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質言之,台灣法院目前並不承認戲謔仿作為合理使用之情狀,具體判斷仍需回歸《著作權法》第 65 條的 4 項原則。 2017 年 LG 銷售一款粉餅,外盒翻玩了 LV 經典包款的設計,因而遭 LV 提告侵害商標權。 LG提出美國法院一個將「戲謔仿作」(parody)視為合理使用的判例作為理據,強調他們也是採戲謔仿作的精神,雖然使用 LV 包款的概念,但圖形設計有所更換,包含了自己的創作精神。 質言之,依照台灣目前法院實務,只要涉及商業目的的利用,要被認為合理使用都有一定的困難性。 這點在現今網路時代變成一個很大的問題,任何人都可能不自覺落入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狀況,例如遊戲實況主在網路平台直播,播送的遊戲畫面和音樂其實都是屬於遊戲公司的著作。
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
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92條: 意思表示不自由:關於第三人詐欺之特殊型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
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
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92條: 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
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
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
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
之規定。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
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
例。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
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
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
因混同而消滅。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
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92條: 申報期限之相關規定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92條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
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 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
- 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 又第三人脅迫依據條文之反面解釋,並無此限制,附帶言之。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 92條
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
之。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
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前項情形,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外,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
其確定期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
前,約定變更之。 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
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詐欺乃故意欺騙他人,使之陷於錯誤並進而為意思表示,但無須具有欲得財產上利益或加害他人之意思,此為與刑法詐欺之區別所在。 因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乃不自由的意思表示,被詐欺之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92)。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92條: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
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 92條 公司募集公司債款後,未經申請核准變更,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公司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並負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決議事項已為登記者,經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法院之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應撤銷其登記。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
92條: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
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
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但與
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92條: 第 九 節 費用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然而刑事告訴的要件較民事訴訟嚴格,不一定能順利告成,且《著作權法》多數為告訴乃論罪,亦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原則上來講,只要僱傭契約沒有特別做規定,員工創作成果的著作權都是歸屬於員工,除非有特別約定,才會轉變成歸屬於公司或老闆。 但因為是老闆是出資方,法律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所有。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
,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
人代理之。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
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
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
之債權。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
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 -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
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92條 三、為行使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有無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92條: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
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
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 92條 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第94條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
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
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92條: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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