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遺產稅介紹

然而,王先生還要留意「二代健保」的問題,政府機關規定只要單筆利息超過5,000元就會扣健保補充保費2%。 在定存不拆單的情況下,王先生每年大約要繳交補充保費8,280元;同時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也要併入利息所得計算,全年累計超過27萬就要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換句話說,當保戶繳交保費給保險公司之後,保險公司會將保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作為保險的成本,一部分則依據客戶的選擇及投資屬性進行投資,藉由投資標的的表現來累積帳戶現金價值。 因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給付可免遺產稅,稅捐機關為避免保護美意遭到濫用,在109年7月1日發布保險實質課稅8大態樣如下,將涉及相關特徵的保險給付納入遺產總額課稅。 行政院金管會與財政部曾為投資型保單究屬保險、還是投資意見紛歧,導致投資型保單市場受稅制干擾而有不確定風險,在財政部同意接受金管會的建議後,投資型保單只要不構成重病或高齡投保問題,不分保險或投資帳戶都未來均可視為是保險給付,享有免稅待遇。 除海外所得中財產交易所得可與當年度發生之其它海外所得中財產交易損失互抵扣之外,目前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產生的損失幾乎沒有扣抵的條件。

確實,如果不是因為國稅局視這位死亡人為大戶,透過資金流程,去查這位大戶過去兩年的資金流程,否則根本不知這位大戶,曾經大筆購買投資型保單。 I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民眾投保時都會填寫至少一名最想照顧的家人,又或是將配偶、子女一一列出,但無論填了多少人,都別忘記最後再加上「法定繼承人」。 實質課稅原則,主要為決定租稅課徵歸屬關係的基準原則,目的在防杜不當的租稅規避行為,常做為稅捐機關或法院調增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的依據。 官員說,之前曾查獲一起個案,一人在罹患肺癌重病時,向某保險公司以躉繳方式繳了3,000多萬元的保費,身故後,家人領回3,000多萬元的保險金。 不同的是情況4的被保人為子女、情況1的被保人為父母;因此當站在傳承財富的角度,又想擁有保單主控權的前提下,應該選擇情況1作為預留稅源的保單。

  • 這篇文章是幫助你有基礎的概念,如果你有財產傳承問題,建議諮詢你自己的會計師或財務顧問,你可以了解到更多實務面的作法。
  • 但是,目前台灣的遺產稅雖然已經降至 10-20%,遺產稅與贈與稅不在是台灣現行最重的稅負,而且遺產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也調高很多。
  • 資金流出如果與保險有關,國稅局便會從被繼承人生前投保的動機來判斷,如果從資金和被繼承人身體情況,判斷根本是為規避遺產稅時,國稅局就會採實質課稅精神,要求繼承家屬將一次繳的保費認定為遺產繳稅。
  • 保險不外乎有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和最低稅負制,一般人不容易被課到這些稅,除非是高資產人士的超大額保險。
  • 財稅官員指出,儘管未訂出適格比率,但躉繳(一次繳清保費)或是保費比保險給付還高的這類保單,稅捐機關會以實質課稅原則處理,只要認定是異常保單,就會課遺產稅。

資誠會計師許祺昌認為,一般買投資型保單的民眾,其保單投資帳戶的所得來自於境外,海外所得超過1百萬,且海外所得加上台灣所得超過6百萬才有適用最低稅負的必要。 現在投資型保單雖然失去所得稅的節稅效益,遺產稅部分也許還有機會,但目前仍未定案。 根據MoneySmart小編調查得知,其實被課稅的機率是越來越高的,並且財政部也明文規範業務員不可用「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避免誤導消費者視聽。 其實,只要不是高額保單,即使是因父母過世才被動繼承了投資型保單的小資也不必太驚慌,根據金管會統計,平均累計保費100萬元以下的有效契約為95%,如果按照年投資報酬率5%來估計,也只有5萬元的收益。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這5萬元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就算你努力存到100萬定期存款,以目前利率不到2%的公定價,利息也才1萬元,5+1=6萬元,距離27萬還差很遠,不會因此增加稅負成本。 由於投資型保單亦屬於保險商品,2010年前基本上不會有課稅的問題;然而,政府認為當中有為賺取獲利的投資行為,投資帳戶的獲利理應課徵所得稅,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新聞雲APP週週躺著抽

得到影視相關的奧斯卡獎,那是無上的光榮,那是榮耀,但是得到國稅局的奧斯卡獎,不但沒有獎勵還會破財傷心。 隱私權保護政策內容,包括「安心比」如何處理在您使用網路服務時蒐集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是指得以識別您的身分且未公開的資料,如姓名、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電話號碼等。 本隱私權保護政策不適用於「安心比」以外的相關連結網站,也不適用於非「安心比」所委託或參與管理的人員。

