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貨被告8大優點

身為原告,如果要從被告這邊得到賠償的金額,一定要告民事訴訟才行。 另外,一般網購的取貨期限為七天,這是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定的所謂「七日內」可以無須說明理由即退回商品,但同時這條也規定有「合理例外」的話,不在此限。 隨著競爭越來越白熱化,付款方式、以及如何將商品交付到消費者手上的運送方式也越來越多元化,為了方便、也為了吸引買家,多數平台都設有超商付款取貨的服務。 林男對此竟表示,「只是想等有錢再去拿,不知沒有取貨是有罪的」,警方後因林男不取貨造成賣家損失,依《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將其移送法辦,觸犯該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未取貨被告

在買賣交易或契約成立時,買家就有受領(要取貨付款)的義務,《民法》第234條有規定,如果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是要負遲延責任的;《民法》第240條規定,賣家得請求保管費用(例如負擔運費)。 2.細究條文內容可以發現,要構成詐欺罪,構成要件必須是故意行使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合的資訊),使賣家出貨而獲利的意圖。 然而,下訂後不願意取貨付款的原因百百種,例如:找到更便宜的同類商品、發現自己其實並不需要該商品,只是一時腦衝等等,但幾乎沒有買家是故意要騙賣家出貨才下訂的。 依好律師觀察,部分惡意不取貨、棄單的買家,其行為多半有「短時間頻繁訂購下單」、「一次訂購比較多數量的商品」等情況(或許買家心態是為了達到損害店家的目的,才會有此特徵),也就是做誘餌吸引網購賣家上當。 MyGoPen查核平台指出,社群平台和通訊軟體近期流傳一則訊息宣稱,有不少賣方聲稱,若民多年前或近期曾向他們購買產品卻沒有取貨,則會被以「惡意拒收」罪行提告,進而要求匯款賠償運費。 律師陳佩琪則說,網拍未取貨,在沒有簽訂雙方買賣合約的情況下,會牽扯許多民法上的問題,因為較為複雜,因此賣家為了自保,強調刑法、刑期來警告買家,不過對了解刑法的消費者來說,賣家的警告更像笑話。

未取貨被告: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

網路購物買東西,商品寄到指定超商,通常都會先放進櫃子,等待買家領取,但有人差點忘記去拿,收到賣家這封簡訊,提醒如果未取貨付款 ,一定會聘請律師請求運費賠償,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而且要到台中法院2次出庭,最後法官會判你賠運費90元,以及聘請律師費4萬元。 因為模型有些是偏向代購性質(您下單後賣家才訂貨),如果您拒絕收貨,賣家不容易轉賣(與他們店鋪的性質不符),依然得付全額買下產品。 如果是忘了取貨而非棄單不買,建議您先跟賣方溝通看能不能多寄一次,大多情況對方都會願意接受的。 有些買家會在下單後選擇超商取貨付款,到貨時又沒有準時去取貨,害得包裹被退回了,賣家不但沒如願把商品賣出去,還要賠上運費。 依據刑法第355條規定,間接毀損罪的構成要件為:1.消費者基於損害他人權利的主觀意圖。

2.實務上有些網購賣家會以「小心棄單將吃官司」等言詞、或傳「報案三聯單」的照片,迫使消費者屈於壓力取貨付款。 事實上,若消費者只是單純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乃是行使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之權利,並不會構成犯罪。 因此,消費者下單後如果發現是一頁式廣告詐騙、或找到更適合產品、或單純不想買了等因素,只要沒有購買意願,都可以通知賣家解約,無須屈從賣家言詞,勉強取貨付款,讓自己負擔遭詐騙的風險。 如果是宅配到府,可以直接請貨運業者帶回;如果商品已經到超商,消費者可以不取貨。

未取貨被告: 收到「網購未取貨」詐騙訊息怎麼辦?

