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必看介紹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纪,大量增补了当时的诏令等文献,因此比史记更显得有史料价值。 由於本書內文已十分詳實,讀者僅需心無罣礙地專注研讀「第一部份 民法總則」及「第二部份 刑法總則」重點整理內容即可。 本書特別蒐整歷年來國家考試常見的考點,以及相關的學說見解,依各別爭點,彙入於本書的各章節中,令讀者於各別章節內容的閱讀同時,亦能輕易地掌握刑法總則的爭點。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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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2、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已於2022年進行修法,因而配合修法內容,修正相關之條文文義與增補立法理由。 本書之改版,仍然秉持最開始的初衷,以最精簡而扼要的文字,闡明複雜而抽象的刑法概念。 此外本人亦配合刑法總則之教學,以及與學生之互動回饋,不斷思索與調整本書之文字與表達方式,希望能清楚回應學生與讀者的疑問,並能將刑法總則之理論與實務做出完整且簡潔之呈現。 最後,對於新學林出版社對改版事務之費心與盡力,幾位校稿助理發揮細緻的查證與校對功力,在此也一併致謝。

此外,本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因而修正全書有關強制工作之相關內容。 聯發科王姓工程師前年在寒舍艾美酒店游泳,因呼吸急促、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家屬提告寒舍集團董事長蔡伯翰等9人過失… 鄭樵對於《漢書》有過激烈的批評,他認為班固寫史“斷漢為代”,缺乏會通,使古今的聯繫中斷,“……自《春秋》之後,唯《史記》擅製作之規模,不幸班固非其人,遂失會通之旨,司馬遷之門戶自此衰矣。 另一方面,《漢書》也保存了珍貴的史料,西漢一代有價值的文章,《漢書》幾乎搜羅殆盡。 它既襲用《史記》的資料,又新增了不少史料,在收錄人物的同時,多引述其政治、經濟策論,如《賈誼傳》收入《治安策》、《晁錯傳》收入《言兵事書》等。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本次改版主要配合刑法修正與司法院解釋,改版的內容雖不多,但至少可以提供讀者及時掌握修法趨向與實務發展脈絡。 最後,對於改版事務,仍須感謝新學林出版社的費心與盡力,尤其本版在校對時,竟然還能發現錯誤與誤植之處,我還蠻驚訝的,這必須感謝許多讀者給我的回饋,以及校對助理的仔細與細心,在此一併致上謝忱。 1、增加司法院釋字第812號有關「明顯區隔原則」之說明。

刑法總則: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T5A39

此乃源自於過去此等「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執行上與長期監禁之自由刑幾乎毫無區別,換言之,就是監禁與隔離,因而屢屢受到挑戰與質疑。 因此,此二號司法院解釋均強調「明顯區隔原則」之重要性,亦即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規範設計與實際執行,整體觀察,必須與刑罰有明顯區隔,始為憲法所許,因而,強制工作處分也遭宣告違憲。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本書除了以體系化方式介紹刑法理論之外,亦整理與分析重要實務判例、判決之見解,使讀者能可以同時掌握刑法學說與實務見解趨向。 刑法總則一直是各類科國家考試必考科目,刑法中重要的原理原則都體現於總則中各條文之規定中,因此精讀刑法總則中各條條文規定、了解與刑法總則條文搭配的各項刑法原理原則,是準備刑法總則最好方式。 依據刑法總則近年來的命題趨勢,配合相關法規精編,千華名師針對刑法總則選錄重要考題,集結為第四部分的「高分精選題庫」。 搭配第二部分的「最新實務見解」,即時掌握該科要義,加深法條記憶。 本版除更正第一版之錯漏外,主要增補2013、2014年刑法修正之內容,以及具有代表性之實務以及期刊學術論文的內容,並增列許多重要法律概念的圖示乃至思考流程圖,俾提供讀者更新、更實用的資訊。

本書內容主要係以現行刑法為中心,除以我國法制沿革為論述基礎外,亦一併納入英美法制相關概念的初步介紹,期能讓讀者對刑法相關概念有更進一步與更完整的認識。 此外,本書除重新定位憲法概念與刑法概念之關聯外,亦自犯罪論中構成要件與違法概念之推定關係出發,檢討形式犯罪概念所內涵的矛盾,並主張以實質違法概念修正形式犯罪概念之瑕疵,以符刑法謙抑性格。 而在犯罪競合部分,本書詳細地介紹與探討我國法制因移植不完整所形成的特徵,期能在比較法差異的基礎上,正確地理解競合問題在本土實踐上所具有的意義與特色。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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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警察局巡官;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講師、副教授,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教授兼代所長。 警察專科學校、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系、東海大學法律系及法律學研究所、東吳大學法律系、中正大學法律系、政治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 全書文字簡潔清暢,讀者不必在重重濃霧中搜尋出路,為理解所苦。 本書的許多章尾設有「案例與解題」,解題以考場上可能作答的時間與篇幅呈現,供讀者參照。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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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2015年12月30日刑法修正前,歷來法條都明文規定沒收為「從刑」,沒收的客體為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犯罪、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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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法律書籍的出版相當艱難,法律學子選擇直接有助於考試的書,比較不會考慮一般的教科書。 出版教科書有其市場風險,我感謝一品願意承擔這種風險。 法律只能對每個人或社會提供有限的協助,最基礎的協助。 可以買到昂貴的床,但買不到睡眠;可以買到昂貴的藥物,但買不到健康;可以買到明牌服飾,但買不到優雅;可以買到肉體,但買不到靈魂與愛情;可以買到豪宅,但買不到家庭;可以買到社會關係,但買不到尊敬,買不到人間至情。 院的判決意見,較新的刑法學教科書與文獻,我也仔細斟酌引用。 我盡可能讓文字清新通暢,不任意拼湊,希望對得起用心的讀者。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而在犯罪競合部分,本書詳細地介紹與探討我國法制因移植不完整所形成的特徵,期能在比較法差異的基礎上,正確地理解競合問題在本土實踐上所具有的意義與特色。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專書包括:經濟犯罪之研究(已絕版);犯罪學(與林山田、林燦璋合著);危險犯與經濟刑法;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猶爭造化功-追憶山田師。
  •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其實也有想過為什麼這個方式能記得比較清楚,結論是「思考與內化」。 自己做的筆記也許不像參考書一樣嚴謹,但它是經個人思考方式寫出來的,更加符合你的腦迴路,更可直接檢視自己到底了解了多少,重點在於「過程」非「結果」。 複習筆記與後面的錯誤與備考兩套筆記行成一個結構,共同加深你對知識的記憶與印象。 錯誤筆記:顧名思義,為記錄犯錯的筆記,對國考生來說特別重要,與「訂正」間最大的不同在於「系統性整理」。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也為史事拾遺補缺,如《蕭何傳》增補了「項羽負約,封沛公於巴蜀為漢王」的史事。 十「志」規模宏大,記事豐富,對於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都有較詳細的記載,特別是有關漢化部分更為詳細。 書志體始創於《史記》,《漢書》加以發展,後代正史的志,大抵以《漢書》十「志」為依歸。 書志體也成為後世典章制度史的編著所模仿,如唐代杜佑《通典》。 同時,班固也開創了目錄學,《藝文志》採用了劉歆《七略》的分法,將古代的學術著作區分為六大類三十八小類,加以論述,使人們對各學術流派的演變與發展,有更清楚的了解。 加上,又保留了《七略》的大概面貌,成為人們研究上古至西漢末年旳學術發展演變的重要著作,是中國現存最早的一部圖書目錄及學術文化史。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