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四年國宅興建計畫」,政府決定改以政府興建,中低收入者承租的方式推動,而行政院經建會已就「出租國宅」財源籌措方式、承租標準及租金計算方法等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擬訂具體的實施辦法。 但全國有仍有113公頃(約34.25萬坪)的國宅用地閒置,五都中,除台北市外都有閒置國宅用地。 新北市主要分布在林口、三峽、淡水、中和,閒置時間均超過20年。
家庭年收入低於台北市、新北市家庭平均所得50%分位點以下(約年收入158萬元)等。 台北市政府計畫在仁愛路帝寶附近的空總基地,規劃為公營住宅,引起附近住戶抗議。 台北市長郝龍斌解釋說他反對把社會住宅「標籤化」,以往大家都認為國民住宅就是「低品質、廉價與偏遠」的代名詞,他覺得必須要改變大家這種刻板印象,社會住宅也可以是居住品質高的社區。
2014年12月該案經立法院通過,〈國民住宅條例〉於2015年元月7日廢止。 由於任務的完成,配合《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1957)的訂定,1958年結束「行政院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國宅的責任由中央政府往下推到台灣省政府來執行。 真正推動的力量來自於1954年國民大會第一屆第二次大會的國大代表的居住問題(一部分受克蒂風災影響,一部分無自宅),1955年「興建都市住宅技術小組」改組為「行政院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任務之一即解決中央民意代表及中央機構職員的住宅問題。 隔年1954年,內政部設置「興建都市住宅技術小組」,運用美援基金興建國民住宅。 此時的住宅問題是因1949年政府遷台所形成的大規模人口遷移,包括公職人員、部隊及政治難民,共約兩百萬餘萬人。 1957年訂頒《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則將國民住宅的對象指向「公教人員,及一般需要住宅之高收入市民」(第二條);其中又以「外省人及眷屬或擁有國民黨黨員優先居住」(注意事項第二項)。
國宅: 現行各種「住宅」差別解釋:地上權宅(現代宅)
「國民住宅六年興建計畫」期間,土地取得方式主要有幾種:私有土地、公地及公營事業機構土地、區段徵收土地、委託興建自備土地、配合軍眷村改建土地、市地重劃之抵費地。 土地取得困難導致國宅興建進度落後,也使國宅供給對象多元,降低中低收入戶可獲得的比例。 共有3處原住民出租國宅,包括中正專案出租國宅、三峽隆恩埔專案出租國宅、汐止花東新村臨時安置住宅。 由於部分都市原住民選擇河川臨水地或公有坡地搭蓋臨時建物以供居住,由於生活品質較差且有公共安全與消防疑慮,故興建國宅安置以解決其居住問題。 1959年:省政府成立「台灣省國民住宅興建計畫委員會」負責計畫之研議與審定;縣設立「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為實際業務執行單位。 故2013年,行政院將《國民住宅條例》廢止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由於這種僅持有地上權的住宅是近年來的新名詞,因此也被稱為「現代宅」,年輕族群接受度很高,不過對於傳統觀念較重的族群,這種不是真的擁有土地的住宅類型,就不太適合。 若你想買國宅,在看屋時務必親自走訪整個社區,從管理委員會的公告、走廊、樓梯間是否有堆積雜物、垃圾來判斷你未來的鄰居素質。 因為國宅通常的價錢都比周遭的物件便宜不少,因此吸引許多買家購買。
國宅: 台北市出租式國宅
民間很多買家因為不符合購買國宅資格,所以房屋所有權依舊登記在原屋主名下。 雖然立法院2002年12月11日,修正廢除《國宅條例》第19條,取消資格限制,但很多賣家已過世、聯繫不上,或不承認當初的買賣契約,產生許多過戶上的困難,也衍生出許多民事糾紛。 根據《國宅條例》第19條規定,買到國宅的人,必須先住滿2年,還要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出售,且出售的對象也必須具備購買國宅的資格,條件嚴格。 內政部所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納入各房地產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內容中,特別是給予購屋消費者至少5日之審閱期間。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第姐妹需要照顧者,得不受前 項第二款之限制。
得按縣(市)政府有提供配合辦理之國宅社區現公告售價之八折申購。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且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者。 但申請承租國民住宅者,不受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之限制。 目前共有兩處,包括前峰社區東區、復興國宅西區,共174戶。
國宅: 國民住宅政策的開端(1957-1974年)
其中林口國宅用地更是早在1980年就取得,也是最值錢的國宅用地,更是學者口中具備交通便捷、生活機能等社會住宅條件地點,但卻被選為世大運的選手村。 學者批評,政府應將國宅用地適度用在興建社會住宅,照顧社會弱勢,而非只是變賣土地或地目變更以作為他用。 1991年開始的「國建六年計劃」(全名:國家建設六年計劃)將「興建中低收入戶住宅方案」併入「新社區發展計畫」,同時透過新市鎮開發(包括淡海及高雄新市鎮及14處新社區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興建中收入住宅及國宅,使住宅政策朝向配合都市建設大規模開發辦理。