陳佩琪建議,如果賣方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依契約自由原則,賣家在賣場介紹時,可以先與買家建立契約,例如如果未來以貨到付款未取貨,將付違約金,如果買家最後沒有取貨,賣家可以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來打民事官司,要求買家付出違約金。 依刑法355條規定,如果意圖損害他人,用詐術使人的受到財產損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但是,警方認為,這樣的判例相當少,因為必須先證明,有人使用詐術或是故意使人的財產受到損害,這在舉證上相當不容易,另外,如果是下標未取貨,商品並不會因此損壞,只是賣家多付了運費。 現在科技方便,動動手就可以購物,但還是要提醒大家,一旦訂單成立,買賣契約就成立了。

當然,個案中實際惡意不取貨、棄單行為,也經常有各種變化。 例如有惡意不取貨的買家,是以假冒他人名義方式下單、訂貨,這情況亦可能另外再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等罪。 締約後即有契約責任,買賣雙方應互相尊重,如果消費者後悔不買,依消保法第19條應告知賣家解約,且應留下溝通紀錄,建議消費者若不想買了,仍應主動聯絡賣家告知退貨原因,以避免糾紛。 如果條件就只如案例中所說的話,那構成詐欺的可能性比較低,因為小明的本意,是有想要送出這個禮物的,他並沒有想要透過詐術來獲得什麼。 提刑事告訴會讓被告有可能被關,就算要繳罰金,也是繳給國家。

賣家事先並未提供匯款資訊供您匯款,在您還未匯款就先寄出了,事後又拒絕提供匯款資料,要請您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脈絡截圖保存並line給我們,我們可提供您建議,協助後續您與對方如何應對,或若對方提告可如何答辯。 有人認為,賣家簡訊語帶恐嚇,但也有不少人認為,賣家的要求很正常、合理,可能被倒了好幾次,賣家虧怕了。 不要取貨沒有關係的,如果對方還揚言要對您不利反而還可以提告對方恐嚇罪。 購買產品都有七天鑑賞期,您在這段期間內突然不想要、退訂都是被允許的。 另外,照過往經驗,提告非常麻煩,不但有敗訴承擔訴訟費的風險,還要花很多時間跑法院。 除非是很大筆的金額,否則不太會有賣家願意花這麼多心力來告。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台南市環保局要招考清潔隊隊員,上午舉行負重考,男女生各要揹15公斤跟揹8公斤的沙包進行折返跑,過程中,不少人都跌跤,但還是站起來奮力完成,就為了能通過考試,有份穩定的工作跟收入,環保局表示,這次報考的…

未取貨被告: 「貨到不付款」告毀損 律師:這是笑話嗎?

這要看你們雙方當時的買賣是如何做約定的,如果是已經清楚表明沒錢不想買又還執意要求購買,原則上不會有詐欺的問題。 如果是客製化商品,買了不方便做取消或退貨,恐怕就會要求您賠償對方損失,這部分僅是民事責任。 刑法只會懲罰故意犯罪,如果是不小心忘了取貨付款,或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可以證明買方是惡意找賣方的麻煩,賣方僅可依照民法上的規定來要求賠償運費。 此種情況下的惡意不取貨,本身已含欺騙、損害他人之意思,因此有可能得以刑法處罰。 網購商家面對遭到惡意棄單、不取貨情況,可對買家提起刑事告訴,若檢察官或法院認定買家確實涉犯不法而予以起訴或判刑,網購賣家亦可進一步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弭補被騙所生的相關必要費用。 一般人在下單購買商品時,大多都出於購買之真意而非詐欺,通常是下單後才因為各種原因決定不取貨,故單純下單後不取貨,通常不致於成立刑法355條間接毀損罪。

除非在下單時是基於惡意要損害他人的意圖,明知無購買意願而故意下單,又故意不去取貨,才可能觸犯刑法本條。 您好
既然您已表示願意賠償運費,所述情形也不構成刑事犯罪,
除非賣家因為您未取貨而受有非常重大的損失,否則不太會為了小小的商品金額而耗費訴訟費用或成本提起民事訴訟,您無須過於擔心。 另外,消保官也提及,若民眾是在一頁式網站上購買商品的話,則很有可能是新型的詐騙手法,千萬不要被牽著鼻子走匯款給對方,任何問題或糾紛都可以到消保會進行消費者申訴,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比方說,買家的藉口如果是:「找到更便宜的店家」、「這個款式不是我要的」、「我現在沒有錢付款」等等各式各樣的藉口,說實話,賣家的確有可能在運費上有所損失,但在刑法上會比較難成罪。 買家一句「我忘記領取了」、「我現在沒錢去拿」、「突然不想買了」等理由,讓貨物被退回去,不用付錢、沒有取貨,買家會以為就此不關他們的事,但賣家就得吸收其中損失。 有賣家會在交易之前先提醒買家若要下單需慎重考慮,若棄單或未取貨,將會採取法律途徑。

