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惟再查同規則第61條第第5項規定,機車駕駛執照於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後,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 不過,距離交通部公告新規定後至今(2020)年已過4年之久,但截至今(11月25日)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依然白紙黑字清楚規定,已領有聯結車、小型車等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簡言之,中央交通法規並未有任何變更,現行依法只要駕駛人持有小型車駕照,就可以持此駕照騎乘50CC以下之機車。 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考取輕型機車駕照要筆試及路考。 由於考照方式改變,使得過去允許「領有聯結車、大客車、自用小型車等駕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之規定也得修法變更。 6000元罰單清楚寫下陳情人駕照業經吊銷,仍駕駛輕機車,而交通部解釋,駕駛輕型機車資格,會因機車駕駛執照吊銷受到同等處分,不會因爲他持有汽車駕照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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