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6條詳細資料

陳教授曾經建議,首先,在依據第306條時,原來案件的偵查員不應該再參加對律師的偵查,原來的公訴人更不應該參加對案件的起訴,甚至檢察院本身都應該變更管轄。 其次,能不能把律師送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處理,恐怕不應該取決於公檢機關,考慮到律師的行為是妨害法庭上的司法公正,因此應該由法院決定是否進入刑事追訴程序,這也是尊重司法權威的一個表現,也能緩解濫用追訴權的情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據此於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成院解字第三0二七號解釋:「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但既非獨立上訴,無論是否為公設辯護人,其上訴均應以被告名義行之。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及当事人的权利,国际上很多国家都确立了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豁免原则,这其中也包括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 在司法實踐中,曾出現過辯護人因所謂的“誘導性詢問”一審被判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而二審被判無罪的案例。

「律師為當事人辯護時,肯定要據理力爭,尋找一切可能,查明真相。但這一條,導致律師隨時可能被公權機關反咬認為是作偽證。」耿民說,這也是第306條最受詬病之處。 但當他們獲得無罪判決時,公安局、檢察院的偵查期限往往已經過了幾個月,甚至一兩年。 2000年,昆明律師王一冰因為偽證罪被羈押兩年,當法院最終判他無罪後,他和妻子一起遁入空門,一時引起廣泛關注。

刑法306條: 刑法306條解釋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或許和刑事辯護律師的整體處境有關,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中國,刑事案件的出庭辯護率不進反退。

刑法306條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306條: 中華民國情況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 在各地,「法官感冒,律師吃藥」的現象時有發生,幾乎每一起法官貪腐案背後,都有律師的身影。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当事人相关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罪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等等刑事辩护问题都可以在刑事法规中找到法律依据。
  •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 而北京大學陳瑞華教授,早在2000年前後就對這一條款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據耿民介紹,這個人此前曾被檢察官要求作證,據他自己說是不厭其煩了,做出了一個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證明。 後來當事人家屬找到這個人,要求他說真話,這個人就又說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言。 「在當事人要求我去調查時,我留了個心,沒有去。但我申請法院,要求證人出庭質證。」耿民回憶說。 「如果是我去找證人作調查,很可能那天抓的就是我。依據的就是刑法306條。」耿民說。 2008年,在陝西省律協的指派下,耿民出庭為兩位被指控偽證罪的律師辯護。

刑法306條: 刑法-名詞解釋 無故侵入&隱匿、留滯&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

在西北政法大學教師、法學博士諶洪果看來,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在法律的框架內,為當事人所作的一切算計都是正義的。 就如亞當斯密所說:「我們每天所需的飲食,不是出自屠戶、釀酒人和麵包師的仁慈,而是出於他們自利的打算。」律師受當事人委託,做出有利於自己的辯護,同時在利及他人。 律師從當事人出發,司法機關從國家的角度出發,追尋那個叫真相的東西。 因為「正義不是單面孔,而是如同金字塔,是複雜的立體面孔支撐起來的。律師的作用,歸根結底是指向程序正義的。律師為壞人效勞,其實也是為了社會上每一個人。 據陝西省律協統計,78%的刑事案件沒有律師為當事人出庭辯護。

條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住宅」,指供人日常生活起居之房屋,無論長久居住或暫時居住都算是住宅。 即使居住者經常不住在此處,或者僅供度假使用,仍屬住宅,但建築完工後尚未有人遷入的房屋,則不算住宅,只能算住宅以外之建築物。 此外,無論居住者有無居住之權利,只要有供人日常生活起居的事實,就算是住宅。 由於本條保障的是個人居住安全的法益,欠繳房租或無權占用者的居住安全仍受到法律保護,屋主只能循正當法律途徑收回房屋,不能擅自進入。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事實上,在刑事案件中,公安局和檢察院都代表國家控訴犯罪,是「原告」的角色。 刑法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 ,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 老黃駕車前往前妻阿月住處,先駕車在阿月住處庭院前猛然前進及後退數次,導致阿月住處內的友人小峰出門查看,小峰一看車內人為老黃,就持酒瓶向車子丟去,之後即返回阿月屋內,老黃因此心懷怨懟,未經阿月同意便下車追逐小峰至屋內。 阿月隨即請警方前來處理,並對老黃提出《刑法》第306 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告訴。

一方面因為風險大、收益少,眾多律師不願意接手刑事案件,另一方面,更多的人請不起辯護律師,尤其是那些底層的弱勢群體。 據了解,從2006年以來,陝西省律師的刑辯出庭率一直在急劇下降。 2006年,陝西省律師平均每年受委託進行刑事辯護的,已經從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1.16件。 也就是說,平均一位律師一年接手的刑事案件,只有1件左右。 在北京,這也是一個讓人憂心的數字,據統計,北京律師每年每人代理的刑事案件,也只有1起左右。 事實上,刑法第306條,也是俗稱的律師偽證罪條款,這條備受詬病、多年來一直被議論是「惡法」還是「良規」的法律條文,是懸在律師頭頂的一把劍。

所謂「建築物」,指住宅以外有門牆足以遮蔽風雨的建築,例如辦公室、學校、商店、倉庫等。 但電影院工作人員的辦公室並不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擅自侵入仍構成本罪。 原因在於本罪中引誘既可以是物質性的利益,也可以是女色、榮譽、許諾工作機會等非物質性利益,總之,必須對證人許以一定的好處。 如果在律師取證中,或者調查證據中,並沒有許諾任何好處,只是進行一些引導甚至誘導,以期取證更規範,更能獲得法庭的認可,都不是本罪的“引誘”。

反對誘導性詢問是各種證明體制中對證人詢問的一般原則,其意義在於保證證言的客觀可靠性,防止受詢問人的主觀影響。 在英美刑事訴訟法中,“誘導性詢問”只是在一定範圍以及一定限度內予以禁止。 如果進行了“誘導性詢問”,其後果只是詢問無效而已。 因為“誘導性詢問”而被定為妨害作證則是聞所未聞的。 實際上,“誘導性詢問”只是其提問具有一定引導性,使被詢問者按照詢問者所願意的那樣回答,或者使被詢問者置於必錯的境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否认个别律师引诱证人作伪证现象的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用刑法来管。 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担当起应有的角色,可以由类似“律师惩戒委员会”这类组织,对违纪律师加以惩处。 豁免权不是律师的特权,而是维护律师职业道德的自然补充。 因此,为了避免律师受到不公平对待,为了避免刑辩律师“青黄不接”,非常有必要对《刑法》第306条加以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享有一定豁免权这一原则。 結合上文的分析,本罪的“引誘”應與這種在法庭上的“誘導性詢問”不同。 因為法庭上的質證,該證據是否採納由法官結合自由心證決定,如果存在不合理的證據,就會排除在本案定罪的證據之中。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