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欣賞和感動,若沒有各自性格的差異,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 然而生活平淡,相輔相成,享受婚姻的快樂與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課。 下一段常見的寫法有兩種,一種是先羅列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和法院採納情況,再寫明法院的認定事實。 另一種為簡單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寫明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再統一列舉在案證據情況。
近10年來,法院判決已經日漸通俗化了,一般受過國民教育的民眾,仔細看完整份判決書後,應該可以理解法官的判決理由。 但要完全瞭解其內容,還是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才不會不慎損及權益喔(尤其是不服判決想上訴的時候)。 因此如果是在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的情況,就是指檢察官已經起訴,因此告訴人可以寫書狀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簡易判決執行通知(就是執行通知)是指判決結果確定後,會告訴你應到案日期(如果是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案件,通常會附上易科罰金申請書或易服社會勞動的說明單)的書類。
在這段內容中可以快速的查找到程序上中較重要的時間點以及歷次的案件案號,在高等法院的判決中,這段程序過程的內容就會比較長,尤其是上過三審又被發回的案件。 除了司法院系統之外,尚有Lawsnote、法源法律網等網站,也是不錯,不過這些網站的資料也是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去抓,不過有整合了刑事案件的「起訴書」,便利性滿好的。 不過這兩個網站需要付費才能享有完整功能,倒是不建議民眾因此付費,用司法院的網頁查詢就夠了。 但是,他媽媽還在直播間說你涉嫌重婚罪,引導網友對你進行犯罪攻擊,像是婚內出軌的人是你不是他。 只是管轄的法院仍是地方法院(與通常訴訟程序2審會上訴到高等法院不同),並且改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上訴案件。 但事實上,有些罪證相當明確的刑事案件如果仍然照著通常審理程序進行,難免會有點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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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判決書亦是司法權行使一環,社會大眾有權知道國家權力行使的情形,判決書的記載須具備特定當事人的資料,全然隱藏被告的姓名,仍不適宜。 一般來說,如果涉犯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官就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通常審理程序」審理案件。 也就是當事人要在法庭裡照著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走(如證據調查、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最後由法官判決有罪或無罪。 訴訟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是不一樣的,在民事訴訟中,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原告,且不限於自然人或法人,只是記載的方式會不太一樣。 而在刑事訴訟中,除了自訴案件外,一般案件皆是以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作為公訴人,類似於民事訴訟中原告的地位,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以起訴書的形式,起訴到地方法院。 法院判決書依法須公開(除了家事、妨害性自主、部分親屬間涉訟案件外),所以大部分案件的判決,可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查到。
對於比較陌生的案件,我通常會找大概約15~30篇的判決(數量見仁見智),研究判決的主文是什麼,通常原告會怎麼請求(例如車禍案件,就是看被害人請求的費用有哪些,金額是多少,有沒有包括看護費用等等。)看完之後,就能對類似的案件產生一個概括性的瞭解。 至於其他網站,例如什麼「104法律網」、「LawsQ」就不要去用了,資訊不完整、格式很亂,而且內容插很多廣告,其實只是撈司法院資料出來賺廣告費用的,不建議。 因此,你其實可以從判決名稱中的「字別」(也就是「字」前面寫什麼)去判斷這個案件是哪一種類型。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48號民事判決」就是與醫療相關的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則是與勞工相關的案件。 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想查詢的判決屬於「簡易案件」,則必須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簡易案件查詢」項目底下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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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的是,事實及證據的主張決定了法律的適用,而其中「舉證責任」對於判決的結果又是其決定勝敗的核心。 而在「確認訴訟」是在確認法律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其中所常見的就是「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或「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之訴」等。 至於「形成訴訟」則是請法院以判決變動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例如「請求離婚之訴」、「請求解除契約之訴」等。
在「易刑」的部分,則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及易服勞役三種。 如欲索取此網站內沒有收載的判案書,請以書面方式臚列索取有關判案書的理由,直接向有關的法庭登記處提出申請。 這部分是法院落款蓋章,承辦法官(及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法官助理等署名,以及載明判決日期,加蓋與原本核對無異的印戳。 比如類似法律規定、習慣、法律原則、立法目的,最高法指導案例、審判業務規範性檔案,公理、情理、經驗法則、交易慣例、民間規約、職業倫理等等。 訴訟主體資訊下面是陳述案件案由、立案、適用程式、開庭情況等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表明案件已經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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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由於簡易判決仍然是屬於刑事訴訟程序,因此如果今天是「過失傷害簡易判決」這樣的搜尋方式比較沒有疑問。 但有些讀者會搜尋簡易庭漏水判決(簡易庭漏水?),這邊我們就要稍微提一下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差別。 在這種時候,你可以先選取「類別」中的民事案件,藉此排除家庭暴力中與刑事相關的部分判決;「裁判案由」輸入損害賠償,將範圍限定為賠償相關判決;「裁判主文」中輸入「應給付」,將範圍限定成有判賠的判決;最後在「全文內容」中輸入家庭暴力,將範圍限定成有出現家庭暴力字眼的判決。 如果想要查詢北部、南部或特定縣市的判決,再於左側欄位中選取法院即可(下圖2)。
