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官法草案5大好處

國票金指出,基於公司最大利益及符合主管機關政策,對認購的特定人,落實盡職調查資金來源及同一關係人查核,經通盤考量擇定特定人名單,洽外資部分僅占此次增資的2.7%,增資後股本的0.23%。 蘇院長請各開放山域、水域管理機關加強與社會大眾及相關民間團體溝通宣導;另也請金管會鼓勵產險業者持續開發多元化登山保險商品,以滿足山友投保需求、分擔風險。 三讀條文明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是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張靜說,陪審制很簡單,陪審員與法官隔離,不需專業知識,只要就生活經驗、歷練去認定事實,但參審制將導致職業法官用法律專業影響參審員,美其名是合作,實則找人民「背書」。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规制,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國官法草案

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队伍。 通过制定监察官法,围绕提升监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高标准设立监察官条件,强调严格准入、择优选用,规范等级设置、评定晋升、培训交流等制度,为建设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并指出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纪依法行使。 制定监察官法,将监察官的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促进国家监察权规范正确行使。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加强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我更感謝社會大眾支持落實「愛國者治港」,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大家的支持、勉勵和鞭策,對今次完善選舉制度的工作至為重要。 擔任監察官有哪些條件,選用是否通過“法考”,如何讓履職不受干涉,監督和懲戒措施又有哪些等備受關注。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之制憲過程深受各時期政軍情勢影響,前期由控制北京的北洋政府軍閥派系主導,後期則由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主導。 以下列出此時期較受重視之憲法文件,粗體者為曾經實際施行過之憲制性文件,但實際上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各地方武裝勢力林立,各部憲制性文件均未曾在國土上徹底施行。 1923年(民國12年)《中華民國憲法》,由北洋政府第一屆國會組織「憲法會議」通過,但於次年被推翻。

監察委員會可以根據監察工作需要,按照規定程序,從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機關、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中選擇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 監察委員會也可以根據監察工作需要,在從事與監察機關職能職責相關的職業或者教學、研究的人員中選拔或聘任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 今年4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首次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5月28日前,社會公眾可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法律草案徵求意見欄目提出意見,也可將意見寄送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國官法草案: 「國民法官」要來了 聽聽各界怎麼說…

1945年(民國34年)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繼續依據《建國大綱》中的行憲程序。 同年10月10日,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與最大的反對黨中国共产党在重慶談判並簽立「雙十協定」,確定以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黨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徑達到和平民主建國,儘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事宜。 1946年(民國35年)1月10日至31日,中國國民黨8人、中国共产党7人、中国民主同盟9人、中國青年黨5人、無黨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政府改組案、和平建國綱領案、軍事問題案、國民大會案、協定五五憲草的修改原則12項,並決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 政协决议案之宪法草案部分依据中国共产党建议和要求,较大幅度修改了五五宪草。 依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成为无形机构,立法院直接民选产生,监察院职权扩大,且地方制度称为联邦体制,省得制定省宪。

孫中山之後並於其著作《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提出國民大會、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具體憲政機關之名稱與施行憲政之程序。 《建國大綱》經1924年(民國13年)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成為中國國民黨之中心政治思想之一。 1928年(民國17年)中國國民黨的國民革命軍北伐统一中国后于10月3日由其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过了《訓政綱領》開始訓政。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是指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各屆為建立共和立憲制的政體而提出的各種憲法草案。 自辛亥革命建立中華民國後,於1913年(民國二年)10月31日完成的第一部憲法草案《天壇憲草》開始,直至1946年(民國35年)4月成形的《政協憲草》為止,曾有多部憲草被提出。 中華民國之制憲歷程因政府更迭而延宕許久,但是其中曾有兩次草案經通過成為正式憲法。 三讀條文明定,年滿70歲以上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的教師、在校學生;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等情形;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的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等,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條文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若身分為正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現役軍人、警察,以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未完成國民教育人員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因政协宪草远离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因而触犯了国民党党章并引起国民党内部较大反弹,随后的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则提议恢复五五宪草,并因此事酿成了国共之间的严重政治摩擦。 第十八條 監察委員會可以根據監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從事與監察機關職能職責相關的職業或者教學、研究的人員中選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 第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可以根據監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機關、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中選擇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 據悉,監察官法草案於2020年12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一審稿主要包括總則,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等9章內容。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衞東介紹,制定監察官法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國家監察工作領導的必然要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促進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保障;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的現實需要。 中國國民黨總理孫中山於《五權憲法》中,主張其將西方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理論中,將行政權析出「考試權」、立法權析出「監察權」(又稱「彈劾權」),而型成「五權分立」與適應中國國情。

監察官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監察機關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監察官等級分為十三級,依次為總監察官、一級副總監察官、二級副總監察官,一級高級監察官、二級高級監察官、三級高級監察官、四級高級監察官,一級監察官、二級監察官、三級監察官、四級監察官、五級監察官、六級監察官。 第十四條 監察官的選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工作實績。 此前,草案二審稿提出,國家加強監察學科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開辦監察專業或者監察課程,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監察官後備人才。

