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二人早前擬認罪,惟求情時提及他們真心相信外出獲法例豁免,對其所作所為感抱歉,遭裁判官質疑說法屬抗辯理由,拒絕二人認罪答辯。 劉諾宏則被控兩項相同控罪,但日期則不同,指他在去年12月25及27日,違反衞生主任在12月25日發出的通知書條件。 兩名被告分別為馬來西亞籍被告黃昱龍(45歲)及中國籍的劉諾宏(44歲),兩人現均報稱無業。 控方另問及望月樓群組的9宗個案是否能理解成第五波疫情的源頭。
陳泰森終被起訴1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和3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在2022年11月15日判處他監禁12個月。 2021年12月29日立場新聞案立場新聞等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尚未結案2021年12月29日,警方國安處拘捕多名立場新聞前董事和記者,並在翌日起訴立場新聞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署理總編輯林紹桐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
國官拒絕: 國民法官可以請假嗎?
裁判官最後斥,兩名被告濫用政府給予他們的權利與特權,導致其他人感染,案情嚴重。 裁判官另拒絕兩名被告的保釋申請,下令還柙2人至下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反之,為了確保國民法官行使職權時不受到任何干涉,如果國民法官接受賄賂,依國民法官法第94條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行賄者則按國民法官法第95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犯罪事實若要成立,要獲得6票以上的同意票,且國民法官、法官雙方皆須有同意票才行。 一般量刑須5票以上同意,死刑則須6票以上同意,國民法官、法官雙方皆有同意票才算成立。
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若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決定被告有罪、無罪的「有罪認定」部分,須由 9 位法官(國民法官及法官)達成 2/3 以上共識決認定。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裁判官王證瑜指,黃昱龍供稱憂慮國泰裁員,心情低落,有必要到劉諾宏家中尋求安慰,但他從未求醫,無證據顯示患上抑鬱症;而國泰裁員已近兩年,這個做法不合理亦非必要,飯後劉諾宏亦無必要送對方下樓乘車。 46歲黃昱龍及45歲劉諾宏,早前否認共三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無遵照衞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到東區裁判法院聽取裁決。
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尚未結案支聯會是1989年香港市民支援八九民運成立的組織,在國安法實施後被視為危害國安的民運力量。 警方國安處在2021年8月25日指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根據國安法第43條要求多人提交資料。 鄒幸彤等常委以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為由,在9月7日到警察總部拒絕要求。 案件目前分為兩案:第一案:本案被告為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獨媒報導)兩名國泰航空前空少涉去年12月美國返港後,在醫學監察期間多次外出,包括外出用膳及取包裹等。 二人遭控違反防疫規例,今(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意見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釐清其陳述意旨之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詢問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檢察官得限制之,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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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法於五日內開示完畢者,得與辯護人或被告合意為適當之延展。 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王官亦不接納劉稱父親急需新電話聯絡英國親戚,故外出前往 Apple Store 的解釋,反駁指其父親大可使用同住女友之電話。 惟王官認為解釋不合理,因該指引同時提及機組人員需避免到公眾地方,然而黃未能證明他患抑鬱等心理疾病,加上疫情持續兩年,他情緒理應早已不佳,不解他為何偏要在隔離期間才進行探訪。 衞生署高級醫生馮永輝出庭作供,他引述報告講解被告的傳播鏈,指兩被告的病毒基因排序相同,極有可能是互相傳染。
《港區國安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生效,至2022年6月28日,已有198人因國安法被捕,10人完成審訊,定罪率達100%。 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警務處必須在48小時內決定是否檢控被捕人士、准許被捕人保釋候查(警署保釋)、或予以無條件釋放(保留調查和追究權利)。 若果警方正式落案起訴,被告人會被帶往裁判法院提堂,期間可向法庭申請保釋(法庭保釋)。 如果裁判官批准保釋,被告人可以保釋候審;如果裁判官拒絕保釋,被告人會即時交由懲教署還押候審。
國官拒絕: 國民法官可有一天新台幣3,000元的日支薪
另一個非常獨特的數據變化因素,也需要交給AI判讀,就是淡旺季來客數的時間因素。 美髮業的數據處理和分析,非常需要進行時間序列的分群,主因為產業的淡旺季,深受假期與季節的影響。 例如春夏炎熱,剪髮次數頻繁,秋冬則間隔較長,但到了年節前夕,又有一波高峰。 「這種產業獨有的特性,必須與出題方溝通才能夠得知,這也是AIGO平台最有價值之處,媒合產業與人才蒐集產業特性。」智造奇機團隊表示。 基本上會由9位法官一同投票,決定是否有罪需要達3分之2以上的法官同意,而若未達到人數標準,就會判決無罪;而刑責方面,如果是遇到要判決死刑的情況,也需要3分之2的法官同意,而科刑則需要過半數同意即可。
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除依前條之抽選方式外,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對其編定序號並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 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 【明報專訊】兩名免檢疫的時任國泰機艙服務員去年12月返港後涉違規聚餐及外出用膳,疑引發新冠「望月樓群組」,兩人被控3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沒有遵照衛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 兩人曾於4月表示認罪,但法庭拒絕接納其答辯,受審後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有更易者,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外,應更新審判程序,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由聲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
