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罷免辦法5大優勢

若有違法,其救濟方式依其程序及內容違法而分別適用工會法第33條規定、同法第34條規定。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工會章程中沒有規定任何選舉方式,而工會亦未再另訂選舉辦法時,自可適用法定規定。 工會章程若已明訂選舉方式,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則適用該章程。

三、但團體之會員如有外籍人士,並擔任協會之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或重要之工作人員(如秘書長),應請注意在台居留期間的有效日期,需達任期屆滿期間,以免影響協會會務及業務推動。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未來該會如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兩岸交流合作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另依上開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該會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應依規定辦理。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內政部修2法 鬆綁人團及社團的管制

但出席會議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 法院對於前項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工會法第33條訂有明文規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同法第34條亦有訂有明文規定。 又依該法第66條規定制立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對於選免方式訂立詳細之規範。 其中,如第35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前項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等均為重要之選舉方式之依據。 一、召開會員大會時先提案,討論章程變更,章程變更案需過半數的出席人次,且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且需討論是當屆或下屆起適用,如為當屆適用,則照新章程變更進行理監事的改選,相關文件送至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將章程變更與理監事改選一併核備。

2017年,據報導亦有反婚姻平權、反年金改革團體對台南市第五選區立委王定宇及花蓮縣立委蕭美琴發動罷免連署,但後無下文。 「全面罷免」於該年5月對立委蔡錦隆進行罷免提議連署,並於12月18日送出6322份提議連署書。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割闌尾計畫高雄區在6月初先後對立委黃昭順與立委林國正進行罷免提議連署。

人民團體選舉之當選名額,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受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之限制者,應按其應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依第十五條之規定分別計算之。 按「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工會法第35條定有明文。 所謂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係指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明文規定,或公序良俗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876號、103年度臺上字第62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內政部修法鬆綁管制 落實人民團體高度自治

二、上「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網站,進入首頁右邊「找團體」,打上欲查詢團體全名(可關鍵字查詢),如為內政部合法立案則會出現該團體基本資料。 三、若地方性社團得於各縣市政府網站中查詢或洽地方政府社政單位。 一、社會團體完成社團法人登記,於團體名稱冠以社團法人後,該社團法人即為團體全名稱之一部。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7號判決所示: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本件爭點厥為:系爭第24屆理事長選舉究有無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條、第9條及第11條規定。 然按「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前項第4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亦為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 而查,系爭菸酒工會固屬人民團體,然亦為由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監督之工會法人性質等情…則被告主張依工會法第26條,系爭菸酒工會第24屆理事長之選任之規定,倘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訂定者,自當可排除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之限制等語,當屬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257號判決所示:按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工會為法人,被上訴人基隆市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性質上應為一社團法人。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

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體殘障致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監票員或會議所推定之代書人,依該選舉人或罷免人之意旨,代為圈寫。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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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83年8月1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5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
  • (二)、理監事增席——因為是增席,故可於當屆實施辦理;請協會於會員大會上,就理監事增額人數,以選舉票方式,補選辦理。
  • ﹝1﹞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
  • 採用電腦計票時,選委會應先測試電腦開票程式數次,每次測試應變換票數參數,最遲於選舉投票前一天測試完成,電腦開票測試應公開辦理。

但整理小組成員出席會議,得由人民團體視其財務狀況,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屆至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如屬部分性質者,當場由會議主席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 ﹝2﹞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體殘障致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監票員或會議所推定之代書人,依該選舉人或罷免人之意旨,代為圈寫。 ﹝2﹞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體障礙致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監票員、會議推定之代書人或本人指定之人,依該選舉人或罷免人之意旨,代為圈寫。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民團批拖延eID相關訴訟 內政部:訴訟代理人已事先請假

團體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規定,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即得以採行,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二分之一以內,例如理事應選出名額為15人時,依上開規定,限制連記名額為7人,並且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57年8月16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8年5月28日。 ﹝1﹞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出缺時,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一、人民團體的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7條)。 二、如協會未處理,理監事只要以書面方式(可為存證信函或雙掛號)註明於何時開始辭職,協會即應予以處理。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人圈投選舉票或罷免票。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或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 二、結果宣布後︰出席參加選舉或罷免之會員(會員代表)發覺選舉或罷免辦理過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該團體自訂選舉罷免規定之情形,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或於選舉或罷免結果宣布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團體提出異議。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收受前項異議書後,應於15日內查明,並將結果以書面回復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爭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工會未依章程或法規選任理監事之效力為何?

四所圈寫之被選舉人或被聲請罷免人姓名與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不符者。 五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或「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者。 九在選舉票或罷免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二)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數最多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 (三)無法於前述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二、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1﹞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並由理事會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召開會議審定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依名冊印製及寄送通訊選舉票。 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1﹞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或其本人為被聲請罷免人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理事、監事召集之。 人民團體之原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非經就任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不得罷免。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其次,為保障選舉罷免過程公開透明,本次修法也新增人民團體應向會員主動公開會員名冊之規定,杜絕少數人把持會員名冊的資訊不對稱情形,讓全體會員享有公平競選及意見表達的機會,促進團體的和諧與團結。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社會團體解釋令彙編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應以集中開票為原則,但如選舉票或罷免票過多時,得分組開票,再行彙計各被選舉人或被聲請罷免人實得總票數。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各選舉人或罷免人應憑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親自領取選舉或罷免票一張。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親自或受委託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應在簽到簿上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與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核對無誤後,領取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佩掛進入會場。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票,應由各該團體自行印製,並蓋用各該團體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或由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 人民團體如查明罷免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該團體提出罷免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罷免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關。 上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如限由下級人民團體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者,其當選之職位,應隨其在下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之喪失而喪失。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一)、理監事減席——需等當屆屆滿後,於下屆起適用;如果剛好是改選的屆次,則可以當屆同時改選理監事。 (如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第2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第3屆第1次或第4屆第1次屆次以此類推)。 (二)、理監事增席——因為是增席,故可於當屆實施辦理;請協會於會員大會上,就理監事增額人數,以選舉票方式,補選辦理。 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 ,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且應定額並為奇數: 一、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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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