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旨93台上1101) (誣告罪之主觀要件﹞1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之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2若其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3或其所訴之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惟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均不能構成誣告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9年上字第381號(一)誣告罪以申告一定犯罪事實於相當官署為要件,現行刑法且明定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始能成立,糾眾搶親固涉及略誘罪名,而私藏槍械又係軍用槍砲取締條例上之罪,均屬普通犯罪,上訴人僅向營部報告,既不得謂為相當之官署,無論所申告之事實是否虛偽,均不成立誣告罪名。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0年上字第1005號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要件,上訴人狀訴某甲強迫招夫,既在某丙指控上訴人詐財之後,自係為脫卸自己罪責地步,不能謂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意思。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2年上字第1976號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要件之一,若其所虛構之事實,在法律上不生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問題,即難論以誣告之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0年上字第1886號虛偽之申告,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為之者,始構成誣告罪,若所指事實出於訟爭上攻擊防禦之方法,縱有請求懲辦對方之表示,而其目的既在脫卸自己罪責,即難謂與上開要件相合。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我们国家的刑法是写了非常多条的,因为这些不同的条例都是对我们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很多时候我们是不知道刑法第169条是属于什么罪的,因为这个刑法是比较特别的规定,那刑法169条属于什么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4年台上字第892號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1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成立要件;2至為誣告之人有無就其虛構之事實,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則非所問。 (出於訟爭上攻擊防禦之方法不當然成立誣告罪﹞1刑法上之誣告罪,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成立要件。 (誣告罪之主觀要件﹞(同旨94台上401;93台上2882;92台上4796)1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亦難成立誣告罪;2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堅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告訴,因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成立要件,故 欲使人受刑事處分而申告於無偵查犯罪職務之省政府,根本上不能成立本 罪。 教唆他人偽證,雖有時為誣告他人犯罪之方法,然並非誣告罪之當然結果 ,或構成誣告罪要件之行為,上訴人在縣司法處誣告甲等略誘其媳,並唆 使乙等到庭偽證以實其說,其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應 與教唆他人偽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刑法169: 刑法内容
此意圖要素,必須行為人出於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目的,而努力謀求構成要件之實現、希望預定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始謂具有不法意圖,如其報告之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並無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請求,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要件,上訴人狀訴某甲 強迫招夫,既在某丙指控上訴人詐財之後,自係為脫卸自己罪責地步,不 能謂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意思。 告訴告發除言詞外,應以書狀為之,而制作書狀又須由制作人簽名蓋章畫 押或按指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所規定 ,但檢察官依其職權而偵查犯罪,初不以具備此種程式之告訴告發為限, 即匿名揭帖所載事實亦可據以開始偵查,故以匿名信向該管檢察官誣告他 人犯罪,縱未具書狀程式,仍應論以誣告之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誣告罪刑,原較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暨第三百十三條 所定妨害名譽信用之罪刑為重,而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信用,亦 大都有所妨害,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內, 行為人之誣告行為,即使具有妨害被誣告人名譽信用之情形,仍應論以誣 告罪名,並無適用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或第三百十三條論科之餘地。 上訴人等因與某甲不睦,共同唆使十二歲之乙女出名誣告某甲強姦,顯係 共同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實施誣告,應成立間接正犯,與無告訴權人對於 告訴乃論之罪,逕為虛偽之告訴,不能成立誣告罪之情形不同,無論上訴 人等對於甲之強姦乙女有無告訴權,均不影響於犯罪之成立。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該管公務員,係指有偵察犯罪或有受理審判之職權而 言,而各縣縣長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其偵查犯罪之職權,與 檢察官同,乃上訴人等竟虛構某等共同搶劫擄勒殺人等情,具狀向縣公署 告訴,原審依據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處斷,固無不合。
- (同旨93台上1101) (誣告罪之主觀要件﹞1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之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2若其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3或其所訴之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惟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均不能構成誣告罪。
-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固不能謂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疑 被訴人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張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以當之,若 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員 告訴,經不起訴處分,認被訴人無此犯罪事實者,即不能謂告訴人不應負 誣告罪責。
- 是告訴人所訴事實 ,因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169: 刑法399条内容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 刑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对于刑事犯罪行为我国都是有严格的进行规定的,对于刑事犯罪行为,在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是需要依法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那么,刑法169条是几个罪?