不過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表示對理據存疑,認為或構成抗辯理由,最終決定不接納認罪,案件排期6月29日預審,8月15日開審,預計需時兩天。 委員出缺時,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其缺額。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與前款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共同推選之。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 前項審判程序之更新,審判長應斟酌新任國民法官對於爭點、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理解程度,及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程度之均衡維護。 法院於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事實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皆有國民參與刑事案件審判的制度。 雖然法官受過專業司法訓練,但可能難免與一般大眾的社會經驗有所差距;而設立國民法官制度的意義便在於,可以將來自不同背景民眾的價值觀、生活經驗、法律感情等融入審判,同時藉此讓審判的過程更加透明、更符合社會期待。 第二案:本案被告為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徐漢光。 本案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但由於控方多次申請押後,部分被告還押時間已超出刑罰上限。 梁錦威和陳多偉因此選擇認罪,現已刑滿出獄,而鄒幸彤拒絕認罪,案件仍在審理。 第三案:本案為壹傳媒大樓租務欺詐案,亦是警方最初拘捕黎智英並搜查壹傳媒大樓的理由。
民眾在國外遺失護照時,應向我國的駐外使館聯繫,辦理補發或印製入國證明書的憑證返國。 由於在國外補辦護照畢竟麻煩,因此請民眾先確認護照是真的遺失,以免徒增旅途困擾。
首項控罪指,首被告黃昱龍被指於2021年12月25日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沒有遵照衛生主任在日期為同年12月24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所指明的條件,即根據政務司長所指明豁免條件而進行自我隔離。 案件押後至12月1日判刑,裁判官稱兩人濫用特區政府當時賦予機組人員豁免檢疫的特權,導致香港多人感染,案件嚴重,拒絕二人保釋申請。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但關於事實之認定,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 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 其中2起民眾已經表明願意撕下貼紙,還是遭到星國海關拒絕入境。
-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前,法院應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該案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並為必要之調查,以審核其有無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而應予除名。
- 兩名被告依次為黃昱龍(45歲,馬來西亞籍)及劉諾宏(44歲,中國籍),均報稱無業。
- 被告二人表示二人被要求除了進行必要活動外不可離家,但二人事發時真誠但錯誤地相信當時行為是必要活動。
- 袁弓夷媳婦、新民黨籍立法會議員容海恩亦跟隨保安局聲明,以「國之大義」為由,宣佈與袁弓夷「脫離爺媳關係」。
案情指,二人去年底先後從美國返港,根據衞生署規定,除「必要活動」外,原本須自我隔離21天,但抵港翌日已離開住所,其中黃昱龍探望劉諾宏。 劉諾宏抵港後兩日與家人及朋友到九龍塘又一城望月樓午膳,兩人之後確診,望月樓亦出現感染群組,累計多人確診。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行使,對其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實行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我們相信所有交流與對話,都是建立於尊重多元聲音的基礎之上,應以理性言論詳細闡述自己的想法,並對於相左的意見持友善態度,共同促進沙龍的良性互動。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街頭打架竟有案外案,新北市蘆洲區今(5)天凌晨傳出1對年輕的夫妻檔,疑遭4名男子圍毆,員警趕到現場4人分別騎機車逃離,1名員警為了拉住1輛機車,還被甩飛臀部著地重摔。 員警擴大調閱監視器畫面以車追人,循線將涉案男子全逮回警局。 「護照一經報失後即註銷,」龔中誠進一步強調,外交部會將遺失護照的資料通報國外的機場及港口,無論最後護照尋獲與否,都需再重新申請。
2022年11月21日王俊傑案一名網民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尚未結案2022年11月21日,警方國安處拘捕王俊傑,並起訴他一項「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王俊傑在被捕前曾就亞洲七人欖球系列賽播放《願榮光歸香港》一事,在社交媒體發表「感謝南韓仁川承認香港國歌」帖文。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名成立陳泰森在2021年12月16日被警方國安處拘捕,指他在LIHKG討論區和Telegram號召他人參與「平安夜革命」及「香港獨立革命前哨戰」。
翻查資料,國泰航空去年11月中規定機組人員抵港後,首3天須留在家中,每天不得離家超過兩小時,只可為購買食物和必需品、單獨戶外運動、求醫、購買基本醫療用品,或接受強制檢測等外出。 倘若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只要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就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 年滿70歲,或公私立學校在學學生,則可以拒絕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地方法院為調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事項,得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及維護之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 法院於收受第二項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如有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有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應予除名,並通知之。 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
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備位國民法官:指法院視審理需要,依本法選任,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 兩名被告之後相繼確診Omicron變種病毒,同在康復後被捕。 黃在警誡下稱,不清楚抵港後首三日不得擅離住所,又指據國泰的指引容許他們外出購買食物及探訪親友;劉則指衛生署人員當日在機場未有向其解釋醫學監察通知書,僅提醒他每天量體溫及定期作檢測。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引規例指,除「必要活動」外,機組人員接受醫學監察期間須家居隔離,直到抵港第3天時核酸檢測呈陰性。 對於他在抵港後3天出外替父親到門市領取訂購的手機,隨後與父親及父親的女友到望月樓用膳,劉解釋指父親每天都會與侄女通話,案發時父親的手機未能正常運作,急需外出取新手機。 惟裁判官認為,劉的父親大可使用其女友的手機聯繫侄女,劉之後更可叫外賣解決午膳,無須在餐廳內用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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