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友梅強調,青少年男女的性試探不見得女生就是被動的角色,也有女性扮演主動的角色。 然而未成年男女朋友發生性關係,女生家長往往覺得我們家女兒吃虧,很快跳入很絕對的司法程序,想要藉由法律來制裁「欺負我們女兒的男生」。 依照協會的實務經驗,學校老師們覺得最棘手的是有的家長很不理性,堅持要進入法庭解決。
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公布在網站的公文,衛福部表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性侵害防治法》相關規定,醫事人員對於未滿16歲之兒童與少年,不論是否為合意性行為,皆應依性侵案通報。 據《聯合報》報導,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郭彩榕指出,與未滿16歲青少女發生性關係,已違反《刑法》之妨礙性自主罪,因此若當事人就醫,依法醫師有責任通報。 我國規定,國民需年滿16歲以上才能發生性行為,因此與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不論對方自願與否,都違反刑法性自主罪。 然而當雙方皆為未成年的青少女、青少年時,便同時具有加害人與受害人的身份,依「兩小無猜」條款,可予以免刑或減刑,然而學校老師對於相關事件負有法定通報責任,常常必須面對不理性的家長,處理起來相當棘手。
而未滿16歲的少女懷孕,就算少女是合意發生性行為,對方也會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屬於性侵害防治法的「性侵害犯罪」,因此醫事人員必須依法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台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昨(八)日提醒,倘若雇主打算「預告」資遣勞工,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資遣通報」,若是未辦理資遣通報,將面臨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若勞工與雇主終止勞雇關係後,勞雇雙方始因對契約終止事由認知不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線上申請-調解便利通),若經雇主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達成調解成立,雇主仍應於調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檢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辦理填報。 這情況導致的結果就是,教職人員寧願學生「就算有做也不要說出來」,於是要嘛不過問,要嘛用恐嚇方式禁止談情說愛;學生若知道老師有通報義務,自然也就更不可能說出口,那麼後續也就有了意外懷孕、違法墮胎、廁所產子、中輟就業等常見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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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勞基法》的「預告期間」規定,主要是依勞工年資不同而有不同日數的預告時間,讓勞工事先知道要被資遣,以便有時間準備尋職,比如利用「謀職假」找工作。 陳信瑜強調,兩者的法令規範、目的、對象、期日計算皆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若成年人(滿18歲之人)與未滿16歲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時,不符合刑法第229條之1告訴乃論,會依非告訴乃論罪論之。
不過,兒少情慾與成年人剝削問題之間的愛恨糾葛,還真不是一兩個條文可以交代清楚。 若決定要流產,可以參考這篇「人工流產/墮胎懶人包:婦科醫師談藥物、流產手術適合週數、費用、出血量差異」先了解各項流產方式,接著流產後重要的就是「小產調理」。 林靜儀呼籲,我們應正視未成年的性和生育,去除性和墮胎汙名,以免再讓年輕的男孩、女孩茫然面對無辜的小生命。 大仁醫森用超音波檢查之後,確認甜甜已經懷孕7、8週,於是就開了RU-486給甜甜服用,甜甜雖然很捨不得小朋友,但終究還是選擇把胎兒拿掉。 但一個月後甜甜仍然心有愧究,於是跟學校的輔導主任坦白了這件事情。 立法委員吳玉琴也表示,看到許多中央與地方的落差,以及弱勢族群面臨紓困申請的困境,將會再跟行政部門溝通,好好把制度面建構起來。
由於上述條文是國家基於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展所訂的規定,只以被害人的年齡為要件,然而,倘若自願發生性行為的雙方未成年,該條文便有不周全的地方。 因此,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與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性交,除須為告訴乃論外,倘其罪名成立,法官量刑時也應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使其免受刑罰的執行,稱為「兩小無猜條款」。 同樣未滿16歲的小情侶若初嚐禁果,女方家長可控告男方並求償,相對地,男方家長也可控告女方並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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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情況,則是中央與地方不同調,讓許多弱勢族群在申請上遭遇往返或溝通困難,例如中央提到老人與身障者領有補助津貼,也同時能申請紓困;可是有個案到了區公所,面臨承辦員表示不得重複申請,或者會將急難紓困金列為收入,恐怕影響弱勢申請津貼的身份。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年齡為十八歲零一天者,因已逾十八歲整,即不符規定要件【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6416號】。 看似是個小地方,但卻反映出法律用語不一致,且立法過程中對此不夠重視。 而且實際上也造成爭議與資源浪費了,光是搜尋「18歲整」就可以看到七十筆以上的判決中,被告因為行為時還沒滿19歲而要求減輕或免刑。 2.在性侵案件的統計中,兩小無猜的案件便也會被列入,於是有了「性侵被害人有超過六成是未滿18歲」的結果(2)——但其中有不少是兩小無猜案件(3)。
