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不是因為財產權起訴,像是訴請離婚,這種跟錢沒有關係的,都是收3000元。 但離婚訴訟時常會合併到跟錢有關的,像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部分就要另外計算。 離婚在法律上屬於家事案件,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屬於「強制調解」案件類型,在起訴後、裁判前必須先經過法院的強制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會正式進行訴訟。 家事離婚訴訟與一般民事訴訟案件一樣,第一個程序為「起訴」,原告須以書狀方式向有管轄程序法院提起訴請離婚訴訟。 官司的結果是不影響律師行與客人之間的收費協議,就算法庭頒令官司其中一方可以取回訟費,除非法庭頒令以較高的準則計算訟費,否則一般只是取回三分之二左右的訟費,甚至更少,客人仍然是需要就餘下的差額支付給他自己的律師。 所以筆者一定會與客人初次會面時就清楚告知他們這一點,常用的比喻就是「人哋出雞,你出豉油,你碟豉油也會越變越大」。
如同前面所說的,老張的遺產既然應該由四個兒子均分,那麼老張大兒子墊付的14,464元裁判費,也應該由四個兒子均分。 所以每個兒子應負擔的金額為3,616元(計算式:14464÷4=3616)。 老張過世後,留有536萬元的遺產,沒有留下遺囑指定遺產分配。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老張的遺產應由4個兒子均分,所以每個兒子可分得的遺產是136萬元(計算式:536÷4=136)。
所以如果送起訴狀進法院的同時就一併繳費,會縮短法院程序審查的期間;相對的,如果事先不知道要繳納多少錢,也可以等到法院寄發補繳裁判費的通知、裁定後,再依照上面的金額繳納。 台灣早產兒基金會 彭純芝醫師,以豐富的臨床經驗,說明早產兒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尤其是腦內出血及腦室周圍白質軟化症,當腦內血塊吸收以後,因為腦細胞很難再生,很可能就會出現空洞,很容易出現後遺症,後續就得利用復健讓其他未受傷的腦細胞活化。 再來是眼睛,因為在離開媽媽肚子後才成長,會有視網膜病變的問題,視網膜的血管長得歪七扭八,容易造成視網膜剝離,嚴重會失明,同步也容易導致近視、遠視、弱視等。
裁判費是依照審級計算,如果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這個時候也要再繳一筆裁判費,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也就是說,上訴的裁判費計算標準,比第一審要多百分之五十。 按時計算酬金按工作時數計算酬金者,每小時收費宜新台幣八千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其他辦理非訟事件及行政訴訟者,其收費標準比照前條民事事件部份。 8.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境外,辦理當事人委託事項者,除依各該款之標準外,得酌增加百分之五十。 總收酬金1.辦理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宜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所增加之金額每審不宜逾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 相信民眾一定也聽過,有些案件當事人不先跟律師談價錢,也就是不給前金,等官司贏了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