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4版)5大優點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專業幕僚機關,統籌全國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並主管法令包括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商品描述,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3版):政府採購法令、施行細則、相關子法及解釋函等。 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政府採購法§34-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4版)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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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重新省視台灣、日本乃至東亞區域之間「越境」的歷史、文學、戲劇現象,其中如何呈現移植、抵抗、消長、互補與易位的諸多面向。 構成為三部八章,第一部主要以「敗者史觀」重新檢視參與「乙未戰役」而渡台的「敗者」集團,以及之後承襲「敗者」系譜的渡台日人其殖民事業與文業。 第二部透過「戲劇現象」觀察日本帝國境內乃至東亞的人流與政治脈動共振下,如何產生錯綜複雜的網絡。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4版)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4版)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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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 本服務提供之商品價格 、漲跌紀錄等資訊皆為自動化程式蒐集,可能因各種不可預期之狀況而影響正確性或完整性, 僅供使用者參考之用,本服務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有無納入嗣後正式公告招標之招標文件中,如未納入.

  •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不包括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併請審酌。
  • 我們看見日本戲劇的近代化透過「演劇改良運動」帶動戲劇改革,與日本帝國擴張的時程與日俱進,「新領土」台灣也成為展演帝國欲望的新舞台。
  •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3版) ; 項次, 政府採購法條文, 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名稱 ; 1, 十一條第三項,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 2, 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 …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 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 CS-102是商務和觀光旅客前往札幌的理想下榻之處。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 … 註一:本彙編內容所稱「本法」,指政府採購法;所稱「工程會」或 … 標公告日期,請留意本法第34 條前段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 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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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處擬與我國四家無線電視公司議價製播政令宣導節目之理由,尚難據以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 衡酌目前電視政令宣導管道已多元化,除無線電視台外,尚包括有線電視台,且具有製播節目能力之傳播公司或電視台亦不在少數,如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應無窒礙難行之處。 故建議:(一) 製播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 (二) 製播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 (三) 製播經費未達公告金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不包括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併請審酌。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出版品展售。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3版) ; 項次, 政府採購法條文, 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名稱 ; 1, 十一條第三項,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 2,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4版) 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4版):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 全部商品共 11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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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93),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15 版,臺北,三民書局。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

CS-102是商務和觀光旅客前往札幌的理想下榻之處。 酒店擁有高品質的服務以及完善的設施,滿足遊客的不同所需。 民國34 年10 月21 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長官公署」)秘書 … 佔總年度預算的16﹪,未達〈臺灣省立圖書館章程〉第十二條的圖書採購費.

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4版)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 台、日重層與流動的歷史、戲劇與文學現象,有時強化,也有時顛覆二地的「政治力學」關係,甚至在東亞區域遊走,尋求連帶,企圖游離於「帝國霸權」之外。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4版):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

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恐將影響退貨權益或需負擔部分費用。 如果您所購買的商品是電腦軟體、遊戲光碟、CD、VCD、DVD、食品、耗材、個人衛生用品等一經拆封即無法回復原狀的商品,在您還不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請勿拆封。 ※ ※ 本商品為預購型商品,消費者同意,此預購型商品發生缺貨或貨源不足…等情形,致網路家庭無法出貨時,本公司得取消訂單退還款項。 購買前請以購買當時銷售頁面資料為準自行判斷,該等資訊亦不得作為向第三人為任何主張之依據,包括但不限於:主張市場上有其他更優惠價格之補償或其他請求。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4版) 請您保持電話暢通,並備妥原商品及所有包裝及附件,以便於交付予本公司指定之宅配公司取回(宅配公司僅負責收件,退貨商品仍由特約廠商進行驗收),宅配公司取件後會提供簽收單據給您,請注意留存。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4版): 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

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 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4版)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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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