因應求職畢業季的到來,為幫助社會新鮮人順利找到工作,永和分館推出「求職特訓班」及「一對一履歷健檢」活動,並邀請企業廠商(永和愛買)親自蒞臨「媒合徵才」,並由館員精心準備「求職攻略閱讀包」供讀者借閱。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政府資源一路挺 新鮮人求職不困擾
故符合上開規定者,即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其「是否具雙重國籍」無涉,雇主依法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A: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 規定,如雇主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勞工因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合理補償,尚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且服務年限與受訓期間之比例,若經綜合考量已逾合理範圍,且顯失公平者,其約定無效。
另事業單位如確有需求,亦可於工作規則內明訂獎懲事項,以杜爭議。 至工作規則所訂獎懲事項是否合理,仍應由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詳予審核。 另,研究計畫助理所從事之工作,如係為以學校為名申請之相關研究計畫工作或從事校內行政業務,其雇主皆為學校,研究計畫主持人則僅係為雇主之代理人。
另因位處機場捷運進入大台北市區的門戶,為塑造城市意象及自明性,明訂特產區之建物高度不得低於160公尺,期望創造地標型建築、打造複合式產業立體化發展特區,後續將由市府地政局及經發局合作招商,落實計畫目標。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表示,市長侯友宜為均衡大漢溪南、溪北地區發展,除於三重捷運先嗇宮站旁規劃第二行政中心,更指示跨局處應合作檢討活化溪北地區公有土地。 本案基地位於機場捷運及環狀線捷運交會之新北產業園區站旁,除有雙捷運場站優勢,另因鄰近新北產業園區、五股、頂崁及頭前工業區,深具產業群聚發展潛力。 考量區位屬性及落實TOD大眾運輸導向政策,故劃設1.56公頃特定產業專用區及1.5公頃之交通用地。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凡由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應有該法之適用,與僱用該勞工之經費來源無關。 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視該機關是否適用該法而定。 至於各執行機關之行業歸屬,請依其主要經濟活動認定或檢送相關資料,由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
(二)資料齊備並合於本處用人需求者通知面談,其餘人員恕不另行通知。 錄取者,由本處通知當事人,依規定辦理進用手續,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本次徵才得擇優候用數名,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公告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於候用有效期間正取人員通知不到,或另有同工作內容、薪資結構相近人員職務出缺時,得依候用名冊依序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本處亦得從缺。 答:提繳人員名冊將列在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每月25日前寄發)之計算名冊,請務必仔細核對,提繳資料如有不符,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前來函勞保局辦理更正。 答:查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有明定,雇主除有同條但書或災保法第84條所定各款情形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又,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如已提供勞務,雇主即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數額、給付之日期定期給付工資,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答: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勞動基準法所稱僱用勞工之事業主,因此以管理委員會本身為行政處罰之對象。 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私法報酬給付義務(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管理委員會應依法給付。 惟如有給付爭議,大廈管理委員會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活動行事曆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另勞動基準法第13條屬強行禁止規定,所以勞工如有第12條第1項所定情事,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仍不得終止契約。 至於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後,前後合併計算。 為增進大廈管理委員會對於勞動基準法暨相關勞工法令之瞭解,釐清勞雇雙方權利義務,針對大廈管理委員會常問相關法令疑義,彙整常見問答集,歡迎多加利用。
因勞工不是在辦公室或廠區內工作,工時管理相對不易,某些公司就索性把出勤紀錄取消了;還有部分小型企業,因勞工人數不多,平時習慣任務分配和工作時間講好就好,雇主壓根沒有設置出勤紀錄管理系統;甚至有些還標榜工時彈性、出勤免打卡,做為企業特色。 三、 各單位請於指定日前將用人需求表(詳如附檔)等相關文件(附電子檔)送達就業服務處,未於指定日前將用人需求表等相關文件送達就業服務處者,將列入下場次辦理甄試簡章公告。 新北市政府研考會公布明(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陸續實施二十八項新措施,其中,新北市推行新措施二十四項,配合中央實施新措施四項,其中自一月一日起取消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費用補助及未滿五歲育兒津貼排富限制,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 備工資清冊: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記入。 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約賠償之責任。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服務區塊:
所稱編制外之工作者,指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 所稱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 就業服務處指出,這項工讀計畫是針對在學青年提供在公部門職場體驗的機會,培養就業技能、訓練面對就業時應有的態度、提升溝通表達能力,以建立正確的職業觀念,強化就業準備。 只要設籍新北市且就讀國內大專院校的在學學生都可參加;如另符合特定對象條件,將列入優先抽籤名單。
所稱「團體協商」如係指依團體協約法進行之協商,如經簽訂團體協約,工作規則與之牴觸者,無效。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針對不同對象分別訂立不同規範,亦無不可,惟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不得違反法令及團體協約規定。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另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為相關機關所委託或補助專案計畫,且該等工作具有於一定期間完成之特性,例如專案研究計畫、學期特定課程協助教學等,則於該特定期間內,學校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但該契約中應載明契約期間、工作內容、目的及依據。 A:查私立各級學校依前開規定所進用之編制外校安人員,其任務為校園內外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相關業務,爰非屬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同時,任何人均需在本計畫訂定之資料授權管理規範下,進行資料之取得與使用,而不在授權範圍內之任何人,均不得亦無法通過授權控管系統而取得資料。 依所提供之服務需要,可能需請您提供的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履歷資料、電話、應徵職務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為行銷、履歷健診服務、統計調查與分析、其他合於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目的,蒐集並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利用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勞檢處表示,出勤紀錄在勞雇關係中佔有極為重要的位置,無論是計算勞工經濟生活所仰賴的工資與加班費,或是預防勞工過勞的加班時數認定,均需憑藉出勤紀錄加以佐證,可說是查核勞動條件的根本。 為保障勞雇雙方權利義務,奉勸雇主切勿貪圖一時方便,還是及早建立出勤管理制度。
放置最新職缺紙本資料、電腦、電話、印表機等各項軟體及硬體設備,並提供就業市場資訊及職涯資訊書籍,供自助尋職者免費使用。 新北市勞動人口為全國最多之直轄市, 90 年 11 月起本府勞工局陸續於新北市勞動人口密集、交通便利、都會型或工業聚集的永和、樹林、土城、汐止、五股及淡水成立六個就業服務據點,以提供勞工就業服務及勞工法令諮詢。 另外,考量產業活動衍生之就業、商務等通勤移動需求,本次亦劃設1.5公頃交通用地,規劃設置溪北交通轉運站,並以空橋連接捷運站及特定產業專用區,作為地方交通節點、有效串連人行空間。 除可滿足通勤族短程公車捷運轉乘需求,未來預計規劃中長途客運轉運站,以紓解位於三重重陽路上現行車流壅塞的轉運壓力,並與板橋轉運站互相搭配,藉由均衡溪南、溪北轉運量能,期望提供新北市民更便利的交通轉運服務。 城鄉發展局局長黃國峰進一步表示,新莊、三重及新板特區是帶動新北國際化發展之三大軸心區域,本次變更之新莊特產區即位處三軸心核心區域,後續將政策性引進知識密集之金融研發等科技產業,並提供衍生性支援服務,造福周邊新莊、五股、三重及新北產業園區內既有3萬5千多家業者,可有效鏈結在地產業發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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