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檢舉查詢詳細懶人包

五、有關檢舉時限7日之計算,係以違規行為終了日當日即算第1日,並非以違規行為終了之翌日起算第1日,例如違規日期為111年1月1日,最晚檢舉期限為111年1月7日。 處理時效部分: 若來信內容屬於較複雜需進一步查處案件,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處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二)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肆、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及縮短處理流程,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 如:在交叉路口、公車站牌招呼站 10 公尺消防車出、入口 5 公尺及併排停車等,建議應攝入違規車輛牌照及違規車輛副駕座(利於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時停車或停車狀態)、標誌標線及現場全景等客觀事實。 (一)檢舉動態違規車輛者,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影像為憑,俾免爭議。

未敘明違規時間地點、2.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3.無附件影像檔案、4.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 (四)如使用雲端硬碟、轉貼網址提供交通違規檢舉資料,本局將請求另提供實體資料;若無法提供,本局礙難受理。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或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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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照片、影片未顯示日期時間,或日期、時間與敘明內容不符,惟檢舉人能確認正確日期及時間者,請至本局各單位臨櫃辦理並舉證說明。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九、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本局留言板或其他信箱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影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地點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交通違規檢舉查詢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其他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或車載式行車記錄器所拍攝之採證影(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並於影(照)片內容詳細資料欄內顯示有原拍攝日期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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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如有疏漏,將依上揭處理細則第23條第3款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九、所附照片、影片未顯示日期及時間或與敘明內容不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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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7.如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應於通知回信日期起7日內,重新提供應補正資料並請註明原案件編號日期,再行上傳補件,逾時將視同已逾7日之案件亦不予受理。 交通違規檢舉查詢 五、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包含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交通違規檢舉查詢 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車輛前後照),應包含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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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交通安全秩序,如果遇到的狀況是不在上表中列舉的 46 項違規項目,民眾還是可以透過撥打 110 請員警處理。 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標線及違規事實外,對於違規事實,也需要檢附攝錄連續採證照片或影像資料為據,建議提供影像為主,並檢附清楚車牌截圖。 (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宜蘭市復興路二段49號前、宜蘭市中山路2段與復興路口、臺9線68公里處)、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闖紅燈)。

  • 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 1.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影像為憑,俾免爭議。
  • 如違規地點非於”新竹園區”、”竹南園區”、”龍潭園區”、”銅鑼園區”、”宜蘭園區”、”生醫園區”轄區內,請點選右邊按鍵,自行連結違規地點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進行檢舉。
  • 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 如超過時限未完成確認程序,系統將不予受理,請於法定檢舉時限內重新檢舉。
  • 違規事實之認定: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俾免爭議。
  • 一、檢舉違規事實如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所列舉條款,將不予舉發,請依選單點選違規事實及加註敘述,或先點閱「違規事實與條款對照表」檢視後再行點選,勿隨意點選以免造成無效檢舉。
  • 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35條或第37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移送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處理。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八、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影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檔),照片、影片應顯示日期及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及時間正確無訛。

交通違規檢舉查詢: 交通事故處理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 二、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本局留言板或其他信箱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名並請註明門牌號碼或與某路交叉口)、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 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檢舉同一違規態樣的項目未超過 6 分鐘,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只能合併舉發 1 次。 也就是說,如果違規者在 6 分鐘內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又被多人檢舉,只能算是合併舉發 交通違規檢舉查詢 1 次。

  • 1.請務必同時填寫正確的車號及單號,方能查詢(一份申請書有多筆違規單號申訴者,請以車號及第一筆違規單號查詢)。
  • 例2、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屬動態違規,應攝錄標線、車牌號碼及違規事實,並應有影片或至少2張以上之照片。
  • 除非取得您的同意或其他法令之特別規定,本網站絕不會將個人資料揭露於第三人或使用於蒐集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
  • (一)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 110 」報案專線, 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所屬轄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 前4日因係法定處理時間,故可能尚未入案致無法辦理繳納事宜。

七、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檢舉相片、蒐證錄影音內須顯示年月日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附圖說明: 例1、汽車違規停車:屬於靜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應攝入相關標誌、標線或街景地貌、車輛駕駛人是否在座)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或照片。 (二)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交通違規檢舉查詢: 交通檢舉專區進度查詢

111 年 4 月 30 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上路,可檢舉交通違規共計 46 項態樣,分為動態違規與靜態違規。 交通違規檢舉查詢 (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並排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3.高、快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使用車道、變換車道、超車(迴車、倒車、逆向)、使用路肩、裝載貨物未覆蓋捆紮、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禁行路段、連續按鳴喇叭、丟棄物品、車輪等脫落、違規進入高快速公路、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機違規行駛。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交通違規檢舉查詢

