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無前項法律或捐助章程之規定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
地方自治團體。 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者,於清償債務後,其
賸餘財產應返還捐助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
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一、撤銷設立許可係因可歸責於捐助人之原因。 二、因捐助人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難以返還。 第二條第三項之財團法人於解散清算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公庫,不適用
前三項規定。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 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 之。 64條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 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64條: 第 三 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保險人對不可抗力事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過失之負損害賠償責任;被 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通知義務)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出於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 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 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 一定之行為。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 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 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 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64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合理使用僅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並不影響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為之,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之診所、團體為之,但申請學習駕駛證時已經體格檢查合格者,一年內免再檢查。 信評機構示警 壽險匯損風險升債信評級機構警告,台灣壽險業者持續擴大海外投資,今(2015)年4月底持有的外國資產占總資產比率升至… 團體年金 投保人數不到5千人金管會開放「團體年金險」,希望幫廣大勞工新增一種累積退休金方式。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 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 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出租人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出租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支付租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 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
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六、薪資支出非為定額,但依公司章程、股東會議決、合夥契約或其他約定有一定計算方法,而合於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應予認定。 三、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其他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 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64條: 系統公告
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 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 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 64條 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 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 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但裝修換置每件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者,得免查核領料換修之紀錄。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 至第六項規定。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 延利息年利一分。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要保人對於另定保 64條 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 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64條: 第 五 章 符合性聲明
﹝2﹞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2﹞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64條 64條 ﹝2﹞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但為整體運輸系統需要,必要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將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64條: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一、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十)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二)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及幻燈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十六、營利事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投資興建公共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者,應按興建公共建設之營建總成本,依約定營運期間計提折舊費用。 但該建設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短於營運期間者,得於營運期間內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 64條 一、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64條: 第二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1﹞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經認許之外國財團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財團法人有同一
之權利能力。 前項外國財團法人,其遵守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財團法人同。 一、查股份有限公司盈餘之分配,依照「公司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0條第1項規定,應經股東常會決議分配之,合先敘明。 職業駕照逾期審驗在1個月內,仍可辦理審驗;逾審1個月以上、1年以內者,將處罰 鍰新臺幣300元;逾期審驗超過1年以上者,註銷職業駕照,但可換發普通駕照,被註銷之職業駕 照未換領普通駕照前不得駕車。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
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64條
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64條: 保險法上告知義務(下):告知義務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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