超商貨到付款成為現在民眾網購時會選擇的方式,不用先匯款,等到商品送至指定超商門市時,再去取貨付款,可說是相當便利,但也引發出許多爭議,如逾期未取、名字與證件所記載的不符,所以無法取貨等問題。 不過就筆者所知,如果只是單純一兩次的取或不付款,應該不會有人願意大費周章打這種官司來討回頂多幾百塊的運費損失。 通常會行使這損害賠償請求權,大多都是牽扯到刑事責任,順道透過附帶民事訴訟將損失討回。 您好,取件已經支付一百元,其餘是因疏忽遲延並非故意不支付,且已表明願意轉帳但對方不配合執意提告,妥善答辯不致於成立詐欺,只是民事消費糾紛,但因您有遲延給付,比較理虧,或許除了價金外另支付遲延利息給對方以換取和解。

2.若您是無心之失,那就只是交易上的消費糾紛,並不會成立詐欺,只是如果對方已經啟動司法程序,您可能還是要去警局說明。 目前許多網購多以免運費作為行銷,但若下標時該賣場並無免運,而係約定由買方負擔寄貨運費,則當買家未取貨時,賣家可能就運費向買家提出民事求償。 只是目前實務上超商或網購平台多提供未取件則免收運費之服務,或是賣家縱有運費支出但金額甚低,所以廠商通常不會大費周章為了幾十元運費提起訴訟,但仍提醒若非免運賣場,因買家有支付運費之義務,仍宜先依約取貨付款,以避免被廠商求償運費損失的可能。 至於收到商品前,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消費者也可以通知業者解約。

而商品到之後七天若不取貨,該貨就會被退回給賣家,超取服務開通後,就發生多起買家不取貨事件。 看對方的質疑事由是有理有據(覺得物品包裝看起來太小不符預期)還是惡意刁難(不喜歡運輸箱的款式),如屬後者可以提出求償運費損失。 但運費四百如果覺得太不合理可以不用理會,也不用跟對方討價還價,對方如果真的提告了再付運費賠償也可以。 這部分依我過去的辦理同類案件的經驗,可以在雙方的爭執定位成「民事債務糾紛」(也就是只要付錢或退還貨品就沒事了),那就不會涉及刑法詐欺問題,建議要仔細整理雙方聯絡的經驗、未付款的詳細理由,才能說服檢察官給不起訴處分。 A2:客製化商品、生鮮產品等依規定之特殊商品,並無7日無條件退貨的權利,除非商品有瑕疵,否則應履行契約,也就是要取貨付款。 衣服、鞋子、電器或其他生活用品是不會因放置而影響效用的,但具有保存期限的物品,很有可能因為棄單行為而使得物品腐敗、過期,此時物品的效用就會喪失,就有可能構成毀損罪。

未取貨被告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隨著網路購物日益方便,各式詐騙手法也層出不窮。 近日網傳訊息宣稱,有賣方聲稱若民眾網購商品卻未取貨,則會被以「惡意拒收」罪行提告,進而要求匯款賠償運費。 對此,事實查核平台「MyGoPen」經查證後指出,相關傳言皆為錯誤消息。 沒有惡意的話不會有任何刑事問題,即便提告求償也只會是賠償運費(最多是商品費用)上的損失。 等確定收到法院通知後再來想下一步該怎麼做,在這之前不需要太擔心。 您好,
1.可以將您與他的對話紀錄,尤其是您向他索取匯款資料的部分擷取下來保存,用以證明未能匯款的原因為對方不給相關資訊導致,並非故意不付款。

未取貨被告

因此,消費者下單後如無購買意願,可通知賣家解約,無須迫於賣家言語壓力,勉強取貨付款,讓自己承擔貨物瑕疵或遭詐騙的風險。 所以我沒有去取服飾店的貨, 對方說要先匯款(服飾金額+運費), 否則要走法律程序以及負法律責任….. 您好,如果貨品是比較特殊或有時效性的東西(食物、代購商品),退貨後您也很難再轉手賣出,可以請求賣方支付貨品的全額。 另外,運費、包裝費,甚至您去寄件時可能耗費的車馬費也可以請求賠償。 請問在FB買商品,訂了貨快一個月才到超商,本想等下班去領,卻收到賣家類似威脅的簡訊,說五天內不去領就會採取法律途徑等字眼,感覺被威嚇心裡很不開心.

