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繳保費的義務人,但卻不必然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 在通常的狀況下,被保險人跟要保人會是同一人,但有時因為家庭、工作或經濟等因素,就會有兩者分開的現象,而這類型的狀況又以人身保險最為常見。 受益人指定後,並非無法變更,要保人可依實際狀況及需求作契約內容變更申請,而變更保單受益人應通知保險公司,變更的申請也必須是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如果已經發生就無法變更。 但就算您滿足以上條件,保單卻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理賠金就會被列入被保人的遺產計算並將被課遺產稅,因此填寫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二)指定:指定時不限於指出受益人之姓 名,即以類名指定亦無不可;如指定受益人為「配偶」或「子女」均是,不過須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 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 就約定貸款銀行為第一受益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死者遺產用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受益人以外的他人無權分享保險金。 在保險契約中,受益人隻享受權利,不承擔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回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 所謂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所謂的保險公司,例如新光人壽、遠雄人壽等等,而這些保險公司與銀行業一樣,都需要特別經過政府許可才可以經營。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在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A)被保險人之法定繼..的討論與評價
所以,在責任保險中約定受益人,有違責任保險的立法本意。 與責任險不同,財產損失險是指以各類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是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減少損失而投保的險種。 財產損失險的保險利益專屬於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對該保險利益應有完整的處分權,包括向第三人讓渡該利益,如指定第三人作為財產損失險的“受益人”。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換個角度,在財產損失險中,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財產的“損失”轉化為“保險利益”,即這一過程中僅是財產形態發生變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應及於財產形態轉化後的“保險利益”。
故人身保險受益人死亡時,其受益權(理賠請求權)消減。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主解或者附貼批單。 受益人又稱為“保險金領取人”,是指人身保險契約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向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均可以成為受益人。 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回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多久內通知保險人?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 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 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中指定的人。 保險契約生效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中途復原或變更受益人,無需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但必須通知保險人,由保險在保險單上作出批準後才能生效。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下列何種情事保險契約之效力當然自動終止?
因此若您有規劃保險一定要讓您的伴侶、家人等第三人知道,以免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的權益。 若您的親人不幸離世,您可以透過國稅局查詢其金融遺產,包括:存款、保險、股票、基金等。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33月繳或季繳保險契約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其寬限期間之起算日為保險費應繳日催告到達之翌日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催告到達之日。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没收之。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一一二條)。 保險契約上,第三人利益約款記載不明,致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係為自已之利益而訂立保險契約(保險法四五條後段)。 間發生效力,契約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以不受契約之拘束為原則。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在歷史法規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 借之金額。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止。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 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 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 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 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 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受益人怎麼填?誰可以是受益人?少做這一步保險金會被課遺產稅!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任。 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 得之人。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在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存在與效力,不以利益第三知悉或同意為條件。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 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
- 9 金融從業人員招攬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時,對於客戶折讓之要求,何者可以接受?
- 受益人需以生存者為限,若受益人較被保險人早死亡,可以重新指定受益人。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
- 2010年7月16日,經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莫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依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受益人是指「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約定,可以請求保險金之人」,不過受益人應由何人指定? 有些學者認為依保險法第4條及保險法第113條可知,被保險人是保險契約保障的重心,因為其享有賠償請求權,故應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比較適當。 1 於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契約中,要保人在下列何時對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不得委由代理人代理 要保人可以為自然人或法人 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具有保險利益 要保人須具有行為能力 …
簡單來說,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就不能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前提是,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必須還活著。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受益人需以生存者為限,若受益人較被保險人早死亡,可以重新指定受益人。 壽險、意外險:這類含有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的險種就會需要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有可能是要保人、被保人或是要保人指定之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可多於一個,並依照順位、分配比例獲得賠償。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換言之,人身保險第三人利益約款之變更,不因受益人(利益第三人)是否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表示而受影響。 第三人利益約款意旨明確(保險契約確係為「他人」利益訂立),但於丁約時,該他人(受益人)未確定者,由(1)要保人或(2)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保險法五二條)。 換言之,縱有第三人利益約款之訂定,受益人尚未確定時,要保人仍有理賠請求(可享受保險契約之利益)。 如前例中,甲乙之間有交貨送達每逾期一天罰款一千元之規定,且為丙所知悉(預見)時,丙除賠償甲之損失(應交付時目的地價值與為交付時目的地價間差額)外,尚須賠償乙之遲延罰金損失。 又若甲因此依約拒收(解除買賣契約)時,丙應賠償甲因解除買賣契約所失利益之損失(民法二一六及二三一條)。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費付 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人時,應解交國庫。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 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 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 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 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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