五、本局線上檢舉交通違規系統不支援行動裝置及蘋果作業系統;建議使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 於一般瀏覽時,伺服器會自行記錄相關行徑,包括您使用連線設備的IP位址、使用時間、使用的瀏覽器、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做為我們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依據,此記錄為內部應用,決不對外公佈。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本系統上傳總容量限制為100MB,如您係以影片檢舉交通違規,請您擷取檢舉之違規片段即可,以避免影片容量過大無法上傳。 注意:請以不同名稱命名附件,若附件檔名名稱重複將無法成功上傳。 二、檢舉應具備: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不得為郵政信箱)及電話號碼 (如有需協助查證說明) 。

交通違規檢舉查詢: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使用左方向燈向右變換車道)

七、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或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前述情形將請檢舉人補正資料。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將視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 (一)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 110 」報案專線, 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所屬轄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使用本系統即同意警察機關處理檢舉案件,為維護公共利益、分析執法效益等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查詢、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及其他資料)。 (六)檢舉靜態違規車輛:如違規停車。檢舉人可用影片或照片檢舉之。基於當事人對於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請確認所提供之佐證資料完整呈現違規車輛(含號牌)、違規事實及違規地點,以及違規日期及時間。 (四)檢具違規證據資料(照片或影片):本專區為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線上系統,須有以科學儀器取得之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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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違規日期請依年/月/日或日/月/年等方式排列(如以他方式排列,請註明);年份繕寫方式,請以中華民國或西元紀年擇一使用。 」報案專線,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另為了避免車主在短時間內,在同一危險路段多次重複違規,因此針對逕行舉發案件,交通大隊亦已於「交通違規便民服務網」中加入「交通違規簡訊服務」,提供民眾違規被舉發時可以簡訊事先通知之提醒措施,讓車主儘速收到通知,並及早知道自己交通違規,以有效降低行車危害。 本網站主機均設有防火牆、防毒系統等相關的各項資訊安全設備及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加以保護網站及您的個人資料採用嚴格的保護措施,只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接觸您的個人資料,相關處理人員皆簽有保密合約,如有違反保密義者,將會受到相關的法律處分。 在本網站使用服務信箱、問卷調查等互動性功能時,會保留您所提供的姓名、電子郵件地址、連絡方式及使用時間等。

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35條或第37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移送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處理。 本網站的網頁提供其他網站的網路連結,您也可經由本網站所提供的連結,點選進入其他網站。 但該連結網站中不適用於本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您必須參考該連結網站中的隱私權保護政策。 如因業務需要有必要委託本局相關單位提供服務時,本網站亦會嚴格要求其遵守保密義務,並且採取必要檢查程序以確定其將確實遵守。 除非取得您的同意或其他法令之特別規定,本網站絕不會將個人資料揭露於第三人或使用於蒐集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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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 ◢ 近來發生多起利用政府機關網站公開資訊(肖像、聯絡資訊等)進行詐騙錢財案件,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勿輕信來源不明帳號,並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 交通違規檢舉查詢 自111年4月30日起,民眾得以檢舉車輛違規項目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所列之46項違規行為,其他交通違規請撥打110報案專線,由轄區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 (三)為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項,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規定,所檢具之違規證據資料除須具體呈現違規事實、違規日期及時間,且足以認定違規事實,本局始得逕行舉發。

9.不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轉彎未依規定、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 7.逆向行駛、跨越車道逆向、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行駛人行道、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占用自行車專用道、未依規定避讓(警備車、消防車等)。 1.請務必同時填寫正確的車號及單號,方能查詢(一份申請書有多筆違規單號申訴者,請以車號及第一筆違規單號查詢)。 備齊上述文件後,親至或以郵寄方式送至應到案處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楠梓辦公室、鳳山辦公室、旗山辦公室)。 通知單若已逾期(需繳納逾期罰鍰,可至郵局購買匯票郵寄至應到案處所繳納;若要索取收據請附回郵信封,另郵局業與監理單位電腦連線者,亦可逕行繳款結案)。 通知單未逾期而該單左上角劃『v』得採郵繳或向委託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者,可持違規罰單到各地郵局繳納,或到台北銀行及中國商銀、萬通商銀、富邦商銀、中國國際商銀、中國信託、慶豐商銀、聯邦商銀等七家銀行繳納違規罰鍰。

交通違規檢舉查詢: 交通違規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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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