這個故事中比較慘的是,醫師不僅是累犯,且說詞反覆不承認自己犯罪,所以法官並沒有給醫師緩刑,醫師必須入獄。 公司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無須辦理資遣通報;其餘未留用之員工應由舊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資遣費及辦理資遣通報。 因該員工係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在10日前預告該員工。 基此,雇主終止員工勞動契約時間(即員工在職最後日)為107年9月11日,以勞動契約終止日依曆向前逆算10日至應預告日數最後1日為107年9月2日,通知當日不計,故雇主至遲應於107年9月1日(含)前告知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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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故員工工作未滿10日者,至遲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加上以「全戶列計」的方式來審核,小棋認為很不公平,因為很多人跟她一樣,出社會之後就沒再跟父母拿錢了,儘管因個人收入銳減,需要申請紓困,卻可能因這個門檻而無法獲得協助。 未成年學生發生性關係,依法老師有通報義務,然而深入瞭解小情侶互動的狀況才會發現,許多家長認定為性侵害的案件其實是兩情相悅的結果。 由於未成年者尚處於身心發育階段,尚未發展出做一個成熟決定的能力,尤其是性的決定。
- 三、申請書填寫未表明學生身分者,如經由其他管道或接獲家長反映其子女為具有學生身分的正卡持卡人,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形時,應立即配合處理並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分,以利其他發卡機構對學生申請信用卡之管理。
- 我國《刑法》第 227 條規定:未滿 16 歲之未成年人是不得發生性行為。
- 有時在討論第227條或兩小無猜的議題時,會出現「這種情形竟然沒有用第221條處理,恐龍法官是認為這樣不算性侵嗎」的質疑,但恐怕要先確認:「性侵」是甚麼意思。
- 本土確診病例持續增加,亦有不少名人、藝人傳出確診,知名歌手江蕙的經紀人陳子鴻也染疫,他在臉書呼籲,不得已不要去做PCR,儘管他現在已經改口,仍以引起外界議論。
- 但若有一方未滿 16 歲,無論是男生還是女生皆有可能具有法律責任。
- 因此,醫事人員在發現未滿16歲的少女懷孕來就診時,還是要依法向主管機關通報。
- 台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昨(八)日提醒,倘若雇主打算「預告」資遣勞工,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資遣通報」,若是未辦理資遣通報,將面臨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對此,媒體向陳時中詢問,若確診者絕提供親密接觸者相關資料,是否會有罰則;陳時中回應,現在是自主應變、選擇,目前有通報義務的是同住親友和學校、上班的接觸者,一般來往朋友則沒有通報義務,知道後自己進一步注意就可以。 若評估為無性侵可能,則會轉交由地方社會局提供相關資源協助,如:醫療照護、社福支持、就學與復學等諮商。 例如本文接下來要談的兩小無猜的情形,在近年的討論中已經漸漸將其跟「典型的性侵」(也就是第221條的情形)區分開來,然而在現行法的定義下卻仍然是「性侵害犯罪」。
強哥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犯行、以及幫助懷胎婦女服藥墮胎,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可緩刑。 台北 | 新北 | 基隆 | 桃園 | 新竹 苗栗 | 台中 | 彰化 | 南投 | 雲林 嘉義 | 台南 | 高雄 | 屏東 | 台東 花蓮好律師法律諮詢網由睿見法律事務所製作、主持,其他地區之法律事務所為睿見法律事務所的合作夥伴,由各地區律師獨立法律諮詢及辦理案件。 妨害性自主罪雖然為非告訴乃論提告後無法撤回,但若能取得被害人原諒及和解,對於案件結果多少會有影響,可爭取減刑或緩刑。
雇主「資遣通報」的對象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主要是讓政府機關能在最快的時間內了解有哪些勞工將面臨到失業的情況,以便及時提供就業服務。 爰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10日前進行通報。
本局再次呼籲,雇主資遣員工時,勿存僥倖心態,應確實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通報,以免未通報或延遲通報而受罰。 這樣看下來,在兩小無猜的情形中,法律程序對當事人們來說負擔實在很大。 然而,將兩小無猜除罪立場,也被批評會變相鼓勵中小學生進行性行為,若是真有懷孕、性病或難以證明的性侵時,可能會保護不周。 更何況,家長們的擔憂與憤怒也並不是無的放矢,說得直接一點,當孩子成為加害者或被害者,或是懷孕、染病或造成別人懷孕,還不是要家長一起跑法院和醫院,並負起連帶責任和撫養義務? 若我們不能減緩法規與社會氛圍加諸於父母的龐大壓力,所有關於「尊重兒少性自主」的論述仍然會跟社會現實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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