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吊籠之額定速率,指搬器在積載荷
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 雇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用。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點二五公尺以上。
固定式起重機: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欲參加本課程之學員,應先確認所操作機具之種類,再行報名。 雇主於中型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雇主於從事室外升降機之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之檢修、調整、組配或拆
卸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
及監督勞工作業。
因為能量正比於力和距離的積,輸出能量被保持大致等於輸入能量(在實踐中,由於摩擦等因素造成能量損失,還會略小一些)。 滑輪:一台臂架型起重機會有一個傾斜的支撐(「吊臂」)來支撐一個定滑輪組,由繩索在這個定滑輪組和一套連接重物的動滑輪組之間纏繞。 當繩索的自由端被手或卷揚機拉動的時候,滑輪系統會給重物提供一個等於施加力乘以滑輪組之間繩股數的大小的力。 液壓起重機的成功讓阿姆斯特朗於1847年在紐卡斯爾成立了阿姆斯特朗-惠特沃斯公司來為起重機和橋樑生產他的液壓機械。 他的公司很快就收到了來自愛丁堡和北方鐵路以及利物浦碼頭的液壓起重機訂單,和來自格里姆斯比的液壓大門的訂單。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
傾斜角為準。 雇主應注意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時,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雇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
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固定式起重機種類繁多,在國家標準依種類型式可分為:架空起重機、伸臂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卸載機、纜索起重機、貨櫃起重機、架空車(單軌起重機)等七大類。 架空起重機指在高架軌道上設有可移動吊運車之起重機,中分類可分為:普通架空起重機、特殊(依吊運車種類細分)架空起重機、斯達卡式起重機,其中以普通架空起重機最廣乏使用。
固定式起重機: 機械原理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傾斜角為準。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
- 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
-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 固定式起重機適用於內河碼頭、港口、貨場、倉庫及廠礦企業的各類件雜貨的裝卸作業,與其他抓具配合可裝卸淤泥。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
,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
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
落下。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應禁止勞工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因營建用提升機搬器之升降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二、捲揚用鋼索之內角側及鋼索通過之槽輪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三、因安裝部分破裂引起鋼索之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之飛落,致可
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
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但駕駛室或駕駛台之揚程在二‧五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架空式起重機、橋型式起重機或卸載機等起重機之桁架及伸臂起重機之水平伸臂,應以其全長設置走道。 但設有檢點台及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八、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伸臂搖撼或
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二、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
室。
四、中型升降機:指積載荷重在零點二五公噸以上未滿一公噸之升降機。 五、中型營建用提升機:指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
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前項第一款所稱斯達卡式起重機,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
台),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本規則所稱額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雇主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或擴寬式履帶起重機作業時,應
將其外伸撐座或履帶伸至最大極限位置。 二、過負荷預防裝置有可輸入外伸撐座之外伸寬度演算要素,以降低設定
額定荷重狀態之機能者。 三、移動式起重機之明細表或使用說明書等已明確記載外伸撐座無法最大
外伸時,具有額定荷重表或性能曲線表提供外伸撐座未全伸時之對應
外伸寬度之較低額定荷重者。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
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
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
施。 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
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
傾斜角為準。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
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 但
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及足夠面積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止其
翻倒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