然而,對於投資型保險給付可不可以節稅,不但多數民眾搞不清楚,連銷售保單的保險業務員、銀行理財專員也是一知半解;因為業務員可能會為了推薦保險,過度強調節稅功能。 所以8大特徵並非稅務機關的唯一指標,還需綜合被繼承人投保行為、金額、繳費方式及經濟狀況等整體判斷。 因此申報遺產稅時,稅捐機關要求附上:要保書、契約書、保單條款、死亡理賠通知書(人壽保險給付)。 如果無法通過實質課稅這把尚方寶劍的檢視,保險金的理賠就必須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保險類

而當這一天來臨時,繼承遺產的人,在處理保單所產生的遺產稅時,如何處理到最完善,有許多事項需要注意。 公勝保經恆豐事業部體系總監徐斌修對此表示,在實務上,民眾最常忽略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指定受益人」,有些客戶會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給配偶、子女,依照順位及比例,將保險金分配給繼承人,這也是指定受益人的概念。 最後,要提醒的是,投資型保單雖具有資產移轉的功能,但業務員不能以此作為銷售保單的話術。

該金融遺產資料,已就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非受益人之保單價值全數列出,此處列示之保單均應列為被繼承人遺產。 對此,財政部解釋,之所以會做出這種認定,是因為現在投資型商品所擁有的避稅操作空間已經縮小,以保單適格比率區分是否徵免遺產稅,已經失去了當初為了防範逃稅的必要性。 賦稅署官員說,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來源分成「保額」以及「保單帳戶價值」二個部分,前者與一般保單相同,後者則追求投資利益,保戶必須盈虧自負。 前者與一般的保險給付相同,依法不必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後者被國稅局認定為投資行為,但包裝成保險形式。 實務上,大保額的「增額壽險/利率變動型的壽險和年金險/年金險/投資型保險」,稅務問題可能會很複雜。有申報遺產稅或是贈與稅需求時,要特別小心求教於專業人士或國稅局人員,避免踩雷。 保險不外乎有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和最低稅負制,一般人不容易被課到這些稅,除非是高資產人士的超大額保險。

最常被國稅局掛在嘴邊的,一個是所繳保費竟然高於保額,完全違反保險的意義;另外一個是重病的老先生,竟也可以購買巨額保單,明顯就是要規避遺產稅。 這種高齡、重病(帶病)投保的行為,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投保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課徵遺產稅,有規避稅捐的情況。 至於不是自己選擇標的,而是由專家代操作的類全委保單或附保證投資型保單,其發生的各項收益,也跟前面說的一樣,依「投資標的」是境內或境外,判斷是否要課徵所得稅與相關稅負。

站在節省保費的角度思考,若父母的身體狀況朗健時,可選擇情況2;反之則選擇情況3。 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規劃重點3、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

最近常被問到投保儲蓄險後死亡,還收到國稅局補繳遺產稅通知,還被罰款,為何會如此? 以近來新聞報導為例,台北市一位民眾的父親生前投保投資型儲蓄保單,並同時為被保險人,沒想到保費繳完,保單還沒開始領回時,父親便過世了。 之後家人就認為這是保險給付而沒有將這張保單納入遺產申報遺產稅,因而被國稅局開罰360萬元。 至於「最低比率規範」施行「前」已訂定的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因不適用「最低比例規範」,本質上便有所不同,須依個別契約的實質內容,判定其是否符合保險法第112條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等規定。 最主要的區別並非在於保單是傳統型或是投資型,而是保單是否有實質課稅原則所列舉的稽查重點樣態,讓國稅局認為保戶是以規避遺產稅為出發點來購買保單,而非真正想透過保險來達到保障的目的。

也就是說,受益人領到的死亡給付要是超過3,330萬元,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記得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項目,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要是有重病或帶病投保、躉繳保費、舉債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或密集投保、鉅額投保,保險給付低於(或等於)已繳保費等特徵,國稅局就會認定民眾有意透過保險避稅,屆時不僅保單價值會被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甚至可能背上一筆罰鍰。 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在不久人世之前,透過鉅額保單進行資產移轉,並藉以避稅,國稅局針對投保人壽保險設有「實質課稅原則」,審核保單投保動機。

過去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遇到這種情況,應同時課徵基本稅額及贈與稅,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本次函釋釐清不課基本稅額,但對於是否課徵贈與稅未明講,納稅人必又在實務上發生爭論。 因此,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可適用遺贈稅法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者,該人壽保險契約是以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 此外,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的狀況下,則保險給付金額有贈與稅的可能。 至於遺產稅部分,投資型保單未來可能以適格標準來作為遺產稅課徵標準。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所涉遺產稅之課徵

