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自本公司收到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安達人壽-戰略贏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商品架構
非以新臺幣收付之外幣投資型保險者,應以投資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為限,不適用以新臺幣計價之投資標的;要保人選擇之約定外幣為人民幣者,僅能選擇人民幣計價之投資標的,若非以人民幣為約定外幣者,不得選擇人民幣計價之投資標的。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計算約定外幣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保險連結標的之風險屬性為產品投資時所訂,惟產品於投資後可能會因為投資地區市場變化、連結標的價格波動、到期日將近、發行機構信評改變等因素而產生異動,且異動後之產品風險屬性可能會高於投資人可承受之投資風險屬性。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 二、分期給付: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約定外幣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 【單筆追加】超額保險費規定如下 (除原約定每期定期繳費之金額外,不定時額外繳交之保險費):保單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8 0歲(含)以下,要保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0 元。
-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 3.最低超額保險費【單筆追加】超額保險費規定如下:保單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80歲(含)以下,要保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00元。
【單筆追加】超額保險費規定如下 (除原約定每期定期繳費之金額外,不定時額外繳交之保險費):保單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8 0歲(含)以下,要保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0 元。 若因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收取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保險成本並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含)後之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3.最低超額保險費【單筆追加】超額保險費規定如下:保單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80歲(含)以下,要保人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後,另彈性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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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01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01歲之保單週年日零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按該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約定外幣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本公司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自安達人壽收到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