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附表二「特定手術項目表」中所列特定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乘以「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特定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或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下列給付比例,按月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二十個月,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下列給付比例,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重大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月依致成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依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意外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二十個月,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失能診斷確定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五歲(含)以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十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二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本契約保險費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授權信用卡等自動扣款繳交者,若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屆滿後成功扣款,推定要保人同意續保。 安達人壽的產品廣度和服務能力,安達加上迅速的回應時間和專注客戶導向,為合作夥伴與客戶提供更多元、更好的解決方案。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以給付至「累計給付已達一百八十個月」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屆至日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一百倍與該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大值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開始或自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本保單條款定義「特定傷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二、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依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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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因其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三)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所稱「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從未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而於本契約約定之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檢驗或其他可資佐證之相關檢驗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本保單條款所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給付。 一般申請表單,投資型商品專用表單,理賠服務查詢及相關申請書,安達人壽,FATCA暨CRS相關表單,表單下載。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自99年9月1日起實施之『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保險公司於保險招攬時應提供屬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之條款樣本予保戶,供其審閱至少三日。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表單下載 各項表單服務您可依據您的需求下載相關保險保單申請表格,各類服務表單(理賠申請書、契約變更申請書)。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若累計已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之總額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依「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累計已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之總額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開始或自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本保單條款定義 「特定傷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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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條約定的「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二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千倍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保單理賠 理賠服務手續簡便,流程迅速,保戶於線上隨時下載申請書,填妥後附上相關應備文件,郵寄送出申請理賠文件即可辦理。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多項以上「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為限。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意外傷害事故」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乘以附表四所載之給付倍數,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為限,並以給付倍數最高者給付。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以給付至「累計給付已達一百八十個月」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屆至日為止。 本公司將於每年核對被保險人仍生存之證明文件後,按月給付次十二個月「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身為全世界最大且最穩固的保險公司,我們透過行銷管道提供各種產品與服務,同時也確保您的優勢。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二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或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惟因疾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若被保險人於該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按第十條之規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按月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持續給付十二個月。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九條之規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十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傷害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給付「傷害門診手術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一百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第十六條之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僅按手術名稱及其於「特定手術項目表」所載比例最高一項給付「特定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
-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七大功能:建議書查詢、要保書輸入、核保規則檢核、送件進度查詢、要保書查詢、意見反應、操作手冊。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僅按手術名稱及其於「特定手術項目表」所載比例最高一項給付「特定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