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
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
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
付中扣除之。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
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
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88條 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六個
月者亦同。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
喪失,負其責任。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88條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
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88條: 法規內容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
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
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88條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
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 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 88條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運送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
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88條 三、受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88條: 民法名詞解釋 – 錯誤
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
處分。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
,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
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屆期不提出者,抵押權人得
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人為債務人時,抵押權人得不再為前項請求,逕行請求清償其債權。
- 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權期間者,在延長、延展期間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
-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
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 此項不一致乃偶然的不一致,與「心中保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故意的不一致不同。
-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其他繼承人,倘若撤銷之原因,非為受害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者,小華對之應負賠償責任。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台端父親於106年當年度過世,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可與配偶合併申報,惟應以母親做納稅義務人。 扶養親屬問題 雙親皆滿60歲,皆已無業。 父親收入來源為銀行利息及股利,母親雖然無業,但其為托兒所之股東,往年所得稅皆與父親合併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請問我可以申報撫養父親,而母親以個人方式單獨申報嗎? 另具健保局精算,健保補充費超收,實際只需收1%,那麼超收的部分,是否歸還被多扣錢的自由工作者們呢?
88條: 法學入門(四十八):民法「意思表示錯誤」案例篇
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 88條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
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
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
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
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
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
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
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 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88條: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
,返還貸與人。 前項情形,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
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
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
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
受清償。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
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
,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
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
承人請求分擔。
中華民國83年10月2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三條;增訂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 中華民國82年4月1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72226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七條。 中華民國78年11月13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745541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並刪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73年9月2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256544號令修正公布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管制,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並刪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條。 中華民國67年1月14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77936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條之一。 中華民國65年6月24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91530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
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
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
,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 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
之倉單。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
置權消滅。 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 108年7-8月期的統一發票開獎日期為108年9月25日,領獎期間為108年10月6日至109年1月6日止。
-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
承人請求分擔。 -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依前條規定強制授權製造之醫藥品,應於其外包裝依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內容標示其授權依據;其包裝及顏色或形狀,應與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所製造之醫藥品足以區別。 為協助無製藥能力或製藥能力不足之國家,取得治療愛滋病、肺結核、瘧疾或其他傳染病所需醫藥品,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申請人實施專利權,以供應該國家進口所需醫藥品。 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其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
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
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
責任。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
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
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
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
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