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依事件的性質及其與社會公眾的關係而定,而依不同的時空背景,可能都會有不同的判斷結果,但可以肯定的是「所指摘之事實須與公眾議題相關」方可受公評,故純屬個人之私事則當然非屬可受公評之事。 涉嫌网络赌博的当事人所拥有的银行卡被公安局冻结了之后,其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若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与案件无关,则被冻结的银行卡应当及时解冻,扣押的财产也应当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一)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否则,不构成间谍罪。
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 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 刑法上之誹謗罪係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其構成要件並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 「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 因此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並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應考量事發當時,翁女以違反陳女意願的方式跟拍,陳女為回應其挑釁,罵對方「肖仔」,此在主觀上是否有散布於眾意圖? 沒錯,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其中第一項第一款的「因自衛、自辯而發表之言論,不罰」的規定,就是這樣用的。 是否以善意發表言論,應就具體事件而做客觀判斷,且應就「利益權衡理論」的原理,妥加權衡審酌,切勿純就被指摘者或被評論者的立場,而為論斷。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誹謗的內容確實降低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而且內容要是事實情況(不論該事實情況是不是真的有發生過),像是講誹聞或八卦,而不是某個「形容詞」或「名詞」,這也是法律上誹謗行為與侮辱行為不同的地方,例如:罵人「王八蛋」、「幹你娘」、「垃圾」或「機掰」是侮辱,而罵人在當妓女則是誹謗。 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法條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
刑法311: 」為刑法第311條定有明文,方便,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對 人為抽象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另刑法第311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人民之權利義務 1. 刑法施行法,42,第1條之1第1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拘役或者管制。 第五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机动车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再按刑法對於破壞他人名譽之行為,規定有普通誹謗罪(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與加重誹謗罪(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二種犯罪類型;復為調和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一旦行為人所為之行為該當上述二種類型誹謗罪構成要件時,另定有五種阻卻違法之事由。 其中涉及論述他人事物且與本案有關之阻卻違法事由有: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二種。 該二種阻卻違法事由之差異,前者係對於「事實陳述」之阻卻違法,後者則係針對「評論」所為之規定;惟無論前後者何種規定,行為人所為之事實陳述、評論、或者夾議夾敘,至少須與公共利益(可受公評)有關,始有阻卻其構成要件行為違法性之可能。 又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他人之名譽及公共利益,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得予以合理之限制。 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 再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實際上也真的發過類似的事件,最著名的是「涂醒哲舔耳案」,法院就用類似的理由,對於烏龍報導該誹聞的記者下了無罪判決。 法官審理認為,翁女主動先挑釁在先,並以追拍方式緊追在後,經勸告仍不停止,已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因翁女的行為已違法,強行拍攝所取得的影音證據,也屬於私人違法取得,以比例原則權衡下,判處陳女無罪。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雖然誹謗罪的條文並沒有「故意」的文字,但從規定在「刑法總則」的刑法第12條來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一定處罰故意行為。 至於誹謗故意是指,知道並且想要讓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降低,才會具有誹謗的「故意」。 而並不是如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注意:這不是有既判力,法官必須遵從的解釋文)末段所述的,認為善意言論僅適用於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如未合理查證消息來源之真實性,311條,310,且以善意發表者,舉動或其他方式,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本條與第310條第3項是獨立存在的不同規定,若行為人無法主張其一,仍可主張其他,故兩者所適用的情況以及要件並不相同。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說採否定說,蓋就條文體系結構,與侮辱及誹謗行為類型之差異而言,刑法第311條應與同法第310條第3項同,均僅為誹謗罪而設。 惟肯定見解則指出,刑法第311條並未明文限定適用於誹謗罪,且行為人基於善意發表的言論,亦可能出於抽象、籠統性的言詞與動作,基於積極保障言論自由、嚴格解釋本罪之觀點,認為刑法第311條於公然侮辱應有適用。 因此,為調和這樣的緊張關係,刑法第310條第3項特別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以緩和憲法對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障。 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在臉書社團張貼告訴人國民身分證正面照片,並張貼「是這個人放鳥」、「這個女人會放鳥,買蝦又不承認」之訊息,指摘告訴人購物後輕率毀約等具體事實,已足使點閱觀覽臉書網頁之網友知悉告訴人之個人基本資料,且對於告訴人行為處事及品格道德產生懷疑,對告訴人有負面評價,足以毀損、貶抑其名譽,且該言論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被告張貼上開訊息文字具有加重誹謗之犯意無疑(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09號理由書指出,刑法第311條之規定係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實務見解亦指出,公然侮辱罪之成立,未若誹謗罪有刑法第310、311條之不乏或免責要件之規定,一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即應負有刑事責任(參臺南高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2號)。 