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條5大好處

查本件依「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營利事業登記公示 74條
詳細資料」所示之營利事業為○○商行(獨資),異議人為負責人,移送
機關對其依法送達,並於其逾期未繳後移送行政執行處依法執行,經核尚
無不合。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
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74條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74條

優先承買權人
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
先承買權人。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74條: 行政程序法§ 74 的爭議在何處?

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原審遽謂上訴人係乘嘉邑公司急迫,使嘉邑公司簽立系爭切結書,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亦有未洽。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
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74條: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按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 惟其聲請之時期,則須於該法律行為成立時起,一年內為之,逾限即不許再行聲請。 蓋一方既須顧全社會之公益,一方又應維持法律之效力也。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
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
分別償還。

  • 優先承買權人
    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 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
    一而終止:
    一、存續期限屆滿者。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
    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

74條: 第 一 款 契約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
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一、死亡。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
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74條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
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74條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II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由於立法者明確規定具體的曠工日數作為解僱事由,所以雇主適用本款規定終止契約時,就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也就是無需另行審查有無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74條: 第 四 款 契約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
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
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74條 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74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 行政函釋第65-1條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第64條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行。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74條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74條: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為何出現在罰單通知上?1分鐘行政法教室

74條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