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15介紹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換句話說,構成要件必須以「無故」為前提,若是為保障個人權益不受侵害,錄製地點又不在被錄者私領域內,不構成犯罪。。 窺視行為乃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的活動(§315-1 前)。 行為人的窺視行為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或無法律的授權,且利用工具,例如:望遠鏡,或其他科技設備,例如:紅外線黑夜窺視器具而為之者,始足以構成本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 妨害秘密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至於談話內容在事後會不會被公開(例如作成會議紀錄公告),則不是重點,因為當下錄音確實已是侵犯隱私的行為,即便事後被公開,也無法抹除先前造成的侵犯隱私結果。 妨害秘密罪,是指以不正當的方法侵犯第三者隱私或非法竊聽知悉他人之秘密,主要包含窺視竊聽竊錄罪以及洩密罪。 法院大多認為,配偶之間雖然親密,但仍有各自的隱私空間,不能因為是配偶隨意監控與監聽對方,因此竊錄配偶的電話就構成刑法315條之1「無故」竊錄罪。 新聞中的案例須判斷是否符合「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無故」兩個要件。 報導指出楊男雖脫光衣褲裸露身體,穿著雨鞋在旁邊庭院閒晃,但檢察官認為該處是國有土地屬公共空間,且何男是為提醒親友,才會拍下照片。

刑法315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根據刑法 § 319 規定,刑法§ 的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沒有針對妨害秘密行為提起告訴,那麼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去偵辦該犯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315: 所以,不論偷窺、偷錄音或偷拍,都必須出於「無故(例如沒有得到同意或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而偷錄音,則必須自己是談話的一方,且不是出於非法目的;偷拍、偷錄影,常須確認是否屬於非公開活動等。

第316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公開的談話,例如在操場上的演講、速食店裡的談話…等,不至於以侵犯隱私的問題,不會成立刑法竊錄罪或通保法違法監聽罪。 或者,一間大樓管理委員會發現外聘的總幹事有人謀不臧的情形,住戶們支開總幹事欲進行秘密會議討論大樓所聘顧的保全與管理人員適用問題,反遭同一大樓某一個住戶偷錄音轉交給總幹事,總幹事憤而提告,說不能把他換掉。 須對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為之(客體):「他人」乃指特定人,而不問其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信函」乃指特定人(發信人或受信人)間傳達其意思之文書;「文書」乃指除信函以外,一切表示意思之文字性書面文件;「圖畫」乃指將具體或抽象之形象描繪於載體以表示其意思之非文字性描繪物。 「封緘」乃指為防止信函、文書、圖畫之內容為人所知悉而設之一定裝置;其方法如何,在所不問。 信函有無交付郵局寄出,亦非所問;故對於未付郵之封緘信函予以開拆、隱匿,亦可構成本罪。

因此,看你想要打什麼樣的訴訟去決定,以免冒險錄音卻不能拿來當證據,得不償失。 如果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街道上為了存證而錄音,偷錄音侵害的隱私就比較少,法院有可能考量這個因素而判決無罪,違法的風險就比較低。 因為民事問題偏向財產、身分上的爭議,不像刑事問題那麼嚴重,要不要允許當事人偷錄音來自保,往往會衡量個案的情況來決定。 假如案情沒那麼嚴重、沒有偷錄音的必要,法官就會認為偷錄音不可以當作證據。 舉例來說,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1789號、103年台上字419號、97年台上字734號這些刑事判決,都肯定私人錄音的證據能力。 在談判或是通話中「偷錄音」來蒐證,這樣錄下來的音檔可否作為證據,我國的「民事」與「刑事」法院分別有不一樣的答案。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职工工伤期间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舉例來說,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1789號、103年台上字419號、97年台上字734號這些刑事判決,都肯定私人錄音的證據能力。
  •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
金。 在妨害名譽(講壞話、罵人)的案件裡,有的法官會認為錄下公場合中的談話對當事人的隱私傷害不大,而罵人的話往往一閃即逝,在這種情形偷錄音還算合情合理,這類案件中偷錄音可以當證據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所以,不論偷窺、偷錄音或偷拍,都必須出於「無故(例如沒有得到同意或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而偷錄音,則必須自己是談話的一方,且不是出於非法目的;偷拍、偷錄影,常須確認是否屬於非公開活動等。 若僅因活動者主觀上並無公開其活動之意願,即認係屬上述罪名所稱之「非公開活動」,而對攝錄者課以刑事責任,顯屬過苛,亦有悖刑法謙抑性(即最後手段性)原則 ,自非所宜。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