帶領球隊追平隊史最佳戰績的日本教練森保一近日確定繼續擔任國家隊教練,實質任期至下屆世界盃結束,另外,也將目標放眼「2030打進4強」。 買這類的保單好處在於,先拿的配息雖然要課稅,但是最後一次贖回可以當作資本利得,不用課稅,因此在年化報酬率上有不錯的表現。 缺點就是要一次拿出一筆錢、期間國際形勢變好的時候,也不能再加碼買進。 如果你是剛好存到一桶金的小資,需要在一段時間後才使用這筆錢(如:孩子高中之後的出國教育費),就會算是滿smart的選擇。 李姓婦人的作法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結果不但得補稅、還須付出罰鍰,金額高達500萬元! 李姓婦人不甘願提起訴訟,但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認為國稅局並無不當,判李姓婦人敗訴。

若是所得的來源是股利,例如上市櫃股票發配的股利,則需要計入要保人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可扣抵稅額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若爸爸當年度其他的贈與金額,合計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爸爸必須在30日內主動申報贈與稅,若未主動申報,經查獲將連補帶罰。 不過,財政部和金管會半年多來經過多次會商,對於合理的適格比率應訂在多少始終無法取得共識,金管會官員主張現行的適格比率已符合賦改會決議,不需要重訂新的適格比率;但對於高齡、高額或帶病投保等異常保單,可以個案認定方式處理。 不過,財政部指出,目前的遺產稅免稅額已經提高到一千兩百萬,稅率也降到百分之十,加上喪葬費用等支出,目前平均每一百人死亡,只有二點三六人會被課遺產稅,對保戶影響有限。 若想拿回這個保單主控全就是將保單要保人設定為父母(情況1.4),但由於這兩種情況都勢必會產生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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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5萬元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就算你努力存到100萬定期存款,以目前利率不到2%的公定價,利息也才1萬元,5+1=6萬元,距離27萬還差很遠,不會因此增加稅負成本。
  • 該民眾的子女主張,不知道被繼承人購買保險,甚至有些保險是在被保險人未成年時就投保,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尚未到期,根本不知要申報。
  •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是分離帳戶當中的投資所得,自然需要併入民眾過世時的遺產總額,依規課稅。
  • 2010年開始所購買的投資型保單會先區分所得是來自保險還是投資收益,再個別依法課稅。

除上述之保險項目外,被繼承人之長照保險、重大疾病及醫療保險,若保險公司係將死亡理賠金直接給受益人,則免列入遺產中課徵遺產稅。 七)項次7及項次8,均屬短期及鉅額投保,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之規定,應列入遺產總額中。 買保險為心愛的人留下經濟保障,作為愛的傳遞,這是許多人購買保險的動機。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遺產稅、贈與稅,國稅局超會抓!3分鐘看懂保險5大NG行為,小心節稅不成反被課重稅

另財政部99年7月26日函釋係闡明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之意義,均自上開法條公告後生效,並非自函釋作成後始生效。 購買保險時,保單上受益人欄位一定不能空白,記得填寫受益人名字或法定繼承人。 這樣做的話,當被保險人死亡,死亡給付給受益人時,傳統型保險和投資型保險的一般帳戶至少不會產生遺產稅,但投資型保險的分離帳戶可能還是會有稅務問題。

許多高資產人士規劃保單,除了人身保障之外,資產傳承也是重要目的,希望盡可能將財產完整傳承給家人。 但國稅局對於保單課徵遺產稅有許多細節規範,想藉此規劃的民眾更要注意。 【大紀元7月27日訊】(中廣新聞張雅惠報導)投資型保單課稅,指的是投資的獲利,以及「投資比重太高、保險比重太低」的死亡保險給付,也要課遺產稅。 財政部指出,遺產稅的部分,目前免稅額已經提高到一千兩百萬,稅率也降到百十,平均每一百人死亡,只有二點三六人會被課到遺產稅,對保戶影響相當有限。 吳士賢說,在目前的法令及時空背景下,保險規畫不應以節稅為訴求,但它仍是預留稅源的最好方法。 他解釋,依照遺產贈與稅的規範,當被繼承者離世後,需等到繼承人申報及繳納完相關稅賦以後,才能正式繼承遺產。

因為「定額給付」部分,本質上是以「被保險人之壽命」為其保險標的,故不須列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 遺贈新稅制日前通過,由單一稅率改為3級累進稅率,因此很多高資產族群會選擇躉繳投資型配息保單,一邊做為資產配置的工具,一邊期許其發揮節稅功能,替自己省下不少稅金。 但壽險業務員提醒,投資型保單要區分其所得來自保險還是投資收益,都會個別依法課稅,寄望「藏錢」的民眾要特別注意。 官員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其借款、價金或存款如果無法證明用途,國稅局也會比照死亡前兩年的贈與,全數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指出,如涉及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略高等八種情況,國稅局將按照個案情境去評估,回到「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列為遺產課稅。 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之所得課稅。

