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但需於知悉得繼承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有關拋標繼承應備文件及流程可透過傳送門閱讀我們的其他文章。 所謂「繼承」係指繼承一切權利義務,包括遺產及債務,當父親、母親或配偶過世了,但生前對外負有債務,這時繼承人(通常是子女)該辦理拋棄繼承、限定承還是靜觀其變呢? 本文提供民眾一個選擇的方向,並解釋何謂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至於「拋棄繼承」,馬傲秋說,即使《民法》已採取全面限定繼承,有些繼承人在取得繼承後,還是會辦理拋棄繼承,一方面是不清楚離世親屬的債務狀況,另一方面則是為了避免被債權人請求權利。 須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除了債務不必償還之外,也無法繼承債務人的遺產。
請備妥上述資料,以親自送件、他人代送、郵寄等方式(擇一)交給地方法院,毋需委託書。 若以郵寄方式,可向郵局申請1000元(手續費)之匯票。 所以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指我的兒子、女兒,或者是孫子孫女;那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話則是指我的父母以及祖父母。 拋棄繼承不得為一部拋棄,因一經拋棄,須包括地為之,不許繼承人就所繼承之權利為選擇性地承受而拒絕不喜繼承之部分,故僅能為全部、概括地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 民國98年修法前採取「概括繼承無限責任」、「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三種繼承方式
若是往生者在外面有生小孩,其他人不知到,有可能會遺漏。 節稅技巧:尚存活的配偶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運用得宜可節省相當之遺產稅。 約1個月左右後會收到各金融機構的回函(如果金融機構查無財產,則不會寄通知),此時取得的應是最新資料,可能跟國稅局的遺產清單有出入,要比對確認。 死亡登記除可到死者戶籍地戶政所辦理外,自民國104年(2015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所申請登記。 以上述案例為例,假設只有張大哥一人辦理拋棄繼承權,繼承權就落到兩位弟弟身上,張大哥的小孩是完全得不到遺產。
馬傲秋進一步解釋,過去舊法規定,當被繼承人(父母)過世時,繼承人(子女)都會要承受其留下的財產與債務,只要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不必償還債務,但萬一繼承人錯失聲請時機,就會背負債務。 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欲辦理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 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同時要以書面通知因自己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者(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阿明有妻子小美,3個小孩大明中明小明。
拋棄繼承: 遺產繼承流程總覽(繼承登記流程)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 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因此,利用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即可同時保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 條第1 項第1 至5 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 例如繼承人等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即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得減除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這些文件可以多申請幾份(建議3份以上),之後會用到。 李晏彰說,所以老先生就帶著女兒的拋棄應備文件,來事務所請我幫女兒辦理拋棄繼承權,我一聽之下趕緊跟老先生說,千萬不可幫女兒辦理拋棄繼承權,根據民法所定之繼承順序,一旦子女均拋棄繼承權,又無孫子輩繼承時,繼承權就會由次順序繼承之。 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將我國繼承制度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因此,新法施行後,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遺產繼承的問題,有時候可不像法律規定的那麼簡單,照著SOP一步步進行就能順利完成,每個家族狀況不同,有時牽涉複雜、家族龐大、子女長期旅居國外等等狀況皆會讓程序沒辦法順利完成,這時候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便非常重要了。
- 再則,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 將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孫子女列出,製作一份繼承人分布的樹枝圖或表格(也可稱為親屬系統表)。
- 而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債務喔,如果要辦理拋棄繼承,除了配偶外,也要記得依照拋棄繼承順位,通知全部繼承人。
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須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若不知道該地法院為何,請參考「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不管是親自送件、請別人代送或是用寄的都可以,因為遞送書狀皆不需本人親自為之,可以請任何人代送,也不需要寫委託書。 如果要用郵寄的,可以去郵局開1000元的匯票,抬頭就寫法院名稱,譬如「板橋地方法院」,看你是要寄給哪個法院就寫該法院名稱。
拋棄繼承: 不想取得遺產,「拋棄繼承」、「分割繼承」該怎麼選?
「爸爸在外經商失敗,欠了一大把債務,如今家人都連絡不上他,討債電話又不斷地打來,我到底該怎麼辦?」哲旻(化名)無奈地想,現在賺的薪水只能勉強過自己的生活,很難再有餘力償還父親的欠債,他要怎麼擺脫這個爛攤子?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馬傲秋說,「父債子還」並無法律成文規定,僅是傳統習俗上的認知。 這個原因是法律用語將他們集合成專有名詞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並沒有特別對這個詞有解釋,但是有說明什麼叫直系血親,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是怎麼說的。 首先需要帶大家破解的迷思是:在法律上並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會當然擁有繼承權!
因此根據現行民法繼承篇對於繼承人順位的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仍然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但要特別注意的事情是配偶不在繼承順位表的規範裡面,所以不論今天是哪一個遺產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配偶都會是當然繼承人。 不過,現行法規其實已經有進行過修法,現在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已經不再採所謂的概括繼承,而是改成「全面限定繼承」,只要是繼承都只要以繼承下來的正資產去處理債務即可,其餘多出來的負債就能不用去負責,因此就不會有拋棄繼承後大量債務變成去影響其他繼承人的問題。 由於多數國家採取的方式為: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概括地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之權利與義務,故理論上,要拋棄繼承的前提是先取得繼承人資格,並於繼承開始後,自願地拋棄其取得之繼承權。 原則上,繼承人繼承遺產,關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是負有限的清償責任,講白了,就是賠完遺產就沒責任了。
我外公生前因為經商失敗,留有大筆債務,現在他過世了,父親一個禮拜後也因病過世,我是不是就必須繼承這些債務、遺產? 我該如何做才能夠不用背負這些債務,這些債務我一輩子也還不完…。 備註: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本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 1.繼承發生時,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有多久?
拋棄繼承: 遺產分割
今年1月,張爸爸過世,名下留有板橋一間市價千萬房子,以及300多萬現金存款,四個小孩連絡討論後,為讓媽媽頤養天年,毫無顧慮,決定一起向法院遞狀拋棄繼承權,把現金和房子全部留給媽媽。 ★例如:未依照規定陳報法院,償還A債權人的債務,B債權人得知後要求賠償,後續可能有無數不確定真實性的債務出現。 所以,大家耳熟能詳的強制險、勞保死亡給付到底是不是遺產呢?
由於拋棄繼承的效果是拋棄掉繼承的權利,也就是父親的遺產完全跟你無關,財產與負債一起拋棄,所以,調查父親遺留多少財產與債務是當務之急。 由我們前面的說明可以知道,依照我國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拋棄繼承時效是在知悉死亡後3個月內拋棄。 如果超過了拋棄繼承時效才發現有大筆債務,則將以限定繼承處理,此時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既然有「限定繼承」,還需要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嗎? 如果確定負債大於財產,那麼就義無反顧的辦理拋棄繼承吧!
拋棄通知書收據,例如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的證明,或者以存證信函通知其他繼承人時,存證信函的回執。 3.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不會包括到叔侄、姑侄關係,例如叔叔死亡,侄子沒有繼承權。 所謂的限定繼承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