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規定不可不看攻略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在胡志明市,我們與越南會計師一起為包括日本公司在內的外資企業提供房地產、會計、稅務、審計和一站式服務。 進一步言,即便法院承認「以半小時計算加班時數」之作法,雇主針對未滿半小時之加班時數,是否即可以一律不予認定(即採無條件捨去法)?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84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 阿德在受檢時表示,都有按照加班時數發加班費給這位行政人員,卻仍被新北市勞動檢查員認定有「加班費發給不足」的情形。
  •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加班規定: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而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加班必要者,得命令勞工加班。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該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加班時間,雇主應於事後給勞工補休。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簡言之,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既要給予加班費,亦要給予補休。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加班規定

換言之,倘若勞工於下班時間屆至後,是為要完成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而持續滯留辦公室,而非如上開判決之個案情形,是為整理私人物品或進行其他私人事務,即便逾時滯留時間不足30分鐘,該時段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加班。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每日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加班總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亦有法文明定。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加班規定: 加班費怎麼算?加班費時薪多少?一張圖表教你解決 6 大常見問題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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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規定: 越南加班費規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加班規定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計算之。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大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得自由約定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單位,並據此核發加班費;少數法院見解則認為:加班時數應依勞工逾時工作時數核實認定,即便未滿半小時者,也應列入加班時數。 故理論上雇主若能按照實際加班工時、計算到分鐘來計給加班費,應能將風險降到最低。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 換言之,倘若勞工於下班時間屆至後,是為要完成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而持續滯留辦公室,而非如上開判決之個案情形,是為整理私人物品或進行其他私人事務,即便逾時滯留時間不足30分鐘,該時段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加班。
  •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0,000 元。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有法律問體也可以使用免費法律諮詢。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如果是希望勞工在國定假日回公司上班,必須要徵得勞工同意,或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而勞工延長的工作時數如果要換算成工資,就是所謂的加班費(加班費英文:Overtime或Overtime Pay都行)。 根據過去的案例,大多數法院的不會直接認為此為違法,反而是會進一步確認員工在這 30 分鐘之內的休息狀況!

加班規定

有些公司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裡,會規定勞工想要加班,必須經過雇主的同意、審核,提出加班申請書以後才可以加班。 加班未 滿 8 小時, 仍須給一日工資,另再加一天補休。 根據《勞基法》規定,7天之中勞工應有2天為休息,其中1天為「例假」,令1天為「休息日」,因此如果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將違反一例一休規定。 另外,民間企業如果是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不過會以「一日換一日」的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安排成連假,需要特別注意。 儘管如此,本文認為此判決所指涉之情形不可一概而論,而仍須視個案判斷。

我聽說過不少加班的故事,像是員工為了趕快上手新工作,每天7點就去公司報到,自願開始讀資料、報表;也聽過員工看著同事沒走、主管沒走,到了下班時間也基於壓力不敢離去。 加班換補休,應由勞資雙方合意才可以進行,所謂合意,包含同意補休及補休日的選擇,倘雇主不同意勞工選擇之補休期日,則仍不得補休。 每次加班前皆要取得,而是事先「概括性」同意即可,簡單說,勞動契約締結時取得同意即可,此後勞工即有服從雇主命令加班之義務。 平日加班第3、4個小時(第11、12小時)開始的加班費,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2/3(1.67倍)計算,等於每小時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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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