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以,行為人之惡性及犯罪所生之危害均較普通詐欺為重,爰定為第一款加重事由。 (二)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二款之加重處罰事由。 又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339條: 詐欺罪的相關法條
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檢視現行法條 第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1)上訴人提出偽契,對於他人所有之山場杉木,訴請判令歸其所有, 即係向法院施用詐術,使將第三人之物交付於己,雖其結果敗訴, 仍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成立詐欺未遂罪名。 上訴人變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事實,係為達其詐得財產上不法利 益之方法,其詐欺未遂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 項之罪名,核與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第一審判決 併列背信法條處斷,原判決予以維持,均難謂無違誤。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就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處分特定財物,倘行為人或第三人仍會給付相當代價,該他人總財產價值並無減損情形,是否仍構成詐欺取財罪?
- 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 上訴人行使偽據,主張債權及地畝抵押權,係意圖以詐欺手段,取得債權 及租種地畝之不法利益,除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外,並應成立以詐術 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罪。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筆財物不一定是交給直接參與犯罪的你本人,如果是把財物交給第三人,也算是詐欺罪的處罰範圍之內。 因此如果告訴被害人你的小孩在我手上、或自稱檢察官要凍結帳戶,讓被害人陷於一個認為小孩真的被綁架、帳戶要被凍結的錯誤認知,而把錢財交付出去給第三人,就會被論以詐欺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論其於設計上係屬精密型或簡單型、自動型或須輔以人工操作型者,皆無不可。 由設備所提供之商品,如為有體之財物,該設備即為本條第1 項所稱之收費設備,例如: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之飲料、食品、報紙、車票、郵票、卡片或文具用品等販賣機。 設備所提供之商品若屬無形之財產上利益者,則為第2項之收費設備,如投幣式身高、體重或血壓計量器、按摩器、高速公路通行之電子收費器、行動電話之儲值計費系統或供遊戲娛樂之機檯等。
刑法339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規定註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財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 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 上訴人行使偽據,主張債權及地畝抵押權,係意圖以詐欺手段,取得債權 及租種地畝之不法利益,除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外,並應成立以詐術 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罪。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連帶責任的意思就是被害人可以跟任何一個負擔連帶責任者要求「全額賠償」。
- 行使詐術,係指傳達與客觀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相對人陷於錯誤,以其與詐術之行使具備直接的因果關係,若是相對人陷於錯誤並非來自行為人詐術之行使,則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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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稽徵法業於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其第四十一條對於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已有處罰規定,該法為 特別法,自應優先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而適用。
-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39條: 刑法-名詞解釋 不正方法&收費設備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假設你做為人頭帳戶,其中有300萬經過你的帳戶轉匯給詐欺犯,被害人就可以跟你或詐欺犯任何一個人要求300萬元整的賠償。 當然,在法律上你可以向真正的詐欺犯請求分擔這筆錢,但實際上能抓到詐欺主謀的情況非常少,或抓到了也已經脫產完畢,只能乖乖認賠。 大多數法院認為既然你幫助了詐欺犯詐取財物,那就要跟詐欺犯負擔「連帶責任」。 而連帶責任的意思就是被害人可以跟任何一個負擔連帶責任者要求「全額賠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2013年曾經做過統計,詐欺幫助犯的有罪機率高達97%,也就是只要交付帳戶供他人做人頭帳戶使用,基本上就是有罪確定了。 幫助犯是指: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任何行為,但是基於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用他的幫助行為讓犯罪更容易進行,或是成為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倘行為人以詐術使人對其所持有之財產發生支配力一時弛緩現象,並乘機取去被害人財物者,由於被詐欺人並未因錯誤進而本於處分財產意思施以處分行為,該物之持有移轉乃由施詐行為人之自身行為所造成,與詐欺罪之要件並不符,自應改按竊盜罪論科。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如果不是使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而是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或提供勞務、服務等,會另外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不會構成本項的詐欺取財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申言之,強制執行程序係在透過強制手段實現人民之民事實體法上之權利,要屬非訟性質,而就實體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有爭執者,應由人民提起訴訟,踐行言詞辯論後,由法院以裁判認定之,尚非執行法院得憑職權調查即加以決定者。 且執行法院是否除去執行標的物上之租賃關係而為拍賣,係以該租賃權如存在是否足以降低執行標的之價值而影響抵押權為斷,尚非謂執行法院應就租賃關係是否真正加以判斷。 故執行法院於決定是否除去租賃權時,僅需就當事人所提之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證據作形式上之調查,至該等契約書等是否出於虛偽之意思表示或有其他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尚無實質審查之義務。 進一步言之,即使執行法院就租賃關係存否已為認定,亦無確定實體法律關係之效力,當事人非不得再行起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或不存在。 是故,執行法院就本件租賃關係之存否,亦僅具形式審查權,要屬無疑(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判決意旨參照)。 基此,被告2人向執行人員訛稱前開執行標的存有租賃關係云云,縱有不實之情形,然執行人員因而登載該不實之事項於執行筆錄上,按上說明,乃基於執行法院就租賃關係存否並無實質調查權限,並非因被告2人施用詐術因而陷於錯誤所致。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該他人交付 財物者,縱令具備背信罪之要件,亦已包含於詐欺罪之觀念中,不得於詐 欺罪外更論背信罪。 被告於出賣土地後翻悔不賣,係違反契約之民事問題,不得謂為詐欺,買 主如因此受有損害,儘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至被告所立之拋棄繼承 書,既係以自己名義制作之文書,即無偽造可言,亦與刑法上偽造文書罪 之構成要件不符。 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自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是繼續之狀態,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