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於申請時應併提報連線計畫書,並應於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時,併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十、全幅:指公私場所依其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及排放流率之實際排放狀況,以監測設施全幅校正標準氣體或校正器材設定量測範圍內所能量測之最大值。 九、零點:指公私場所依其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及排放流率之實際排放狀況,以監測設施零點校正標準氣體或校正器材設定量測範圍內所能量測之最小值。 公私場所執行空氣污染物減量改善措施致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減少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以其他可證明同等處理成效之方式替代監測方案執行。 公私場所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調整校正測試、檢查或查核頻率者,經自行或各級主管機關稽查結果超過性能規格者,應回復至原定之校正測試、檢查或查核頻率辦理。
環保署於民國92年12月3日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針對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相關軟、硬體設施、品保作業及連線作業訂定規範,以要求工廠落實煙道監測作業。 (二)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流率監測設施:每十五分鐘傳輸一次十五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與一分鐘原始數據;每一小時傳輸一次一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 (二)每日每次零點偏移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連續一個月符合性能規格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自次月起得調整偏移測試頻率為每二日一次,各量測項目應個別計算之。 (二)每日每次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連續一個月符合性能規格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自次月起得調整偏移測試頻率為每二日一次,各量測項目應個別計算之。 六、 新增傳輸每分鐘原始數據及規範15分鐘監測記錄值之計算規定,修正數據替代計算規定,並增訂監測設施訊號平行比對誤差百分比平均值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吸附效率之性能規格,強化標準氣體及校正器材之品保品管規範,提升監測數據之準確度。
五、配合擴大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制對象之措施,新增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規定,俾利公私場所依循執行監測作業,落實管制一致性。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0條之排放量計算依據順序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估算污染物排放量。 公私場所連線設施進行汰換時,應於汰換前三十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第十三條及前條之紀錄,公私場所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紀錄。
一、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以下簡稱監測設施):指可連續自動採樣、分析與記錄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及排放流率之設施,包含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免設置排放管道監測設施。 (四)各量測項目之相對準確度連續二年符合其性能規格值者,自下一季起每年得有一季應依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程序進行,其他季執行時得以相對準確度查核或標準氣體查核方法進行。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之新設固定污染源者,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併提報連線計畫書,並應於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時,併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五、分時系統監測設施:指可連續自動採樣、分析、記錄與計算二個以上排放管道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或排放流率之監測設施。
一、配合109年1月13日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新增廢氣燃燒塔性能規範及連線傳輸格式,俾使公私場所參照依循。 為確保監測數據正確性,現行CEMS管理辦法除了裝設前先行確認監測儀器狀況,要求定期維護保養,亦規範工廠需定期進行查驗及數據管理,包括(1)每日執行零點/全幅偏移測試(2)每季執行不透光率校正誤差查核(3)每季執行相對準確度校正誤差查核(4)標準氣體查核等。 公私場所辦理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及連線確認報告書之項目內容,應符合附錄十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以網路傳輸方式傳輸辦理。 公私場所辦理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及連線確認報告書之項目內容,應符合附錄十一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以網路傳輸方式傳輸辦理。
執法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調查,發現3月23日淩晨1時許,該公司水解物生産線壓濾工序污水收集管道之間接口因固定件老化突然發生破損脫落,導致壓濾工序産生的部分廢水泄漏,溢流至該廠雨水溝排出廠外,造成農田退水渠和入漢江河口水體污染,觸發莫爺廟入河排口水體監測微站報警。 2022年3月23日淩晨4時,漢中市水污染熱點網格城固縣莫爺廟村入河排口水體監測微站COD、氨氮等各項數據出現異常升高,通過水基因圖譜對比結果顯示,點位圖譜與醫藥行業標準圖譜相似,據此推斷污染源可能為化學品行業。 根據該線索,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城固分局執法人員用無人機對溝渠沿線進行巡航拍攝,並對排洪渠殘留廢水取樣監測,發現排洪渠內水質特徵污染物因子與城固縣振華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酸洗廢水特徵污染物因子高度吻合。 三、提升監測數據之解析,新增傳輸每分鐘原始數據之規定、15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之計算原則及無效數據、遺失數據等替代計算之規定。 一、已申報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所有廢氣燃燒塔處理廢氣流量總計低於五百萬立方公尺且無觸媒或吸附劑之再生或活化,亦未經冷凝循環回收或?
