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指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应收取之营业税额(销售额乘以税率)。 所定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 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進項發票可以延至下期申報,但如果下期仍未申報,應該於申報扣抵當期寫明之前未申報的理由。 進項稅額,簡單來說就是公司購買營業所需物品及勞務時,所付出的營業稅,而進項稅額扣抵就是為了避免公司重覆繳交營業稅,將購買特定營業所需物品時所付出的營業稅折抵掉。 (五)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銷貨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其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按該項認定之銷貨總額,處以百分之五罰鍰;其經查明確屬匿報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但營利事業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條件者,免予處罰。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十一、煤礦主坑卸道風坑之掘進費(包括坑木、鐵軌)列為資本支出者,應按其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屬向法院及其他機關(構)買受其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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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 前項機動調整之貨物種類、調整幅度、實施期間與實際開始及停止日期,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補繳營業稅。 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
- 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三、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其他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
- 营业人销售的货物或劳务按照规定适用零税率的,应该申请以每月为一期,在次月的15日之前按照前项的规定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该缴纳或者溢付的营业税税额;但是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由行政院定之。
在同一年度承包二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者,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依本準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辦理。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適用本法第七條零稅率規定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其零稅率銷售額依本法第十條所定徵收率計算之金額。
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類推適用第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五)對合於第四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九、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但轉讓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依前四項規定,所分攤之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
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二)就採掘或出售產品之收入總額,依規定遞耗資產耗竭率,按年提列之。 但每年度提列之耗竭額,不得超過該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前之收益額百分之五十;其累計額,並不得超過該資產之成本;生產石油及天然氣者,每年得就當年度出售產量收入總額,依規定耗竭率提列,至該項資產生產枯竭時止。
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 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
2011年1月修正第7条以统一保税区之营业人适用零税率之规定,修正第36条增订购买台湾地区境外劳务之单笔给付额在一定限额以下者,劳务买受人免缴纳营业税,并授权由“财政部”公告免税之限额。 增订第42条之1明定主管稽征机关对于营业人申报营业税案件之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等。 2011年11月增订“营业税法”第36条之1明定各公私立各级学校、教育或研究机关进口用于教育、研究或实验之必需品,劳务买受人免课征营业税。 2014年1月修正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明定有陪侍服务之茶室、咖啡厅、酒吧等之营业税税率为25%,以使有陪侍服务者适用之营业税税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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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每年提列之耗竭額,以不超過該項遞耗資產當年度未減除耗竭前之收益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十二、營利事業選擇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五、裝修費或重大檢查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同時除列前次重大檢查成本之剩餘帳面金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四、上期係未申報單位,其固定資產之估價,已使用年限或耐用年數,得照其申報表件之審核認定之;如有必要,得通知提供有關之估價證明文件。
2.21所示查定计算营业税税额的典当业以及其他查定计算营业税额的营业人,由主管稽征机关查定销售额和税额,定期填发缴款书通知缴纳。 其中,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典当业及依第23条规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之承销人等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主管稽征机关查定其销售额及税额,每3个月填发缴款书通知缴纳一次。 特种饮食营业之营业人,由主管稽征机关查定其销售额及税额,每月填发缴款书通知缴纳一次。 规定申报的营业人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营业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15日内填具当期营业税的申报和缴款书,连同统一发票的明细表以及有关退抵税款的文件申报主管稽征机关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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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 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 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十)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四)購買物料零件自行裝修換置者,除應有外來之憑證外,並應依領料換修之紀錄予以核實認定。 五、煤礦業主坑、卸道及使用年限與主坑相同之風坑,其掘進費(包括坑木)列為資本支出,其餘支坑之掘進費及主支坑之改修費(均包括坑木)得以費用列支,但支坑作為主坑使用者,應列作資本支出。
十四、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分別歸屬原支出科目或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得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項目列支。 營利事業在國際市場為推廣其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指定辦理商標業務之專責機關請准註冊之商標或服務標章所需之費用,應予核實認定。 三、供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不及二年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
- (七)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根。
- 为解决多阶段按营业总额课税重复课税及税上加税、税率结构复杂、外销税款无法退清等问题,维持租税中立性,台湾地区参考其他实施加值型营业税国家作法,于1985年修正公布现行“营业税法”并于1986年4月实施了现行的“新制营业税”。
-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 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 (八)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
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x徵收率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营业人申报的下列溢付税额,应当由主管稽征机关查明后退还:(1)因为销售规定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或劳务而溢付的营业税;(2)因为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的营业税;(3)因为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申请注销登记的,其溢付的营业税。 营业人的总机构和其他固定的营业场所设在台湾地区以内各地区的,应当分别向主管的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该缴纳或者溢付的营业税税额。 按照增值额计算税额的营业人,可以向“财政部”申请核准,就总机构及所有其他固定营业场所销售之货物或劳务,由总机构合并向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营业税法”第5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营业税法”规定的税款、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利息及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时依法应征而尚未开征或在纳税期限届满前应纳之税款,均应较普通债权优先受偿。 主管稽征机关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发出停止营业的处分时,应当确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非加值型营业税以销售额乘以上述税率计算营业税额,其中兼营非专属本业之销售额部分,可以申请依照“一般税额计算”方式计算营业税额,但经核准后3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另外,依“营业税法”第25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税额的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并依规定申报者,主管稽征机关应按其进项税额10%,在查定税额内扣减。 零税率是指销售货物或劳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率为零,由于销项税额为零,如有溢付税额,得在退税限额内由主管稽征机关查明后退还。 依据“营业税法”第7条,下列货物或劳务的营业税税率为零:(1)外销货物;(2)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台湾地区境内提供而在台湾地区境外使用之劳务;(3)依法设立之免税商店销售与过境或出境旅客之货物;(4)销售予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5)国际间之运输。 台湾地区“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列举了31项在销售阶段免征营业税的货物或劳务,例如,出售的土地、医院提供的医疗劳务等。 当销售免税货物予买受人时,并无法从买受人收取销项税额,同时这些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扣抵或退还。
三、前二款投資收益,如屬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者,其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使用之前三個年度資料中,如有營利事業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情事,得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 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註銷登記時,該固定營業場所溢付之營業稅,由總機構留抵應納營業稅。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申請改以每月或每二月為一期申報者,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外,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稅籍登記事項、申請稅籍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之程序、應檢附之書件與撤銷或廢止登記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