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易設置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但於地面上操作之起重機,得免設駕
駛室及駕駛台。 頂升式吊升裝置之保持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保持鋼索等必要之功能。 二、具有防止所有保持機構同時開放及失去功能者。 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
保持機構,藉由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
- 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預
防裝置 (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 而能防止過負荷者,不在此限:
一、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 - Sr:車輪之側向力(牛頓)λr :車輪橫力係數,以跨距與有效軸距之比,由下圖求得,其中 L為桁架或吊運車跨距(公尺),a 為有效軸距(公尺)。
- 四、電纜線不得作為支撐操作用開關器重量之引索。
- 三、吊掛物或引導部分,有撞擊地面障礙物之虞時,應列計吊運車可能被
舉上之一側車輪之水平動荷重。 - 四、應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應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垂直動荷重。
前二項所定之保持機構,指夾緊鋼索、鋼棒等加以保持之機構。 纜索起重機之拉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定支柱頂部之拉條數,應為二條以上。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應以鋏、環首、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
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堅固物。 四、應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應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鋼索之構造為 3 股、4 股或多層撚鋼索 (Multi- layer strands) 者。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章 結構部分 第三節 荷 重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
作,且隨荷物移動或以人力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
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
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3 固定式起重機: 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 作水平搬運為目的。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2 移動式起重機: 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一、起重機設有緩衝裝置時,於無吊掛物之狀態下,以額定速度之百分之七十,計算其吸收運動能所造成之力。 但於緩衝裝置前方設置有自動減速之裝置者,得以其減速後之速度計算。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
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查詢
但設置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制動器者,不在此限。 一、慣性力:指起重機因橫行、直行、平動與轉動動作等因加減速度所產生之力,其值為垂直靜荷重與垂直動荷重總合之β倍,β值依下表規定計算。 但橫行、直行中以車輪驅動時,以動輪荷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
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下列起重機,應設駕駛室:
一、設置於顯著飛散粉塵場所者。
二、踏板與伸臂及其他最近之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四、通往上方走道、檢點台之部分,應設高出該處地板面七十五公分以上
之側木,且其前端應彎向各該處所地板面。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但設有檢點台及
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前項走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寬度應為四十公分以上。 二、走道兩側應設有自走道面起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中欄杆及
自走道面起高三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裝設在起重機之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結構應能確保操作人員之視界。 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間能保持
確實之連絡者,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容
易操作之位置。 三、應設置防止感電用之圍柵或絕緣覆蓋,以預防操作人員因接觸充電部
分,發生感電危害。 四、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列舉之起重機駕駛室之構造,應能防止粉塵侵入。 五、具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起重機駕駛台,應設
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 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 證明(國外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一式 六 強度計算基準(將機具每ㄧ結構部份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及國家標準,以數學計算式具體詳實記載。
-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 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
- 施行「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及「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等3 …
- Sr:車輪之側向力(牛頓)λr:車輪橫力係數,以跨距與有效軸距之比,由下圖求得,其中L為跨距(公尺),a為有效軸距(公尺)。
架空式起重機、鎚頭型伸臂起重機、牆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
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
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起重機之直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其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
當於該起重機之直行車輪直徑二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垂直動荷重。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起重機之直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其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該起重機之直行車輪直徑二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一、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分(以下稱通電部分)之外殼,應使用鋼板或其他堅固之材料,且具有不因水或粉塵等之侵入,致使機能發生障礙之構造。
二、具有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捲胴、槽輪、吊運車、桁架或其他有碰撞之虞物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下方間之間隔,保持在○‧二五公尺以上之構造。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 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
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應設電鈴、警鳴器等警報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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