- 在「易刑」的部分,則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及易服勞役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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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重要的是,這些優秀的學子,因為接受淡江大學的AI養成教育,以及AIGO競賽的實戰洗禮,已成為兼具前瞻思維、產業視野以及AI專業的種子人才,也是台灣迎接全球AI狂潮的新世代生力軍。
- 〉為例,我們整理了從法源搜尋: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全文內容「如易科罰金」+期間「105至今」的數據,去了解關於逃漏稅的案件相關法院判決。
- 司改國是會議即將進入尾聲,讓我們帶領大家回歸司法改革的基礎,在國是會議的眾多議題之外,來談一談人民接觸、親近司法最簡便、直接的途徑─「判決書」。
而不少關於司法判決才會用到的詞語,若能少用,其實可以用更白語的字詞,例如「矧、失所附麗、尚難謂非無疑、應屬非虛、揆諸、伊、綦詳…」等等,對一般人來說就會一時無法理解。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台灣和南韓曾同為亞洲四小龍,如今經濟發展卻似乎不如韓國,有網友就指出,原先台灣起步其實不輸南韓,但後來在文化產業、重工業等方面均被甩在後頭,令他好奇問原因為何。 該貼文引起兩派網友激戰,有人認為台灣確實比不過南韓,也有人認為台灣仍在許多方面優於南韓。
社會上的故事千奇百怪,很多案件如果不是親身接觸過,根本無法單依常理理解,就算是通過國家考試的律師也一樣。 ,倘若合作夥伴的名稱頻繁地出現在數個支付命令的裁判書中,那麼可能要稍微警惕,代表合作伙伴可能曾發生債務的糾紛。 “狼牙山五壯士”及其事蹟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歷史記憶以及所展現的民族精神,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來源和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價值,也是我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核心。 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損害,既是對原告之父名譽、榮譽的損害,也是對中華民族的精神價值的損害。 許多女生上健身房或去運動時會穿著較貼身的瑜珈褲,運動時較無阻力且方便觀察運動姿勢,然而近日一名女子卻表示,她穿瑜珈褲去健身房時巧遇男同事,被對方緊盯下半身好幾秒,讓她覺得十分尷尬,不知道以後是否還要和對方打招呼。 網紅「館長」陳之漢近來頻頻開砲民進黨「背後都是黑道」,甚至找來前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一同痛批黑道治國,於是有網友翻出館長2017年的直播片段,他在裡頭聲稱「台灣年輕人3分之1都混過黑道」,引來眾人批評,指出館長要不是沒有數字概念,就是黑道同溫層太厚。
- 從圖五中我們可以看到,整個查詢結果畫面可以大致分為兩個部分,首先是右側的查詢結果列表,紅色底線的內容是判決書的「案號」(包含前面的XX地方法院),每個案號都是唯一的,只要知道案號,就可以查到該案號對應的判決書(但內容可能會因為符合不公開的規定,而無法查詢)。
- 不過在特殊情形下,例如涉及兒童少年、性侵害案件等,仍會遮蔽姓名或直接不公開判決。
- 如果想要找刑事上訴狀範例,可以Google搜尋司法院網站的書狀範例,並且簡易判決上訴期限是收到判決結果後的10日內。
- 昨(4)日一名網友在網路上發文,提到台灣觀光景點的文化感薄弱,大多都是美食和風景,沒有什麼觀光氣息可說,而貼文曝光後也掀起討論。
- 民眾在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上閱讀法院裁判書時,若遇到法律的專業術語或艱澀字詞,而有看不懂或不了解的地方,「裁判易讀小幫手」功能以跳出式文字框立即顯示解說,使民眾能夠更容易看懂並理解判決書的內容。
- 再來由於簡易判決仍然是屬於刑事訴訟程序,因此如果今天是「過失傷害簡易判決」這樣的搜尋方式比較沒有疑問。
-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以台東地方法院法官批評同僚的判決書為例,在司法院新聞稿中,我們可以得到他的案號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東簡字第211號。 但要注意,由於此案為「簡易案件」,所以我們在簡易判決欄位中,打上107東簡211就可以找到判決。 如果想要找刑事上訴狀範例,可以Google搜尋司法院網站的書狀範例,並且簡易判決上訴期限是收到判決結果後的10日內。 特別注意,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且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宣告,經檢察官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的請求後,被告沒有辦法再上訴。 上訴第2審後,審理程序會回到通常程序進行,也就是訴訟當事人要出庭,刑事訴訟法上規定該走的程序都要走。 但刑事訴訟的重點並非解決紛爭,而是讓國家公權力處罰犯罪行為人並且嚇阻其他潛在犯罪人,因此我們常見的過失傷害或車禍案件,除了提起民事訴訟(賠錢或要求肇事者修車)外,也會提起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罰金或把犯罪行為人抓去關)讓國家公權力處罰他。
但考量到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並不是每個關心案件的人,都有辦法親自到法院旁聽,所以判決書幾乎可說是社會大眾瞭解案件真相的唯一途徑。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簡單來說,民事訴訟的功能是讓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上解決私人間的糾紛(好比樓上鄰居家一直漏水在你家屋頂上,讓你家的屋頂因為漏水而有損壞,就會需要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判決」,「重訴」的意思是重大訴訟案件,而568則是依收案次序的編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聲」的意思是聲請案件(需要法官做成命令,例如本案是聲請假釋中的受刑人付保護管束)的意思。 刑事判決書應記載的內容雖然也能在刑事訴訟法內找到相關規定,但並不像民事訴訟法有一條這麼詳盡的規定,反而是散落在不同條文中,不過刑事判決書的格式大致上都跟民事判決書相同。 表示被告輸了,但不一定是全輸,可能只是輸了部分,這就必須看原告起訴時是如何主張,假設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50萬元」給原告,如果原告起訴時是請求被告付500萬元,那被告就是輸了其中的50萬元(就剩餘450萬元部分,則是被告贏了);如果原告起訴是請求50萬元,那被告就是全部輸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1,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