許多平台或網路賣家會在會員條款中明確約定訂貨不取達幾次後,則會將該帳號列管警告或暫停使用貨到付款功能,嚴重者達多少次後將列黑名單停權等制度。 如果買方多次下標又不去取貨,可能會因為違反會員條款而被列黑名單,導致無法在該賣場購物,影響自身權益。 針對網路傳言,台南市政府法制處主任消保官表示,網購本來就有7天鑑賞期可以無條件退貨,消費者沒有取貨的話,買賣交易就不成立,業者是無法以此提告的。

  • 您好,若是對方故意不告訴您匯款資料,把相關對話紀錄截圖保存好。
  • 是否惡意棄單只能看那位買方是否在過去有過多次的不取貨記錄來判別,如果您只是買方諸多交易紀錄中的其中一項未取貨,只能依照個案來判定。
  • 如果對方故意避而不談,建議您可以試著報警提告詐欺罪(如果只是不小心不取貨或有其他突然不方便的理由也不該這樣故意搞失蹤)。
  • 這條文又被稱作「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最多的情況發生在同業之間的相互攻擊或看不順眼,惡意下訂單不取貨想讓賣方損失大量運費。
  • 如果是宅配到府,可以直接請貨運業者帶回;如果商品已經到超商,消費者可以不取貨。
  • MyGoPen查核平台指出,社群平台和通訊軟體近期流傳一則訊息宣稱,有不少賣方聲稱,若民多年前或近期曾向他們購買產品卻沒有取貨,則會被以「惡意拒收」罪行提告,進而要求匯款賠償運費。

雙方都有各自的義務(出貨及取貨),如果有哪方不履行契約,都有可能有法律上的責任,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因每個案件過程都不相同,建議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會比較準確喔。 台中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不良網購賣家會以提告詐欺、背信或毀損罪等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迫使消費者取貨付款,事實上,消費者若只是單純忘記取貨,或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都不會構成犯罪。 如果對方故意避而不談,建議您可以試著報警提告詐欺罪(如果只是不小心不取貨或有其他突然不方便的理由也不該這樣故意搞失蹤)。 儘管詐欺告不成,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來請求買方賠償您的損失(該商品的價金+運費)。

但是如果此商品金額過於龐大,又因客製化而無法再販售給其他人,那賣家可以對小明提出民事訴訟來求償遭受的損失。 在法院實務上,也是曾經有判決指出,雖然買家不取貨,但這些商品賣家還是可以再賣給其他人,所以賣家實質上沒有受到財產上的損失,因此刑事犯罪不起訴。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如有消費糾紛或對賣家的說詞有疑問,可以手機或市話撥打1950洽詢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切勿片面聽從賣家要求,就倉促付款取貨或轉帳匯款,讓辛苦的血汗錢成為詐騙集團的年終獎金。 法制局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都可解約退貨。 許多人會選擇超取服務,是因為不用事先付款,等商品到在取貨就好,相對來說較方便。

沒辦法證明您是惡意不取貨是無法告成的,只有一兩次而不是大量物品故意不取或有多次不良紀錄的狀況下是不會有問題的。 但根據司法院官網資料,民事起訴狀的格式應包含原告與被告的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個人資料,且必須蓋有法院公鑒,這一則民眾收到的民事起訴狀格式完全不符,也沒有法院的公鑑。 原則上你有付款的意思,係因疏失而暫未付款應不涉詐欺,建議持續與對方協商處理,若對方確實提告,到案時詳為說明事發狀況即可。 常見的例外就包含易於腐敗的食物等等,所以如果今天買家棄單的是水果,賣家也無法再賣給下一個人的話,除了運費這些成本,是有可能連同水果的價值來一起求償的。

因此消費者如下訂客製化商品(例如在戒指上刻上姓名)、保存期限短的生鮮商品(例如鮮奶油生日蛋糕)等特殊不適合退貨的商品,不得主張無條件解約權,消費者下訂後,應履行契約。 但如果收貨後發現商品有瑕疵,仍可以另外與業者進行改善、換貨、重做、減價或退貨等適當的主張。 惡意棄單是買家跟賣家成立契約、下了訂單,買家出貨以後卻又不領取貨物的舉動。 然而,不領取貨物只是讓物品放置在物流倉儲或是便利超商,對於賣家來說只是損失時間利益以及運費的成本,物品本身並不會因此而喪失任何效用,例如網購上衣不會放兩天就變成破布。 不過筆者認為不太可能真的請律師(要告也是賣家自己告),畢竟委任律師的費用都動輒數萬起跳,只是要求一個商品的賠償金對賣方來說明顯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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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