T:為Dz及Dr之加總時數,單位為小時,每月加總時數如超過四十小時,則以四十小時計算之,每季以一百二十小時為限。 廢氣燃燒塔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每月如超過五十五小時,則以五十五小時計算之,每季以一百六十五小時為限。 七、增訂樣品傳輸管需設有加熱保溫措施,強化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程序、測試查核程序、校正標準氣體與校正器材及公式等相關規範內容,並給予過渡期限。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公私場所無法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期限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時,得於提報期限屆滿前七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 三、公私場所符合本法第九十六條情節重大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及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二個以上之排放管道,其排放氣體來自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共同設置單一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其連續監測時間應平均分配。 六、鼓勵公私場所落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減量措施,新增空氣污染物減量達一定規定條件者,得以其他可證明同等處理成效之替代監測方案執行。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適用本辦法,其所屬行業別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有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定,不再適用。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申請設置許可證之新設固定污染源者,於申請設置許可證時應併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之新設固定污染源者,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併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並應於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時,併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聯宙科技監測儀器完全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所訂之性能規格(如量測頻率,全幅範圍,校正測試規範,反應時間等),皆能依法申請安裝使用。 前項每週檢測結果連續三個月均符合排放標準,且其排放係數值差異在百分之二十以內,並建立污染物濃度與固定污染源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條件關係式後,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為每個月檢測一次,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實申報前一月份之操作紀錄。 但經檢測或各級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超過排放標準值、排放係數值差異大於百分之二十或逾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操作紀錄者,應回復至原定之檢測頻率辦理檢測。
二、既存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濕式洗滌之污染防制設備,致不透光率監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並採行粒狀污染物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及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得使用分時系統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其連續監測時間應平均分配。 二、排放氣體經不同防制設備處理者,每一排放管道應設置監測設施,屬排放量較小之排放管道,僅需設置氧氣與排放流率監測設施。 一、排放氣體經同一防制設備處理者,得以排放量最大之排放管道設置監測設施,其餘排放管道僅需設置排放流率監測設施。 十五、校正誤差查核:指以監測設施製造廠商或認可機構提供之校正衰光器或其他校正器材量測不透光率,計算校正誤差之查核方式。 三、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指監測設施之數據訊號傳輸、記錄及計算之軟體與硬體,包含數據記錄器、訊號傳輸之可程式控制器或遠端控制器。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CEMS)
四、汰換:指監測設施進行採樣系統類型更換、分析儀更換、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程式碼調動,及連線設施進行連線作業之紀錄檔產生程式調動。 公私場所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調整查核頻率者,經自行或各級主管機關稽查結果超過性能規格值之二分之一者,應回復至原定之查核頻率辦理。 (四)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每十五分鐘傳輸一次十五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每一小時傳輸一次一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
- 四、 修正原監測設施之設置及連線文件提報方式,改以網路傳輸電子化方式提報,並將原始數據、監測數據紀錄值及例行校正紀錄等資料文件保存時間提高至6年,且以電子化格式保存。
- 公私場所連線設施因故障無法修復而汰換者,應於故障發生日起三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 六、增訂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轉化器效率測試程序及性能規格值,強化氮氧化物監測數據之品質,並針對排放濃度較低之固定污染源,提供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相對準確度查核及標準氣體查核作業適用之性能規格值。
- 前二項以光碟片、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申報或連線傳輸之監測數據,其數據類別及格式應符合附錄九、附錄十三至附錄十五規定。
- 公私場所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網路無法正常傳輸者,應於事由結束後七日內完成監測數據連線傳輸或以光碟片、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完成申報。
玉溪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雲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規定(試行)》,責令該企業限制生産,並處30萬元罰款。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終查找出超標原因,並對出現故障、存在隱患問題的設施設備進行了維修和更換,調整了部分環節的工況,在不到3個月的時間實現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 該處理廠將pH分析儀插入清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部分廢氣噴淋塔未進行噴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台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處理廠處32.4萬元罰款,對電箱實施了查封,並將相關負責人移送公安機關。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空氣污染防制
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每次量測之原始數據及其校正數據與依附錄九量測頻率及紀錄值計算所得之數據紀錄值,應作成紀錄,並保存六年備查。 一、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前已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連線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二、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後應設置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並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設置及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載明應設置監測設施者,因製程或廢氣特性,致監測設施無法正常運轉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免依本辦法規範執行。 公私場所連線設施進行汰換時,應於汰換前三十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連線設置計畫書,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二)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流率監測設施:每十五分鐘傳輸一次十五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與一分鐘原始數據;每一小時傳輸一次一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各項監測設施,其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與數據狀態判定規範應符合附錄十規定。 二、該季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執行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因作業期間達七十五日以上者,或作業期間未達七十五日但曾執行確認程序者,該月或該季校正測試、檢查或查核得不執行。