但是,隨著投資型保單的熱賣,並成為有錢人家新興的節稅工具之後,財政部已考慮要對這類保單進行課稅,前一陣子財政部還公開對媒體表示說「投資型保單不查稅等於國稅局怠惰」。 例如甲為一名炒作股票者,利用5個人頭來炒作股票,此時,5個炒股人頭的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在法律上不屬於甲所有,但在實質課稅原則之下,稅捐稽徵機關應將其歸屬為甲的所得。 舉例來說,凡是課稅標的在法律上的歸屬者,與課稅標的在經濟利益上所形成的實質享受者不同時,應以後者決定其租稅法律關係。 二筆保單每年須繳納保費300萬元,惟甲君在97年因病去世,身故時年僅四十餘歲,已繳納二年保費共600萬元。 財稅官員表示,目前的適格比率最高為101%,也就是每100元的保額中,有99元是投資、1元是保險(99+1/99)。

遂於2009年11月6日發布解釋函令,針對2010年1月1日後所訂立的投資型保單契約,對於投資帳戶的收益及孳息計入「要保人的所得」課徵所得稅,對於課稅前已經成立的投資型保單,「不溯及既往」,不適用新的課稅原則及內容。 因為具有投資性質的人壽保險,是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並不是在獲取生活保障,且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額多寡與投資結果相關,與保險「以較少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的目的不盡相同。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因此,投資型保險即使以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仍可能會被國稅局認為不符合免徵遺產稅的立法意旨。 依照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給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不須計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 其中,「一般帳戶」沒有所得稅與遺產稅的問題,但「分離帳戶」代表要保人進入投資市場累積的成果。

有些時候意外來得措手不及,很可能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因故同時去世,又或是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離開,這時候如果受益人欄位沒有填寫「法定繼承人」,這筆保單就是「無指定受益人」的保單,會變成遺產納入課稅範圍。 過去遺產稅在高達 50% 的時候,大家都十分重視遺產稅繳納的問題。 但是,目前台灣的遺產稅雖然已經降至 10-20%,遺產稅與贈與稅不在是台灣現行最重的稅負,而且遺產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也調高很多。 然而,大家仍然談稅色變,積極尋找能節稅遺產稅的方法,其中保單便是最被普遍採用的工具之一。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最低比率規範」只是為了維持投資型保險最低的保險保障比重而訂。 換句話說,該項規範,是為使「投資型保險」,保有相當程度「人壽保險」的性質,而不致成為百分之百的投資理財契約。

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的資產,若死亡前2年將保單變更要保人給上述7類特定親友,也會被認為是財產贈與,要小心也會惹上遺產稅麻煩。 針對這些對象的贈與行為,即使贈與時不需要計入贈與總額或是免稅,但只要被繼承人在贈與後的2年內死亡,死後這些財產仍需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依照條文規定,只要父母在生前投保壽險,並把受益人填寫為自己的小孩及配偶,如此一來保單價值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可以達成無痛移轉目的。

財政部在2009年解釋指出,2010年1月1日後投保的投資型保單,其分離帳戶的收益與孳息則會被課徵所得稅。 遺贈稅法規定,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被繼承人,而且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單,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總額。 因此,要保人、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的保單,該張保單價值需被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保單具有人身保障功能,因此在課稅上有免稅優惠,但相對地,民眾想要透過保單節稅、傳承資產,也需注意不少眉角,規劃保單會涉及的稅務問題,包含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及最低負稅制,以下整理常見的8種課稅情況,規劃時務必注意。 投資型保單的投資獲利是要歸為投資所得,還是保險給付,牽涉到是否課稅的問題。 由於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標的主要為國內外基金,其中,國外基金的獲利因為屬於境外所得,目前尚不需課稅。

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保險費繳納狀況,也會影響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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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強調,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往往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投保的保險皆無須計入遺產總額,導致未將此類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 為了避免被罰,子女在繼承發生時,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保險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可於申報前向國稅局詢問,服務人員會輔導民眾正確申報,或先行將保單揭露於遺產稅申報書,由稽徵機關衡酌個案具體情況綜合判斷,以免因為未列入申報遭補稅處罰。 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生效的保單,非新法適用範圍,若有給付不用繳納所得稅。 於2010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的保險契約,投資帳戶獲利部分應課稅,惟如同個人銀行帳戶,領取時不計入所得稅,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而是透過保險公司所開立的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供要保人據以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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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