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 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者,不在此限。 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得視保險事業發展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獨立經營。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第六章 資產負債資本之查核 第二節 負債及資本額
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二、營利事業基於營業需要,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由員工自行就食,以代替供應伙食,在前款第一目規定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三、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不及二年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應列為資本支出,逐年提列折舊。
- 二、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 每月許可量達五千公噸以上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
- ﹝2﹞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勞工保險證號 0 5 0 0 0 0 0 0 A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 全民健保投保單位代號 1 2 6 8 6 8 6 8 6 …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3﹞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2﹞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2﹞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1﹞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2﹞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2﹞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節 保險利益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債之投資與依本條以該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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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第五章 費用類之查核 第一節 通 則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當您接獲帳單時,請您與所留存之簽帳單核對,若對當期之帳款有疑義時,請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檢具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本行,或請本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聯。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取消訂房:如須取消訂房,請於旅館規定期限內完成,並取得註銷代碼(Cancellation Code),未取得註銷代碼者,可能仍須繳納一日住宿費用。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一○)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八)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
二、資金經公司法之主管機關認許者,該分公司支付國外總公司之資金利息,准予認定。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2﹞前項之費用或損失,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而係虛列費用或損失逃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處罰。 ﹝1﹞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第五十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八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第四節 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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