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第七版)詳解

(F)本法条文,除第二十五条(A)项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索赔申诉时,也适用于反诉;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诉的答辩。 2、本文档付费后,不意味着付费购买了版权,只能用于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如:【转卖】进行直接盈利和【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 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1978年4月从新疆军区某部退役。 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以交付仲裁或只有根据非本法规定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商事法律中关于商事登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规定,涉及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本书内容新颖,反映了当代法律精神和最新动态,体现理论性、科学性与实践性的统一,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作教材,也适合法律及司法界人士使用。 第十一条第(3)和第(4)款、第13条第(3)款、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第(2)款所指的职责应由……(实施本示范法的每个国家具体指明履行这些职责的一个法院或一个以上的法院或其他有权力的机构)履行。

其实书写得很不错,但各法自身的更新有些跟不上时代,而相关研究人员也像活在童话世界里。 (2)如已向本条第(1)款(A)项(f)目所指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中止裁决,被请求承认或执行的法院如认为适当,可以暂停作出决定,而且如经要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当事一方提出申请,还可以命令当事他方提供适当的。 (1)除当事各方有任何相反协议外,仲裁庭应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以便提出证据或进行口头辩论,或者是否应以文件和其他材料为基础进行仲裁程序。

商事法(第七版): 内容简介

因此,公司法虽有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却被流于形式。 为了有效地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必须从注意外部监督转到注意内部监督,充分挖掘、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 一是要强调选配具有专业技能的懂经营、财务会计、法律的人,经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 二是应强化监督手段,包括赋予监事会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以使对董事、经理的财务监督成为可能。 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也不可能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邓峰、许德峰、李建伟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四)理解适用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 23.李建伟:《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钟凯:《公司法实施中的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商事法(第七版): 商事法(第七版)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2

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 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有限公司两种公司。 但是,这两种公司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 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书从商事法的基本原则与理论、商事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方面,对商事法学进行了全面阐述,同时对当代商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作了介绍。 本书单原载于法律出版社,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所提供,内容上分为基础理论、公司法与经济学、比较法、专题研究、案例与实务指导等方面,每年予以更新。 尽管如此,本书单(截止2019年1月)定有遗漏或偏颇之处,还请同仁谅解并不吝指正。

为了体现这些最新的立法动态,修订过程中对相应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同时对部分章节的文字作了必要的修改。 1995年 6月 30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定。 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商事法(第七版)

进一步充实股东大会召集、举行和作出决议的规则,包括股东出席会议法定多数的规则和多种表决方式的规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将是引人注意的。 尤其是商法和民法、经济法的关系,更加引人注意。 第七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第五十三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商事法(第七版):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管…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启动了本教科书第七版的修订工作。 新版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并且为了在体例上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删去“国家刑事赔偿制度”一章与“附论: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一编。 譬如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批公司设立无效的案件,但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设立无效作出规定。 二是公司法多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但国务院一直未作出规定。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 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

  • 除非其中另有规定,这种协议或确定应适用于当事一方的任何书面陈述、仲裁庭的任何开庭、任何裁决、决定或其他信件。
  • 第十一条第(3)和第(4)款、第13条第(3)款、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第(2)款所指的职责应由……(实施本示范法的每个国家具体指明履行这些职责的一个法院或一个以上的法院或其他有权力的机构)履行。
  •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2)根据和解的条件作出的裁决应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并应说明它是一项裁决。
  •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 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事法(第七版)

(3)分论部分删除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法两章的内容,同时增加企业法的内容,主要介绍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主要是调整两个模块:(1)删除教材中的“知识链接”。 这部分内容针对性不强,信息量也有限,删除后,必要的知识点可以由授课老师补充或者学生课后查阅资料。 (2)在保留“案例研讨”的基础上,增加“课后训练”模块,以强化知识的应用,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作了修改,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就《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法律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 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运营的核心,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最重要的目标。
  • 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
  • 在内容上,重视并反映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提炼出商法一般性规则。
  •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第五十三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现在,董事、监事的提名不规范,有政府部门提名的,也有在换届时由董事会提名的。 前者,是政企不分在新形势下的表现;后者,等于自己提名自己为董事候选人。 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的提名权属于股东。 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部门。 因此,将两者分别把握的主张已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 当然,我国商法也和其他国家的商法发展趋势一样,渗透着公法的因素。

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

如未达成这种协议,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要照顾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方便。 (2)如未达成这种协议,仲裁庭可以在本法的规定的限制下,按照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 授予仲裁庭的权力包括确定任何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实质性和重要性的权力。 (2)有关仲裁庭无权管辖的抗辩不得在提出答辩书之后提出。 当事一方已指定或参与指定仲裁员的事实,不得阻止该当事一方提出这种抗辩。 有关仲裁庭超越其权力范围的抗辩,应在仲裁程序过程中提出越权的事情后立即提出。

商事法(第七版)

为了使企业实现其权利,必须确保企业的经营决策自由。 1、它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人们基于营利目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商法之所以能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有商事关系的存在。 无疑,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具有共性,它们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关系。 但是,商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它的特性,即营利性。 所谓营利性,是指谋求超出投资的利益,并将其依法分配于投资者。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件。 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

在仲裁程序进行前或进行期间内,当事一方请求法院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和法院准予采取这种措施,均与仲裁协议不相抵触。 (1)向法院提起仲裁协议标的诉讼时,如当事一方在其不迟于其就争议实质提出第一次申述的时候要求仲裁,法院应让当事各方付诸仲裁,除非法院发现仲裁协议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 协议如载于当事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诉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 在合同中提出参照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如果该合同是书面的而且这种参照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同的一部分的话。 本教科书第六版出版于2016年1月,5年多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修改了《宪法》,制定了《监察法》,创建了新的监察制度。

商事法(第七版)

就世界范围而言,商法的编纂体制有两种:一是采用“民商分立”的体制,即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立商法典,使民法典与商法典各自独立存在。 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均采此制。 一是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即民事、商事统一立法,有关商事的规定,或编入民法典,或以单行法颁行之,如瑞士、荷兰等国均采此制。 立法的实践已表明,我国在商法编纂方面,也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 我国已有民法通则(应被视为现行的民事基本法),并已制定了合同法,将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2)只有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引起正当的怀疑的情况或他不具备当事各方商定的资格时,才可以对仲裁员提出异议。 当事一方只有根据作出指定之后才得知的理由才可以对他所指定的或他参加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 (2)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指定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的程序达成协议,但须服从本条第(4)和第(5)款的规定。 (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在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以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一个期货交易的法规,它无疑是至今规范层次最高的法律规则,为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的管理提供了法的依据。 但是,期货交易是一种商事交易,需要通过商事行为法的完善解决。 因此,应将已有的期货交易法草案加以完善,加快其立法步伐。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