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9大伏位

(二)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八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四)具有十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三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六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機具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
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
傾斜角為準。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
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

固定式起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妊娠是懷孕的正確醫學名詞,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起重機之運轉工作。 依據103年7月3日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起重機之運轉工作。

固定式起: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订记录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鍋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一、從外國進口。 四、固定式鍋爐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 雇主於吊籠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吊籠定期檢查申請
書 (附表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
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吊籠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
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規定。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鍋爐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
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能力及數量。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熔
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
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
同者,不在此限。

二、壓力容器:
(一)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內容積超過零點二立方公 尺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二)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胴體內徑超過五百公厘, 長度超過一千公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 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零點二之第一種壓 力容器。 但下列各款容器,不在此
限:
(一)泵、壓縮機、蓄壓機等相關之容器。 (二)緩衝器及其他緩衝裝置相關之容器。 (三)流量計、液面計及其他計測機器、濾器相關之容器。

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
列規定:
一、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屬鍋爐、或發電用鍋爐
及其輔助鍋爐,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鍋爐每年檢查一次以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於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鍋爐,得延長其期限,
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

無法派指揮人員者,
得採無線電通訊聯絡等方式替代。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
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
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構造檢查申
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附表四十四)二份。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
、強度計算審查、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安全裝置、附屬品及附屬裝置、
超低溫容器之絕熱性能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辦妥廢用申請者,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
使用。 第一項廢用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並應事先備妥下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固定式起: 固定式起重機簡介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如擬恢
復使用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重新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三) ,向檢查機
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台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填具移動式起
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
更檢查。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
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之管理權責分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
或權責辦理:
一、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定期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自檢查合格日起算。 但該項檢查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完竣者,自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 低溫或超低溫等高壓氣體容器之內部檢查,得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實施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一、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分(以下稱通電部分)之外殼,應使用鋼板或其他堅固之材料,且具有不因水或粉塵等之侵入,致使機能發生障礙之構造。 使用鋼索或吊鏈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過捲預防裝置。 但使用液壓、氣壓、絞車或內燃機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之制動轉矩值,摩擦阻力不予列計。 但使用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時,其摩擦阻力所生轉矩值之二分之一,得計入制動轉矩。

鍋爐經修改致有下列各款之一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
更檢查:
一、鍋爐之胴體、集管器、爐筒、火室、端板、管板、汽包、頂蓋板或補
強支撐。 鍋爐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
、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鍋爐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爐筒、火室、端板或管
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固定式起: 固定式起重機固定塔式起重機

二、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圖。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安全裝置、壓力指示
裝置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檢查結果報告
表(附表四十五)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 雇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檢查
申請書(附表三十七),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圖。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安全裝置、壓力表之
數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
部之檢查。 製造人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構造檢
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附表四十四)二份。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
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
、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胴體、端
板、管板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第一款,衝床之設置,以製造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之鍋爐為限;退火爐之設置,以相關法規規定須實施退火者為限。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升降路或搬器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營建用升降機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使用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使用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十六)及檢查合格證(附表十七),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試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
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
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固定式起

檢查機構於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
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各
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出證明文件。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修改致其塔槽、胴體、端板、頂蓋板、管板、集管器
或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
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塔槽、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
板、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辦理。 檢查機構於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
檢查或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各項
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

但起重機揚程為五十公尺以下者,其鋼索自重免計入。 五、具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起重機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操作回路應於停電時,切離所有電動機電路,使操作用開關器未回復至停止之作動位置時,電源無法啟動。

  •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十八) ,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
    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七),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
  • 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
  •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
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檢查機構實施前項竣工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除整塊材料挖製者外,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
其設備及人員,準用第七十二條規定。 前項以整塊材料挖製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除主任設計者應適用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其設備及人員,應依下列規定:
一、製造及檢查設備應具備:挖製裝置及水壓試驗設備。

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
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
國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為之。 檢查機構於實施檢查時,得要求提
供相關檢查證明文件佐證。

(二)依起重機具種類型式不同,應能表明其主要部分構造概要,包括: 全體之形狀、尺寸,結構材料之種類、材質及尺寸,接合方法及牽 索之形狀、尺寸。 (三)吊升裝置、起伏裝置、走行裝置及迴旋裝置之概要,包括:捲胴形 狀、尺寸,伸臂形狀、尺寸,動力傳動裝置主要尺寸等。 (四)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型式及配置等。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
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
內容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
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機構對製造人或雇主申請固定式起重機之假荷重試驗或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製造人或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所稱危險性機械,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三、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主蒸氣管、給水管或集管器之圓周接頭。 (三)機車型鍋爐或豎型鍋爐等之加煤口周圍之熔接。 (四)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六)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鍋爐汽包,僅汽包胴體與冠板、或汽包胴體與 鍋爐胴體接合處使用熔接者。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
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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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