二、落實全時監測管理制度,分階段提升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至95%以上,俾利完整掌握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 此外,空污費費率係採因地、因時制宜進行擬定,需考慮其污染源所在地之空氣污染防制區等級劃定外,在空品不良之季節亦具較高之費率。 三、明確規範公私場所進行監測設施與連線設施汰換、量測位置變更或拆除時,其提報申請之文件及時間,並新增異動提報程序,以利掌握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或連線設施之狀況。 四、 修正原監測設施之設置及連線文件提報方式,改以網路傳輸電子化方式提報,並將原始數據、監測數據紀錄值及例行校正紀錄等資料文件保存時間提高至6年,且以電子化格式保存。
公私場所應於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例行校正測試、檢查或查核前五日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該季固定污染源執行歲(檢)修作業超過七十五日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或相對準確度查核得併入次季執行。 三、因涉及第九條第二項之監測設施故障或損壞事由需汰換,致無法符合其規定之頻率者,該月或該季校正測試、檢查或查核得不執行。 (二)中濃度偏移檢查應每月進行一次,且每次檢查與前次檢查應至少相隔七日,連續八次均符合性能規格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後,調整檢查頻率。
但因不可歸責於公私場所之事由,公私場所於事由發生日起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公私場所無法依第一項至前項規定完成作業時,應於規定作業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 一、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前已設置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及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2022年2月23日,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溫嶺分局執法人員通過自動監控數據平臺巡檢、大數據分析研判,發現溫嶺大江金屬表面處理廠廢水自動監控pH值近期出現大幅異常波動。 台州市生態環境局溫嶺分局第一時間組織執法人員、監測人員、相關專家成立執法組、自動監控組、採樣組、無人機組,趕赴現場開展突擊檢查。 抵達現場後,無人機組對廠區進行高空偵查,一方面準確定位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位置,另一方面利用熱成像功能掃描廠房頂部廢氣排放和廢氣處理設施運行情況。 二、再次強化數據採擷與處理系統管理,新增DAHS系統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第三方審查機構,完成技術性測試程序,確認是否暗藏違法程式,執行規範將另定之。
經環境監測人員現場監測,沉澱池、排放口處pH值均超標,而塑料瓢內清水的pH值為達標,該行為涉嫌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 同時發現,廢氣處理設施第一級噴淋塔配套的水箱已幹,未在噴淋,第二級噴淋塔正常運行,該行為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七、強化數據計算管理,新增公私場所應傳輸每分鐘原始數據之規定,並增修訂15分鐘與1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之計算原則、量測範圍、全幅值、無效與遺失數據之替代計算規定,以利確認監測數據計算之準確性。 為持續強化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管理制度,環保署於109年4月8日再次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提升監測數據之品質與可靠度,強化查核管制措施,俾使污染源管控及監測管理制度更臻完善。 一、提升數據準確度及強化監測系統之查核防弊管制措施,新增監測設施之數據採擷與處理系統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審查機構完成審查測試程序,同時新增監測設施訊號平行比對測試程序。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設置監測設施。
公私場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應符合附錄一校正誤差及訊號採集誤差之性能規格;其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與排放流率監測設施應符合附錄二至附錄八相對準確度、準確度、訊號採集誤差及轉化器效率之性能規格。 三、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轉化器效率測試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去除效率測試,應每季進行一次,且每次檢測與前次檢測應至少相隔十五日。 但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得以替代查核方式執行或調整其查核頻率。
- 公私場所無法依第一項至前項規定完成作業時,應於規定作業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
- 第一項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設施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與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一併提出申請時,其審查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環保署於106年7月10日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草案,增訂「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設施」即量測粉塵之安裝規範、性能規格、監測設施確認程序、零點偏移、全幅偏移及樣品體積測試程序、關係式確認程序及測試查核程序及公式等。 聯宙科技於業界服務30多年,監測系統遍布各類行業,以下僅針對燃煤電廠制程監測與垃圾焚燒廠制程監測進行介紹。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目的係為提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監控量能,即時掌握排放管道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同時以利公私場所及時應變與排除空污防制設備之異常情形,避免衍生後續製程失控,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發生。 環保署已公告第1批至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計納管全國112家公私場所及314根次排放管道,經評估本次修正涉及監測設施與連線設施之汰換、更新與調整,故給予1年至2年緩衝時間供公私場所配合因應,俾使整體監測管制作業順利執行。
VOCs自廠係數: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替代計算方式。 十七、原始數據:指監測設施採樣及分析時,未經校正之可記錄最小頻率實測值,使用層析分析原理之監測設施者,應包括層析圖譜。 前項空氣污染物減量改善措施,指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製程改善、增設防制設備或提升防制效率等,不包括操作時程調整、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 第一項所稱既存固定污染源,係指固定污染源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前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 前三項汰換及修復期間之監測數據應以光碟片、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於次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十七、相對準確度查核:指以監測設施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檢驗測定方法,同步量測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氣體排放,測試一次以上、每次三組數據,計算相對準確度之查核方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之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十八、監測數據紀錄值:指監測設施之原始數據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各行業別排放標準進行含氧百分率校正計算,且經過系統偏移校正計算後之值。
一、 管制公私場所不能隨意進行系統程式更動,規範應上傳監測數據擷取及處理系統程式相關程式進行封存,以利於主管機關稽查時直接比對。 它具有即時與連續監測的功能,可以讓廠商及政府單位即時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形,污染防治設施操作情況,並為計算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依據。 相關資訊也可協助現場人員有效操作污染源及防制設施,不僅可提升燃燒效率,更可節省可觀的燃料/防制設施藥劑用量及相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