國官法草案: 歷時31小時表決 國民法官拚三讀

第四十條 【考核結果通知】年度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監察官本人。 第四條 【嚴格自我約束】監察官應當忠誠堅定、擔當盡責、清正廉潔,做嚴格自律、改進作風、拒腐防變的表率。 對監察官及其近親屬實施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威脅恐嚇、滋事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監察官,並列明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國官法草案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監察學科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設置監察專業或者開設監察課程,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監察官後備人才,提高監察官的專業能力。 行政機關為大總統與由國務總理(或稱國務卿)領導的國務院組成。 此期間之約法、憲法草案、憲法之憲政體制皆參考西方流行之三權分立,在條文中明定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 1949年10月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結束了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其後制憲流程由中国共产党主導於1954年通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兩星期前,立法會通過規範公職人員在參選和任職時必須宣誓效忠的法案。 法例通過之後,將為「愛國者治港」提供堅實和全面的制度保障,議會可以重回正軌,切實履行和貫徹《基本法》賦予立法機關的憲制職能,與特區政治體制的其他組成部分,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草案二審稿明確,監察官享有下列權利,包括履行監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調離、免職、降職、辭退或者給予政務處分、處分;履行監察官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提出申訴或者控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而依照1947年(民國36年)《中華民國憲法》選出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在臺北繼續集會,維持「法統」。

另外,还针对监察官承担的职责任务设定了奖励情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监察官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将党的领导融入监察官选用管理的各方面,把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明确为监察官法定义务,在任免、考核中强调干部管理权限。 坚守责任法定位,明确监察官法定职责,聚焦履职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监察权规范正确行使。

  • 立法院臨時會自20日下午2時30分開始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經過二讀通過,確認法案名稱定名為《國民法官法》,由於處理速度緩慢,且每條條文均有多位朝野立委登記發言,民進黨團於21日下午5時10分提案,針對21至22日的會議,延長開會時間到討論事項第3案審議完畢。
  • 参考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做法,草案第八章规定了监察官的职业保障,明确了履职保障、人身保护、对诬告陷害的澄清正名、工资福利待遇、权利救济等内容。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 監察官已經履職盡責,但是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以及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 第二條 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增強監察官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官隊伍。
  • 大家的支持、勉勵和鞭策,對今次完善選舉制度的工作至為重要。

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制定监察官法,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十二條 【撫卹優待】監察官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 監察官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卹和優待。 監察官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監察機關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立法院臨時會自20日下午2時30分開始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經過二讀通過,確認法案名稱定名為《國民法官法》,由於處理速度緩慢,且每條條文均有多位朝野立委登記發言,民進黨團於21日下午5時10分提案,針對21至22日的會議,延長開會時間到討論事項第3案審議完畢。 歷經約30個小時的表決大戰,《國民法官法》於在23日上午6時完成二讀,並繼續進行完成三讀。 草案依据监察法的规定,明确了监察官的六项职责(第八条)。 根据监察工作特点和要求,列明了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要求监察官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等(第十条)。 第六十八條 【授權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監察官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今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委員長栗戰書主持。 會議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舉行。 據無綫新聞報道,消息指涉及上月生效的《反外國制裁法》,當中列明禁止執行外國對中國的制裁。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總共有113條條文,由於各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歷經3次朝野協商約保留100條條文,並送交院會處理。 第六十五條 【複審複核】監察官對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處分和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申請複審、複核,提出申訴。

遷臺後的國民大會曾經在1962年(民國51年)組織憲政研討委員會提出過一部憲法草案,稱為《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憲研憲草)。 主旨在修改1946年(民國35年)憲法制定當時與中国共产党在《政協憲草》中妥協之部份條文,使憲法回到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理論。 但該憲法草案1966年(民國55年)經總統蔣中正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討論後決定不修改憲法,草案作廢。 1947年(民國36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至今依然維持原文,在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的「自由地區」(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島嶼)有效,但其中多數條文已經被1990年代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另行條文的方式宣告失效。 中华民国建国时,一切法律制度都还没有健全,国家仍然处于动乱之中,在这个情况下,孫中山及其同盟會主導的臨時參議院於1912年(民國元年)3月11日公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民元約法)作为国家的临时基本法。

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而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不得公開。 〔記者吳政峰、溫于德/台北報導〕司改會議決議的「國民法官草案」終於出爐了,各界看法不一,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肯定政府開放國民參與審判,願意傾聽民意,但提出四大主題,希望司法院說明。

1913年(民國2年)第一屆國會提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壇憲草),这部草案的基础是临时约法,其中的规定使当时掌权的大總統袁世凯非常不满,因此他不让国会讨论这部草案,相反地,他于1914年(民國3年)另組約法會議,于5月1日公布了《中華民國約法》(民三約法、袁记约法)。 1919年(民國8年)段祺瑞执政期间主導選舉第二屆國會後由國會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安福憲法、民八憲草)。 1923年(民國12年)曹錕取得權力後,恢復第一屆國會,繼續其憲法審議完成《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雙十憲法)。 1925年(民國14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組織國憲起草委員會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案》(民國憲法案、十四年草案)。 第二十三條 【兼職限制】監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人民陪審員、執業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其後中國的制憲流程由中国共产党主導於1954年通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另一方面,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則遷往其甫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後代表盟軍自日本佔領領土臺灣的首府臺北市,與中国共产党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隔台灣海峽型成兩岸分治的格局至今。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對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監察官合法權益,推進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建設,推進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根據憲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去年,《香港國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成功止暴制亂。

  • 第四十四條 【對監察官的檢舉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監察官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 第六十八條 【授權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監察官制度。
  • 根据工作职责,这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
  • 監察官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卹和優待。
  • 第十九條 【選拔】監察委員會可以根據監察工作需要,在從事與監察機關職能職責相關的職業或者教學、研究的人員中選拔或聘任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
  • 1947年(民國36年)《中華民國憲法》,由國民政府組織「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於兩年後因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於中国大陆失效。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