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 例2、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屬動態違規,應攝錄標線、車牌號碼及違規事實,並應有影片或至少2張以上之照片。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4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 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 故請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 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 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2款、第3款規定,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 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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