- 法院並認定:「依前揭事證,既無法排除被告對告訴人提出前揭另案告訴之舉,應係不諳法律而對事實有所誤解,自難認渠等在主觀上確具有故意構陷告訴人入罪之情形。
-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0年上字第253號誣告罪之成立,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要件,若輕信傳說懷疑誤告,縱令所告不實,因其缺乏誣告故意,仍難使負刑責。
- 2若申告他人有不法行為,而其行為在刑法上並未構成犯罪,則被誣告者既不因此而有受刑事訴追之虞,即難論申告者以誣告之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無審判權之軍事機關,對於匪犯,雖屬無權審判,但尚非不得逮捕搜查, 上訴人等將某甲捕送駐軍,誣指其為通匪說票,自無解於誣告罪責。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倘行為人既未目睹賄選人向人期約賄選,遑論係為他人賄選等情;則檢舉筆錄所載之檢舉內容,是否非屬虛構不實,自不無可議。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雖某甲家中另有具膏等件之搜獲,某甲亦自認有吸之事,但上訴人 等以非其所有之具料置放某甲家,以待警察之搜查,仍不能因此免除 其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偽造證據之罪責。 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禁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各條之罪,在禁 治罪暫行條例及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特設處罰明文,固非普通法院所應受 理,但上訴人等虛構事實,誣告某甲犯禁禁毒治罪暫行條例之罪,而無 栽贓或捏造證據情事,即與該條例所定誣告罪要件不合,自係構成刑法上 誣告之罪名,因而普通法院即非無權審判。 根据刑法169条之一的规定,东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心成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罪,必是上市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客观上实了利用职务便利。 中华共和国刑法 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能取保候审是不是证明罪不大健? 上訴人於向該管檢察官誣告警察局職員某甲瀆職之外,雖又有分向監察院、內政部、最高法院檢察署申訴情事,然亦不過僅為一個誣告行為,殊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之要件不合,第一審誤引刑法第56條,以連續犯處斷,原審未予糾正,自屬適用法則不當。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9年上字第3800號某甲向駐軍誣報某乙為匪,固應成立誣告罪,但某乙因拒捕,被軍隊擊殺斃命,某甲既未參與殺害之實施,或有其他教唆或幫助情事,則縱使其誣告之初意,係欲假借軍隊之力,殺害某乙,亦難以共同殺人罪論處。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9年上字第1516號被告向民政廳長指控上訴人為著名土劣,把持邑政,包攬詞訟,欺壓平民,請求飭縣究辦等情,既非上訴人在服公職時之行為,而民政廳長又無偵查犯罪或審判之權限,自不具備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之要件,即不能成立誣告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9年上字第2792號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禁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各條之罪,在禁治罪暫行條例及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特設處罰明文,固非普通法院所應受理,但上訴人等虛構事實,誣告某甲犯禁禁毒治罪暫行條例之罪,而無栽贓或捏造證據情事,即與該條例所定誣告罪要件不合,自係構成刑法上誣告之罪名,因而普通法院即非無權審判。 (誣告之內容不以具詳細之內容為必要但仍應相當具體﹞1刑法之誣告罪,不特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向 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若因公務員之推問而為不利他人之陳述,縱其陳 述涉於虛偽,既無申告他人使其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即與誣告之要 件不符。 實務上,本所曾經辦理過誣告罪的辯護,雖然誣告案件很少經檢察官起訴,經檢察官起訴之案件往往有很高之定罪可能。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所訴之事實未能積極的證明為虛偽,則祇能以證據不充分之故,為被誣告 人未予判罪之原因,自不能據以推定告訴人所訴為誣告。 誣告罪之成立,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要件,若輕信傳說懷疑誤告,縱 令所告不實,因其缺乏誣告故意,仍難使負刑責。 保衛團之設立,原以輔助軍警維持治安為宗旨,而其編制,係以縣長為總 團長,對於反革命分子又有隨時偵查捕獲解送該管官署依法訊辦之任務 ( 參照縣保衛團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十五條) ,是上訴人以意圖使他人受暫行 反革命治罪法之處罰,而向該管保衛團誣告他人有反革命行為,自係誣告 。 以他人藏匿槍械等詞,向衛戌或警備地方之軍事機關誣告,該軍事機關既 有維持地方治安之責任,在其職權範圍內,即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 之該管公務員,向其誣告之人,自應成立誣告罪。
出售国有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出售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169条属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本罪的目的是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整理的刑法169条属于什么罪的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出售国有资产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刑法的基本,交通事故医药保险公司不理赔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2該項陳述,如有經檢察官或法官以證人身分傳訊而具結之情形,即屬一行為同時觸犯誣告與偽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 二、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其一要件始能再行起訴,非謂告訴人必要提出符合該條件之證據方能向檢察官再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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