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範例8大優勢

裁判類別:請於裁判類別中點選欲查詢之類別(通常為刑事、民事或行政)。 判決字號:若已知判決字號,請輸入欲查詢之判決字號。 每個案件會依照它的類型被歸類為不同的訴訟事件,例如「給付票款事件」、「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確認離婚無效事件」等等。 此外,如果判決有經過言詞辯論,還必須記載言詞辯論終結的日期。 刑事訴訟法於2020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但部分新修正的條文要等到2020年7月15日才會生效,本文(寫作時間2020年1月)引用刑事訴訟法的部分,若未特別註明則以新修正的條文為主。

法律諮詢家有上百位熱心的律師,免費為法院判決書提供建議與諮詢,還可以看到法院判決書的案件怎麼解決,法律保障你的權益,讓專業為你做到最好。 I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 的確很難找,網站上有分判解函釋、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公告等幾 大類,首先你必須辨別你的判別書是歸在哪一類檔案中。 所謂「主文」就是法院最後所下的結論,所以主文幾乎可說是整個判決最重要的部分!

判決書範例: 民事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狀

除了當事人收到的判決書正本外,網路公開的判決書也不會記載當事人地址,如果真的有需要也只是概略性的記載,例如臺北市○○區○○路○○段○○號。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公證 費用標準表 常用書狀範例 民間公證人名簿 登記(二辦) 登記業務簡介 登記流程圖 … 法院 遠距訊問 書狀範例 司法院書狀範例 常用書狀範例 律師登錄須知 匯款款項注意事項 … 下列文件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被視為有關法律的詳盡及具權威性的版本。 雖然文件的內容已力求準確,但請參閱有關法例的最新版本。

依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除了有罪判決之外,其他像是無罪判決、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及管轄錯誤判決,這四種判決書都可以只記載主文與理由,不用記載事實;但有罪的判決書上除了主文與理由外,還必須記載犯罪事實,畢竟「有罪」的認定,會對被告造成很大影響,法院一定要好好說明。 壹、一般刑事判決書之簡化一、概說依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事實與理由;第三百十條規定有罪判決書之理由, 應 … 智慧財產 訴訟 司法會計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 政風專區 線上起訴 轉任法官業務 提審新制 … ※ 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當事人向法院陳述,使用司法狀紙之大小規格及格式,請參考本院105年11月23 … 不過在特殊情形下,例如涉及兒童少年、性侵害案件等,仍會遮蔽姓名或直接不公開判決。 每個判決書都應記載當事人的姓名,才能特定主體身分,所以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裁判書(包括裁定跟判決)」必須記載受裁判人的姓名、性別、住居所等;如果是「判決書」(不包含裁定),還要特別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的姓名。

判決書範例: 民事聲請補發裁判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狀

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的方向和細節可參考司法院(2019),《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邁入人權實踐之新里程碑—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兩公約之修正條文新聞稿》,以及其附件的條文對照表。 跟民事判決書一樣,刑事判決書也必須記載教示條款,提醒當事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按照規定提起上訴。 至於網路上公開的刑事判決書涉及當事人基本資料時,跟民事判決書一樣,從2010年11月起,原則上必須公開當事人的姓名,但不公開當事人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等可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

判決書範例

法院認定事實的方式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自由心證」,雖然說是自由心證,但這可不是說法院可以隨便認定、判決,法院必須針對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主張、抗辯或證據,一一提出自己採信或不採信的理由。 這部分會記載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聲明、主張或抗辯,主要是為了幫助當事人及當事人以外的人瞭解案件背景和主要的事實,也是讓法官再次確認自己是否已經充分了解全案的事實。 刑事判決書應記載的內容雖然也能在刑事訴訟法內找到相關規定,但並不像民事訴訟法有一條這麼詳盡的規定,反而是散落在不同條文中,不過刑事判決書的格式大致上都跟民事判決書相同。 法院名稱:若欲查詢智慧財產法院之裁判書,請將法院名稱從下拉式選單拉至「智慧財產法院」。

判決書範例: 法院判決書 – 法律諮詢家

法官最後說,全案若進入法院調查證據程序,會逐一調查是否有霸凌事件,也可能傳喚主播群到庭作證,屆時判決結果會揭露在判決書,進而吸引民眾關注,因此,請T台訴訟代理人詢問公司是否先行調解程序。 I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為了讓當事人知道自己是否還有上訴機會,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在判決書中還必須記載「教示條款」,也就是告訴當事人要如何上訴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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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不會就使用該等文件而導致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裁判包括裁定跟判決,因此裁判書也是包括裁定與判決書。 關於裁定和判決各是什麼、有什麼不同,可以參閱:楊舒婷(2020),《什麼是裁定?什麼是判決?什麼是判例?》。 II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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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