不過實務上亦有不少判決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立場,援用第311條諸款來解釋認定當事人之陳述內容於具體個案脈絡中是否該當「侮辱」行為,而認為不成立本罪者,如臺高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8號(第3款「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臺高院96年度上易字第422號(第1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等。
刑法311: 刑法第300条至311条
如果国家安全机关没有向其调查取证,就谈不上所谓拒绝,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间谍犯罪证据,而没有主动报告、提供有关情况或证据即知情不举,也不构成犯罪。 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人民享有言論自由,但因刑法將誹謗行為入罪化,故自然會發生人民不敢暢所欲言,而剝奪或限制到言論自由。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200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之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單從法條文字來看,似乎要求誹謗的行為人要證明所說的誹謗內容,事實上真的發生過,但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就算誹謗的行為人不能證明他所說的誹謗內容真的有發生過,但假如行為人是因為某些情報、資料或新聞報導等,相信真的有發生過這件事,只要不是過於輕率的相信這些資料,有盡調查這些資料真實性的義務,就算能夠證明其為真實。 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假如是用「散布文字、圖畫」方式誹謗,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 此處的「善意」應如何解釋,並非民事法上的知情或不知情,亦非所謂社會道德上的善良動機,而應係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表意人只要關切公共議題,係針對公益有關的事項提出其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以實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
本条对构成间谍罪的间谍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 例如:某人在無任何背景資訊下,單純指摘A公司有員工私自挪用公款,此時一般大眾根本不知其所指的員工是誰,而不構成本罪;但若其是說A公司的董事長私自挪用公款,則可以清楚連結是在講何人,而滿足此一要件。 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聽到某人要對散佈不實言論的人提告「毀」謗罪,但依照刑法的規定,用語上應該是「誹」謗罪才是,雖然這並不影響有罪與否的判斷,但若揚言要提告,卻還用錯詞,殺傷力不免有所減弱,因此,還是先注意一下用詞的好。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訴訟要領需準備相關證據直接向該管派出所聲明提出刑事告訴並接受偵訊筆錄,訊後取報案三聯單,以備將來查詢案件進度及證明,或直接向當地地檢署自訴。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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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刑法第311条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的间谍行为仍然拒绝提供线索。
- 本條與第310條第3項是獨立存在的不同規定,若行為人無法主張其一,仍可主張其他,故兩者所適用的情況以及要件並不相同。
- (2)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
- 不過實務上亦有不少判決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立場,援用第311條諸款來解釋認定當事人之陳述內容於具體個案脈絡中是否該當「侮辱」行為,而認為不成立本罪者,如臺高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8號(第3款「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臺高院96年度上易字第422號(第1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等。
- 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法條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因此,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提供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有关证据,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没有履行这一特定的义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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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上訴人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民事執行場合,以「不要臉」等用語辱罵告訴人,所為構成公然侮辱,自無主張刑法第311條善意阻卻違法之可言。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以刑法第311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 此外,針對本條規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並補充:「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而盡可能使言論自由不致過度遭到剝奪或限制。 並非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除了所述為真實可不罰外(但純屬私德與公益無關之事不在此限),刑法第311條也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基於善意而為適當之評論,得阻卻違法。
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第310 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 至「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應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