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能夠順利的跟探視方會面交往,不僅讓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受到探視方的關愛與照顧,同住方自己也可以有喘息的時間。 最高法院認為,探視方跟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不僅僅只是探視方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享受親情照拂的權利,而且與探視方規律、有品質的互動,對孩子的人格養成有正向作用(註)。 我的諮商心理師建議,即使是單親家庭,也不能輕易放棄與孩子互動的機會,我自己也不想斷絕與小寶的探視關係,那怕是偶爾一二次都好,不能讓小寶誤以為他沒有爸爸,或他被爸爸拋棄了,否則小寶以後對於自己未來的婚姻也可能產生不信任。
好不容易離婚了,到最後還是免不了進法院,進了法院之後彼此感情又更加惡化,這就是當初協議時沒有好好討論一些重視的細節。 而當婚姻中兩人的關係走到盡頭,為了盡快結束婚姻關係,雙方容易在協議書上簽一簽,就馬上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如果還沒想離婚,但已經分居六個月以上,就提出分別財產制的聲請,立刻可以分財產。 如果已經想離婚,登記老公名下的財產又不少,那就爽快答應,立馬分錢。 如果老公正在脫產,那就立刻提出改定財產制聲請,一樣可以分錢。 藝人離婚的新聞,會鬧得沸沸揚揚的通常是一方要贍養費、另一方不甘願給。
未離婚不給看孩子: ● 父母適性比較原則:
法官判斷親權,經濟能力只佔一小部分,主要還是誰有能力愛與陪伴小孩。 沒時間沒心,但是有錢的那個人可以負責出錢,有時間有愛的人就負責照顧。 如果在探視權方面無法達成共識,可以交由法官來判定探視權的會面交往細節,如果彼此在審理的過程中能達成共識,也可以向法官提出,通常只要雙方都接受,並且不影響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官多半都會傾向尊重並採納的。 無論父母是否同住,孩子的成長過程中,要媽媽的愛,也不能少了爸爸的陪伴,身為父母,都有責任與義務幫助子女完成這個最基本的心願。 而孩子接受探視的意願取決於父母的態度,如何讓孩子自在往返父母家,這是父母共同的責任,要一起合作幫孩子,如:同住父母事前與孩子的討論及鼓勵探視,未同住父母協助及包容孩子適應的需求。 在探視方沒有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前提下,同住方也應該要積極地促進、鼓勵未成年子女與探視方見面,才是一個合格的單獨親權人(或共同親權的主要照顧者)。
實務上,有許多夫妻離婚後,擁有監護權的一方會阻攔對方探視、不給予和孩子單獨相處的機會,或是訂下嚴苛的探視時間等,造成探視權糾紛。 一段美好的婚姻如果走不下去最後的結果勢必是離婚,2個人離婚或許很簡單,但中間的牽絆如果是小孩就顯得較為困難了,父母雙方可能會因為監護權、贍養費而爭論不休,但我相信更讓父母害怕的是離婚後會無法看見小孩這件事。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中的一方打110報警,雖然警察可能還是會到現場瞭解,但警察並無依據、施加強制力把小孩子從對方手中抓回來(犯了什麼罪?是現行犯嗎?),頂多好言相勸一下而已。 若是經常變動子女的生活環境及監護權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中,恐對孩子造成精神及心理負擔,故法院重視子女過往照護狀況,考量孩子與父母間的情感聯繫而決定監護權人將由哪方擔任。
在前面提到的案例當中,當初就是約定「在沒有得到前妻的同意下父親不能見小寶」,所以這位苦惱的父親,就可以向法院請求「修改」會面交往的方案。 此時,就會換法院來傷腦筋,到底該用怎樣的方式,可讓小寶與爸爸能順利重建彼此關係。 一般而言,若無特殊事由(例如:孩子因為會面交往而身心狀況受到負面影響、有保護令存在等),探視方應該要有定期與未成年子女見面相處的機會。 就算雙方沒有了愛情、做不成夫妻,但至少未來還是要因為未成年子女的緣故,需要與對方聯繫;如果只能靠法院才能彼此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