由於國宅以出售為主,難以壓低價格,且國宅一經轉手,就納入私人住宅市場,使國宅價格不斷翻漲,反而讓中低收入戶無力購買。 後期的出租式國宅,也由於數量過少,供不應求,導致候屋年數過長,仍無法解決中低收入戶的住宅問題,而北台灣的中產階級子弟其實也面臨住宅問題。 成功國宅擁有 38 棟建築物、 2,000 多的規劃戶數,位處大安區精華地段,周邊被高級住宅區圍繞,居住環境非常良好;此外,社區內超市、家樂福、郵局、托兒所一應俱全,加上鄰近敦南商圈、復興南路、成功市場等,生活機能各方面的條件都相當出色。 萬華青年段、松山寶清段預計戶數資料來源為「公營住宅辦理進度說明,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 年3 月10 日」。
- 簡言之,今日所定義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計畫(包括實體國宅興建及市場住宅補貼),提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
- 2011年行政院核定「社會住宅短期推動方案」,選定台北市五處公有地,採中央提供土地,地方政府興辦的方式,興建社會住宅。
- 在漲幅方面,以1986年推出的新隆國宅漲幅最大,從一開始的4.7萬到目前76萬,漲幅超過15倍,年增率為54.2%;信義區永吉國宅與大安區正義國宅名列2、3名,漲幅近13倍,年增38~40%。
- 臺北市政府公營出租住宅中供經濟社會弱勢者居住之出租住宅,目前有大龍峒公營住宅、行天宮公營住宅、敦煌公營住宅。
- 委託研究報告《「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執行策略之研究」期中報告書》,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2014年7月.
- 售價:以低於市價售出,但由於供給有限,加上閉鎖期結束後釋出市場,價格變隨周邊房價波動。
- 人民組屋與組屋的不同點是人民組屋的住戶不擁有房子的擁有權,房子擁有權是政府,政府以租借的方式給予那些在零度木屋計畫下,被迫搬走的家庭居住。
原则上老公房无法自由买卖,但业主可在买下产权后出售(称为公房买卖),但出售需经过当地房屋管理部门乃至国资委同意。 但由于部分地方的公房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化程度较低,形成了漏洞并滋生贪污腐败问题或家庭纠纷。 台北京站現代住宅最早出現在 2011 年,形式與合宜住宅相似,同樣為「政府出地、建商興建」的模式。
- 澳門社會房屋共分3類:社會房屋(出租)、經濟房屋(出售)及臨時收容中心。
- 以台北市大安區的大安國宅為例,其甲區及乙區住戶,絕大多數在大專程度以上,包括軍公教、自由業以及從事工商業者,並非低收入弱勢族群。
- 國宅條例下管理的出租國宅,其中不少原為出售而興建,後因區位不當,滯銷而改為國宅出租,目前共有4,786宅。
- 如以2015年營建造價,住宅每戶如為20坪(含公共設施20%)概算,造價約等於新臺幣600萬元;需求32萬8‚164戶住宅則共需新臺幣2兆9‚500億元費用;滿足當時90萬戶則需新臺幣5兆4‚000億元。
- 據聞刻意區分的作法是為爭取社會住宅基地周邊反對者的支持,因此由都發局簽請台北市長郝龍斌政策決議,訂出排除條款,但民間團體認為排除某些弱勢群體之作法是政府假民意要求之名,領頭進行「居住歧視」之實。
- 雖多以短期出租,但因其與市場租金有一定差距,且周邊生活機能與商業設施完整,具一定吸引力,整體使用率高。
- 按國宅售價之85%計算,除住宅基金提供部分按簽訂貸款契約當時政府核定金額外,其餘貸款為銀行融資部分。
1980年3月4日,台北市為辦理國宅出租業務,由國宅處擬定「台北市出租國宅租金額計算方式」經市府首長會報通過。 但由於國宅供過於求、價格太高,使中低所得戶無力承購,導致空屋過多,於是以房貸利息補貼政策取代直接興建國宅;並配合行政院訂頒之「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及「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 ,最終於1999年決定暫停辦理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及獎勵投資興建國宅六年。 整建住宅(10.2%):1964年起為了都市建設,配合拆除違章建築計畫,由政府集中興建而安置拆遷戶之住宅。
是當時政府為了滿足大量的住房需求,透過美援、土地增值稅收、社福基金作為資金基礎,針對多元對象進行住宅興建的住宅政策。 本社區位於文山區內,為租、售混合型之國宅社區,於民國70年9月12日開工興建5層樓及7層樓之建物,並自71年底至74年間分四期完工交屋,共160戶,出租戶數計33戶,分別為31坪~34坪型之國宅(承租口數限3口以上),餘為配售戶。 本社區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轉型為臺北市軍功社區管理委員會。 現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轉型為台北市貿三社區管理委員會。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表示,每年全台有超過十萬名受暴婦女,帶孩子在外流浪,北市府以社會局提供短暫庇護的平安居為由,就將社會住宅排除在外,甚至對受暴婦女訂定超高門檻,指稱符合低收、育有三名子女也可申請,最後將逼使經濟困難者重回受暴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